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交多少?

2024-05-18 23:09

1.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交多少?

A类: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各种补贴、津贴等)总额的22%,B类:18%,C类:14%。
如果你打算在苏州买房子,当然是缴得越多越好,如果你只想干几年就走,当然是越少越好,这样拿到手的钱就想对要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在园区公积金制度推行取得积极成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人力资源环境,健全和完善园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的特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为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为在园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园区公积金制度而修订。本补充规定未涉及内容,遵照《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园区公积金制度实行对员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住房等综合的基本社会保障。
第四条 园区公积金制度设A、B、C三类综合的社会保障计划。
(一)A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六类社会保障项目。
(二)B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类社会保障项目。
(三)C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住院医疗四类社会保障项目。
C类保障计划为过渡性、临时性的综合保障计划,其终止时间视情况另行规定。
第五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公积金制度。园区所有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必须参加公积金制度。
第六条 园区公积金制度中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适用范围如下:
(一)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中新合作开发区外各类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
(二)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外各类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中新合作开发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经单位申请,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选择参加。
(三)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自谋职业人员。中新合作开发区内同类企业及人员,其它企业及人员经办理上款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选择参加。
第七条 园区公积金制度按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分类,分设相应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各用人单位除按单位全部员工月缴费基数的0.2%统一缴纳公积金工伤保险费外,分类综合缴费比例如下:
(一)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44%,由用人单位及员工各按22%的比例对等缴交。
(二)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36%,由用人单位及员工各按18%的比例对等缴交。
(三)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28%,由用人单位及员工各按14%的比例对等缴交。
第八条 园区公积金制度按照个人帐户为主,社会统筹兼顾的原则,设立公积金帐户。
第九条 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普通三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
(三)普通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6%;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
(四)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2.5%。
(五)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1.5%。
第十条 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特别三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1%。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
(三)特别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6%;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5%;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
(四)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4%。
(五)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2.5%。
第十一条 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特别两个个人专户及社会统筹、大病保险统筹二个公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8%。
(二)特别专户: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4%。
(三)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4%。
(四)大病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2%。
第十二条 园区公积金另设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公积金工伤保险费计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参加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员工,以其本人参加的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分类,按规定享有社会保险权益。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与其本人所缴交的公积金金额及个人帐户存款积累额有关。员工各类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的用途及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见有关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员工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及利息为员工个人所有,可以按规定提取和依法继承,具体办法见公积金专户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员工出国定居或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劳动者回家务农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余额。提取时须扣除公积金社会统筹金,其标准为:参加A计划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B计划为13%;C计划为11%。本条款适用对象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领取失业救济金后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的,已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款额应在其个人帐户存款余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员工在园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须办理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其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额不作变动。
第十七条 员工由园区向园区外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流动,须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需按国家及省、市规定扣除应计的社会统筹基金,并办理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存款额记帐及转出手续,具体办法见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员工由园区外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向园区流动,须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区外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存款额按国家及省、市规定办理转入手续,具体办法见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员工在园区外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及在本补充规定实施前园区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视作园区公积金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在园区办理退出劳动岗位手续的同时,进行视同缴费金额的计算,具体办法见视同社会保险缴费计算办法。
第二十条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补充规定,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注:第十五条于二○○六年七月一日修订,二○○六年七月一日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交多少?

2. 苏州工业园区现在怎么取公积金

你可以通过装修,购房或者租房来提取

以下是相关规定

苏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附件对照表
特别提示:提取时,请携带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原件,附件材料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附件内容
  
要 求

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
自住住房的
  
购买新建住房
1、购房合同或房产证;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或契税完税证(有效期一年)。一次购房行为办理一次提取。
同时具备

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
1、《存量房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交易资金为房屋成交价格的 30%或以上)。
或: 1、购房合同(契约或协议)或房产证;2、全额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有效期一年)。
同时具备

购买公有住房
1、买卖契约;2、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有效期一年)。
同时具备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拆迁协议;2、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
同时具备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一年)。

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
1、   苏州市房产交易处出具的《使用权转让变更通知书》;
2、   变更后的《苏州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有效期一年)。
同时具备

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在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
付款凭证。

离休、退休的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离(退)休证或身份证(必须到法定退休年龄)。

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同时具备

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公积金帐户
封存满二年的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1、户口簿或身份证;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
同时具备

低保特困对象
(个人帐户已封存的,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镇)居民最低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

出市区或出境定居的
到园区工作
经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中心盖章的《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只办理销户转移不提取现金)。

到外市(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户口迁移证明。
1、外地户口簿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苏州市区户口暂住证;
2、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    同时具备

不迁移户口的提供与外地(不含大市范围)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存证明。         
出境定居(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境外身份证。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即超过保底数以上部分)
  
偿还住房贷款(含还清贷款)
  
大市范围内:还贷信息由指定银行每月向中心提供,个人不需要提供还贷证明。还清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还清次月15日后办理提取手续;或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还清证明”,经核实还贷信息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大市范围外:借款合同、银行盖章的还款明细(当年有效)或借款合同、银行盖章的还清贷款明细(可不留保底余额)(有效期一年)。

购买公房分期付款
1、买卖契约(契约中必须说明分期付款);
2、本人工资单扣款记录或现金解款单(有效期一年)。
同时具备

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在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
1、   租赁双方签定的住房租赁协议书;
2、   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 (有效期一年)。
同时具备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死亡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1、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2、代为领取人身份证。
同时具备
被宣告死亡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1、被宣告死亡证明;2、代为领取人身份证。
同时具备

