国有资产如何管理

2024-05-11 05:04

1. 国有资产如何管理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的划分,资产的保值增值,收益的享有、处分等进行的监督。 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资产如何管理

2. 国有资产如何管理?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的划分,资产的保值增值,收益的享有、处分等进行的监督。 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 国有资产如何管理

法律分析:
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的划分,资产的保值增值,收益的享有、处分等进行的监督。 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资产如何管理

4. 国有资产如何管理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的划分,资产的保值增值,收益的享有、处分等进行的监督。 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 国有资产如何有效管理

      导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物质保证。
            国有资产如何有效管理一:          (1)领导要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确保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职责到位,组织实施到位,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
         (2)完美管理人员和资产使用人员责任制。管理人员责任制的实行对象是各单位负责资产管理的有关人员。通过签订资产管理责任制的方式明确资产管理和使用人的职责与奖惩标准,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完好率与资产责任人的工作业绩挂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如:与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一起对资产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对资产发生的盘亏盘盈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及时调帐,保证帐实相符,特别是对于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人员要按件建立技术档案,并负责向使用人交待有关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资产使用人员责任制的实行对象是具体使用资产的每一个人员,每个资产使用人员应与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签订有关资产的保管与安全使用的责任制,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做好有关资产的保管与安全使用工作,严格按规定用途和操作规程使用资产。
         (3)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资产使用管理培训班,对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的业务水平,并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管理技能,对于负责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等管理的专项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应加强资产专业的操作方法、安全使用、基本保养等方面的培训,促使单位提高资产管理意识,自觉依法、依规管理各项资产。
          国有资产如何有效管理二:          (1)行政事业单位要实行内部固定资产登记建卡制度,建立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的入库验收、保管、分发、使用、检查、维护等制度和办法。通过清点,在弄清资产家底基础上,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的单位占用使用固定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审,该报废的`报废,该追回的追回,该转让的转让,同时,单位要对每一件固定资产按照名称、型号、购置调入时间、原值、使用去向等详细内容,建立资产档案,做到一物一卡,有物必有卡。凭着物卡,建立资产分类明细帐。做到物、卡、帐三统一,同时依据物卡落实使用人和保管者,做到环环相扣,使用人只有事先取得物卡,才具有使用固定资产的资格,同时也承担起保管好固定资产的职责,通过建卡,发挥卡的作用,以卡改变帐实不符,或有物没帐或有帐没有物的现象,切实做到有物必有帐、有帐必有卡、有卡必有物,达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2)行政事业单位要实行资产移交审计制度,在资产使用上,应坚持“随事不随人”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的人事调动较为频繁,而资产随着人事调动出现物随人去而化公为私的现象比比皆是,为此,必须建立移交制度,维护资产的完整性。对于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人员,要先撤销资产使用卡,收回个人占有使用的资产,然后再办理调转手续,对于单位领导岗位,将资产与资金同时纳入审计任职期间的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离职审计;依据资产和资金审计报告进行离职移交。对于本系统内的调动,按其工作需要使用原单位的资产,在征得原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变卡不移物的办法,由财务部门调整资产变动手续,绝不能物随人去,变成私有财产。
         (3)对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环节是否在购置资产时,要加强监督,一要检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是否进行政府采购,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罚;二要收集政府采购信息及市场经济信息,评价资产购置效果,并及时将评价资料送交政府采购部门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同时建立政府采购定期报告制度,真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监管资产购置行为,根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配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复购置,另外还应重点监管是否有重复购置,超标准申请购置的现象。从监管方式来看,一是事前监管,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资产实行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购置报销;二是事后检查,通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工作,检查其是否有重复购置资产、超标准购置资产,以及购置后的资产是否有闲置浪费。
         (4)严格监管资产处置,严防国有资产流失。首先,严格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规范利用资产从事经营性的活动,根据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使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需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为了落实上述规定,可重点关注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投资的信息披露及投资的风险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其次,着重强化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从事经营性活动取得的收入的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否被其他单位无偿占用,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采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多种方式,重点关注行政事业单位投资收入的流向,监督其是否严格执行投资收入管理的规定。
         要落实好上述规定,应对行政事业的投资进行审批或备案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的投资进行审批或备案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被其他单位无偿占用,要勒令停业无偿占用,并仔细核实收益,将收益收归国库,通过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把职责切实落实到位,确保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资产所有权的综合管理权限真正得到执行,为强化资产监管营造良好的环境。

