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中,当居间人有风险吗

2024-05-04 03:28

1. 期货市场中,当居间人有风险吗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居间人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期货居间人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三类:
1、法律上的困境。机构居间人尚缺乏明朗的法律支持。虽然司法解释中提到居间人可以是法人,但没有明确非法人机构居间人是否可以存在(如合伙企业),是否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都可以从事期货居间,以及机构居间人是否必须为专门从事居间业务的机构等。因此,期货公司在与机构居间人进行合作时存在着一定的顾虑。
2、财务及纳税环节的困惑。如果机构充当居间人,佣金自然应当直接汇到机构居间人账户中,但期货公司不能确定该笔费用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以及在税务方面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机构居间人的居间收入的财务及纳税方面也无相关规定。
3、机构居间人自身的问题。首先,机构居间人的规模较小(如咨询类司的注册资本通常较低),抗风险能力也较弱。其次,很多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机构专业程度不高,从事居间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开户后的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再次,缺少规范的监管模式及制度安排,容易产生全权委托或向客户承诺盈利等问题。
一、居间人是合法的吗?
居间合同如果是依法订立的,居间人合法。但居间人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获得报酬,并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期货市场中,当居间人有风险吗

2. 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建议

自然人居间人自然人居间人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应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居间业务,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等行为产生一切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自然人居间人违反其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中的有关内容,应当向期货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公司由于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害。(2)侵权责任。当自然人居间人从事以下违规行为时,应承担侵权责任:①客户由于自然人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做出虚假陈述而形成错误判断,并基于该错误判断从事开户或交易等行为并遭受损失的,自然人居间人应应承担赔偿责任。②自然人居间人从事除单纯居间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代理等),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超越资格限定业务范围执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③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居间人,在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时,违反诚信、谨慎、勤奋、为客户利益等原则,而给客户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自然人居间人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其资格管理、监管要求及执业准则等方面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证监会应对自然人居间人进行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若自然人居间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到刑法有关规定,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机构居间人机构居间人法律责任可参考自然人居间人,但应存在如下区别:1、在民事责任方面。须明确机构居间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归责于机构,以及赔偿与追偿方面的细节问题。2、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应根据机构居间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明确何时采取单罚(只追究机构或工作人员的责任),何时应采取双罚(同时追究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居间人的主体资格对于居间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合同法没有予以具体规定。是否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都可从事居间活动?应否对从事居间活动的主体进行必要的限制呢?对此问题,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赋予经批准可以从事居间业务的法人才能准许从事这项活动,以利于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居间活动市场秩序;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应当允许任何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从事居间活动①。我们认为,应当把居间区分成两种情况:(1)对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公民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民间生活中的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而法律又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予以引导和规范。因此,对这类居间活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要予以认定,而不能强求居间人具有经过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的主体身份。(2)对从事某些特定领域的以法人或社会组织为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要予以限制和规范,要求居间人必须具有经过法定核准的特定主体资格,否则就不予认定和保护。把居间活动划分成公民之间的民间居间和法人的居间,这是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制度的规定的,是切实可行的。