注:1、证明夫妇关系:户口簿或结婚证;
2、证明直系亲属关系:户口簿(必须在同一户口簿内)。

3.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

园区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他是新加坡合资的同时也是特别开发区之一,就像外资厂一样,只不过他大一点而已,如果你把他的边界都做上围栏,那他就是一个中外合资的大厂,他的公积金比例是对的,特别批准的。园区的住房公积金22%是为了园区人才聚集才特别设立的。市区的公积金是8--12%左右符合国家一致。一般您在园区买房可以使用园区公积金,如果你不想在园区买房那就需要转出公积金,那就需要补足国家要求,恢复到国家标准8--12%那些钱没有丢失只是转到你的养老医疗等账户。
最好夫妻有一方在市区范围工作,这样就可以使用22%全额了。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

4.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

1、你的社保和公积金仍然在你的个人账户,不用担心。
2、公积金是不能转移的,但是提取要离职满两年才行,凭离职证明和公积金卡、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鉴于你的资料遗失,建议你跟原单位人事部门申请补一份离职证明。
3、养老金转移是可以的,你可以先联系老家当地社保局是否同意接收,然后再凭身份证、社保卡、单位离职证明、现工作单位证明等到苏州社保局出具已缴费证明和转移手续。
4、具体转移手续各地是有差异的,因为涉及到养老资金的划转比例,所以你一定要自己跟两地社保局问清楚才行。

5. 请问有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的问题

A类综合保障计划:包括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六大内容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医疗保健,一般三个帐户。 
一类保障计划缴费率

基金全面的员工贡献率是44.2%的月缴费基数,按22.2%,员工薪酬的比例由22%的比例。 

其中:

个人账户

(一)退休帐户:比例占员工自身的每月基本工资的2%。 

(二)医疗账户:年龄35岁以下(含35岁)谁占基本工资的我每月的比例2%的员工; 35年至45岁之间,比重占我每月的基本工资的3%(含45岁); 45岁或以上,比重占我每月的基本工资的4%。 

(3)普通账户(住房公积金):年龄35岁以下(含35岁)谁占基本工资的我每月的比例36%的员工;需要35年才能45岁(含45岁),其中,比例占我每月基本工资的35%; 45岁以上的,占基本工资的我每月比例34%。 

疾病补充保险的保费:从它的预扣税一般存款账户或医疗账户250万的“中心”参加基金成员的计划。 

 

公共统筹帐户

(4)社会统筹:比例占到了员工自身的每月基本工资的2.5%。 

(5)疾病(包括生育)保险统筹:比例占到了员工自身的每月基本工资的1.5%。 

(六)工伤保险计划:比重为0.2%,每月基本支付我的员工。 

 

由“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申请转移:第四章区域转账

第十七条会员向用人单位省级园区社会保险地区用人单位流动,应申请程序,社会保险基金的转移。会员参加公积金A计划,它能够处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资金。按下列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申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a)转让。会员缴纳的基础上预计基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每月数额,根据苏州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的计算比例。扣除社会统筹基金的资金量后计算的总已经占了,自己的养老基金账户,普通账户中扣除,然后应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参加A,B基金,医疗保健计划成员帐户存款,可视化到政策的区域社会保险的规定,对相应的转移。 

住房公积金转账(三)。一个计划的成员参与所需的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住房公积金根据苏州推算比例支付的金额转移。从他们的公积金普通账户存款转移所需金额中扣除。 

(四)计划的成员参加,由于使用普通存款账户购买的,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过程中,其普通存款账户不足抵扣金额,则差额应补自己的现金,办理手续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之前。 

从雇主第十八条会员向全省用人单位以外的园区流动,按照相关程序第十七条转让第一款规定也应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款,而预计募集资金转出。后

第十九条会员17日,由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办理18个州,还有一个个人账户余额和应暂时封闭。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账户管理规定”第23条,第24条的有关规定第25条,经批准后,本金和其个人帐户的利息一次性提取存档。 

 
公园基金买盘的房源基本上都是在公园,但公园也可以购买非住宅房屋,但许多限制。这提供了诅咒的人。见“苏州工业园区住房保障资金实施细则”。

请问有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的问题

6. 苏州园区的企业公积金怎么交啊!

会员或其法定继承人办理公积金个人帐户一次性提取,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积金会员卡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园区公积金会员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申请表》(表J1)或《园区公积金会员死亡个人帐户存款一次性提取(继承)申请表》(表J2)(会员死亡提供)一式二份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加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提供)
属“因病或非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提取,除提供上述1--4项材料外,还需提供: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经园区劳动管理部门退工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属“出国定居” 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提取,除提供上述1--4项材料外,还需提供: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经园区劳动管理部门退工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出国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属“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劳动者,回农村居住地务农” 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提取,除提供上述1--4项材料外,还需提供: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经园区劳动管理部门退工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园区非苏州市户籍会员回乡务农证明表》一份
属“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提取,除提供上述1--4项材料外,还需提供: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经园区劳动管理部门退工备案)原件及复印件
●退出工作(劳动)岗位证明原件
属“会员死亡” 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提取,除提供上述1、3、4项材料外,还需提供:
●会员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继承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继承人与死亡会员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有关问题

一、若6月份公司给你发工资那么就应该给你缴交公积金,单位缴交的公积金是由公司划账到公积金中心的账户,公积金中心没有权利到公司账户去扣公积金。
二、若员工6月14号入职,并且签订劳动合同,6月份也领取工资,那么6月份公司应该帮该员工缴交6月份的公积金,如果缴交在7月份缴交6月份的公积金,属于补缴。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有关问题

8.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是需要满足提取条件之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的,如果是公积金贷款首先进行交易房屋评估、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还款方式 、进行交易房屋评估、确定贷款金额、双方拟交易房屋(抵押物)的价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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