国有资产如何有效管理

6. 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经过多年来的探索和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在理论、法律法规、体制和监督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理论层面  无论是国有资产职能还是产权理论,都赋予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这也是目前管理层追求的主要目标。但国有资产还具有其他基本的社会职能,如,提供公益产品或服务、弥补市场失灵、缩小区域或阶层间差距,这些方面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主要原因在于,这些社会职能的发挥需要统筹国家经济总量并统盘运营。在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既实现资产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又要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面临着较为尖锐的冲突。
  法律法规建设层面
  从2003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到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逐步向健全的法制管理过渡。但以上法律法规仅是围绕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层面,对其他类别的国有资产没有涉及。
  体制层面  目前,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国资委管理,其中金融性国有资产属于财政部管理;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属于财政部管理;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各个行业主管部门(土、水、林、矿等)。虽然部门相互之间可以互相制约,但不利于统筹考虑国有资产运营,也造成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法规建设“政”出多门。设想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全部国有资产投入、运营、处置,又不易监管、缺乏制衡,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监督层面  现行的监督是垂直的线式监督,如果最底层监督链“断裂”,上级的监督效果会大打折扣。同时,监督“对象”缺乏公开透明机制,致使各层监督主体“无的放矢”。
  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国有资产法》虽早已筹备起草,但迟迟未能出台。应加快研究出台《国有资产法》,然后由各主管部门研究分管领域的国资管理法规,并最终汇总整合,“求大同存小异”,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制度的统一“出口”。
  理顺体制架构。应由某国家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掌管全部国有资产,并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要和具体形势,提出国有资产的“收、放”方向,平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关系,对国有资产运营出台一系列指导性规定,履行出资人的监督职能。目前的各国有资产行业主管部门,则可根据本行业需求提出行业内国有资产投入方向,由统一掌管国有资产的国家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并安排投入后,交由国资委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出台行业指导性意见。
  借鉴国外反托拉斯拆分模式。对于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企业运营管理应避免“统收统放”模式,而应细分行业运作模式、细化具体运营环节、逐步放开竞争性环节引入民间资本、打破行业垄断。借鉴国外反托拉斯拆分模式。研究探索把开采环节收归国有,下放生产加工环节并引入民间资本等。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公开机制。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登记、运营、评估、变更、核销等系列环节的公开机制,逐步放宽公开内容和范围。  (作者单位:河北省廊坊市财政局企业科)

7. 如何管理国有资产更合理更有效?

1   需要国有资产(公司)企业的经理们,把管理国有资产当作“事业”,而不要当作“职业”来办。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干事业不图个人报酬,干职业就是为自己生活得好而千方百计为个人赚钱。
   2  需要国有资产的老板(中央政府)要改变用人方式。现在国有资产(公司)企业的经理由国家政府任命,他们享受企业高管的待遇,年薪上百万之多,若干年后换一批,这些拿了高薪成为巨富的人又回政府作高官,再新任命一批高官去当高管,实为轮流发财致富。他们能进能出,靠的是什么?不说人们都会想到一二。腐败也无需高管们掏腰包,都是国有资产!

如何管理国有资产更合理更有效?

8. 各地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人大监督是一道重要防线。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加大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力度,一些地方已出台了相对应的制度和办法。
2014年,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建立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将市直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报告范围。2015年,青岛市建立了地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向人大报告制度。截至目前,青岛市政府已分别连续三年和两年对两项工作情况进行了报告。

四川省绵阳市2014年11月出台了《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办法》,提出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并明确了市政府、市人大、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大财经委各自的职能职责,明确界定国有资产及其监督范围和监督重点,初步建立了政府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在2015年11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制度》,明确界定了国有资产的范围,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届至少两次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资监管工作情况,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方式对国有资产监管情况实施监督。政府每年编制国有资产负债表,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周俊介绍,海南省2017年9月出台的制度规定,政府在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报告之前,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议意见,以提升审议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9月出台了《河北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办法》,从政府报告的内容和重点,人大监督的重点和方式方法等方面作出全面制度性安排,规定实行年度报告、专题报告、日常报告与重大事项报告相结合的报告方式。据了解,从今年起,河北省所有设区市政府都将就此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截至4月底,河北省11个设区市全部出台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率先在全国实现市级层面全覆盖,目前正在组织向县一级拓展。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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