3. 什么是期货居间人,期货居间人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

3.表现代理。这是在《规定》出台后,引发期货交易纠纷较多的一种类型。往往表现为,一些期货公司出于降低经营成本,规避诉讼风险的考虑,大量招聘期货居间人,而同时又疏于对这些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这些居间人手持委托的经纪公司的市场开发资料,以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动员投资人与经纪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在订立经纪合同时,经纪公司不是主动向投资人说明居间人的身份,以让投资人明了于心,从而防范居间人在转为投资人的交易代理人后的代理交易风险,而是有意配合居间人利用经纪公司的信誉取得投资人的交易授权,故意在投资人面前模糊居间人的身份,致使投资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居间人就是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继续授权原先的居间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从事期货交易。这样,代理人违法违规代理的交易风险自然就转嫁给经济公司了。一旦司法机关认定表现代理成立,那么,根据《规定》第九条,就应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摘要】
什么是期货居间人,期货居间人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回答】
简单地说,期货居间人,就是中间人,类似于中介,促使双方达成某种交易,从中获取好处费。不同的是期货居间人可以和交易的某一方签订期货居间人合同,所获得的好处是连续不断的,而中间人是一次性的收取好处费---所以说期货居间人更像一种职业----收入“绵长”“有保障”【回答】
法律上讲,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的个人或者机构。类似桥梁作用,将二者关联起来。期货居间人赚取佣金作为回报。在现阶段,一般都是个人期货居间人,因为法律关系明确,不容易造成纠纷(机构容易代客理财,变相配资),好管理,发放返佣也方便(机构涉及到收入来源,公对公账户)。【回答】
总而言之,期货居间人就是为客户推荐合适满意的投资平台(期货公司),为期货公司开发客户--而自己又从中获取用技能返还收入,是一个一举三得的事情。试想,投资者有了期货居间人的介绍,就不必去市场上选择和帅选交易平台,省去好重中间环节----时间就是金钱哦。对于期货公司来说,减少了公司固定开支(人员基本工资,场地费,保险费等)---这就是市场经济的配合。【回答】
期货居间人在从事期货居间业务时,要遵纪守法,不可以违法乱纪,故意或者隐瞒某些事情--目的是给期货居间人自己谋福利,比如,引诱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侵占客户或者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等等【回答】
被期货居间人喊单导致损失应该怎么维权【提问】
自然人居间人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应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居间业务,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等行为产生一切法律后果。【回答】
在期货市场,仅仅由于期货居间人的居间介绍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是不多见的。多数纠纷都是由于期货交易代理人的违法违规代理行为所引发的。所谓的期货交易代理人是指接受期货投资人的委托,以投资人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是作为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活动,代理期货公司从事为投资人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交易服务的人员。根据期货交易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表现为以下几种不同类型的代理行为,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回答】
1.有权代理。期货投资人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其进行交易行为,包括代为下达交易指令、签署交易报告,甚至包括划转交易资金等。期货投资人往往是基于对代理人业务能力的信任,与代理人之间签订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约定代理权限及彼此的权利义务。这种代理所引发的期货纠纷包括恶意炒单、隐瞒真实交易结果导致损失扩大、侵占投资人资金、透支交易、没有按照投资人旨意进行套利交易等。上述纠纷完全是由于代理人违反代理合同约定,背负投资人的委托,没有忠诚履行代理职责而引发的,仅限于期货投资人和代理人之间。代理人对于自己的这种不当代理行为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代理人利用代理人职务之便利,采用对敲交易等手段侵占投资人资金的情形,后果严重,经相关司法机关裁判构成侵占罪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回答】
2.无权代理。有些从事交易的人员在没有获得期货投资人的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帮助初入期货市场者或者是对期货交易不太熟悉的投资人的机会,盗取期货投资者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未经投资人许可,擅自进行交易。对于这种交易结果,投资人予以认可的,由投资人承担交易的责任。但一般的情况都是,对于这种无权代理的交易,交易盈利的,投资人予以认可;一旦交易亏损,投资人便不予认可,并由此引发纠纷。对于这种纠纷,法律责任的判定是,如果期货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上述交易中不存在过错,那么按照《规定》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期货公司承担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如果期货经纪公司依据与投资人所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代理交易行为不存在过错,那么即使接受了没有经过投资人授权的无权代理人所下达的交易指令并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经纪公司依然不应该承担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投资人的损失只能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回答】
3.表现代理。这是在《规定》出台后,引发期货交易纠纷较多的一种类型。往往表现为,一些期货公司出于降低经营成本,规避诉讼风险的考虑,大量招聘期货居间人,而同时又疏于对这些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这些居间人手持委托的经纪公司的市场开发资料,以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动员投资人与经纪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在订立经纪合同时,经纪公司不是主动向投资人说明居间人的身份,以让投资人明了于心,从而防范居间人在转为投资人的交易代理人后的代理交易风险,而是有意配合居间人利用经纪公司的信誉取得投资人的交易授权,故意在投资人面前模糊居间人的身份,致使投资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居间人就是期货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并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继续授权原先的居间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从事期货交易。这样,代理人违法违规代理的交易风险自然就转嫁给经济公司了。一旦司法机关认定表现代理成立,那么,根据《规定》第九条,就应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回答】
操作我的账户频繁刷手续费应该从哪方面维权【提问】
所以投资领域处处都是有坑的,网友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看好投资协议,定期询问自己的客户经理股票或者基金的收益情况,不要把一切都交给客户经理管理。如果遇到不公平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进行投诉【回答】
没有签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部分证据已经丢失,当事人有承认操作账户能作为证据吗【提问】
可以的【回答】
那法律上向对方索要赔偿能追回吗【提问】
您好,只要有证据就是可以的【回答】
如果是以交友为目的进行诱导去期货公司开户操作,是否含有诈骗性质?【提问】
1.诱导开户、加金、频繁操作等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致客户处分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不属于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欺骗行为;【回答】

什么是期货居间人,期货居间人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

4. 什么是期货居间人,期货居间人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

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自然人居间人
自然人居间人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应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居间业务,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等行为产生一切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自然人居间人违反其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中的有关内容,应当向期货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公司由于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害。
(2)侵权责任。当自然人居间人从事以下违规行为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①客户由于自然人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做出虚假陈述而形成错误判断,并基于该错误判断从事开户或交易等行为并遭受损失的,自然人居间人应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自然人居间人从事除单纯居间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代理等),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超越资格限定业务范围执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居间人,在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时,违反诚信、谨慎、勤奋、为客户利益等原则,而给客户利益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自然人居间人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其资格管理、监管要求及执业准则等方面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证监会应对自然人居间人进行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若自然人居间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到刑法有关规定,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机构居间人
机构居间人法律责任可参考自然人居间人,但应存在如下区别:
1、在民事责任方面。须明确机构居间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归责于机构,以及赔偿与追偿方面的细节问题。
2、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应根据机构居间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明确何时采取单罚(只追究机构或工作人员的责任),何时应采取双罚(同时追究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5. 期货居间人需要什么条件

该来的终究会来,从八月底中期协发布的关于【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至今,刚好过了三个月。2020年12月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具体看下面链接:
http://www.cfachina.org/ggxw/XHGG/202012/P020201201644193145233.pdfwww.cfachina.org

相关背景:为全面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金融委“坚决整治各种金融乱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部署,落实证监会系统更加主动担当作为的要求,协会深入行业调研,充分征求相关各方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境内外成熟做法,起草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按照“尊重现状,摸清底数,问题导向,数据依托,规范管理”的原则,以“统一管、规范管”为导向,旨在加强对期货公司与除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及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的自律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
下面就一些意见进行解读:
第二章第六条:【机构合作条件】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 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其中,(二)经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 B 类BBB 级的期货公司举 荐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成为联系会员。
以及第二章第八条:【其他条件】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 司签订居间合同。 与机构开展居间合作的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应当不低 于B 类 BBB 级。
可见对机构居间有了更高的要求,对想签机构居间的期货公司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规定了一个居间人最多能签三家期货公司,这在以前不受限制的,以前149家期货公司,只要你愿意,可以都签了,但是现在不行。
第二章第七条:【个人合作条件】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 个人开展居间合作:
其中,(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期货从业证以前只是期货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期货居间人严格来说不属于期货从业人员,但是为了行业规范,本次管理办法对期货居间人有了更高的要求,算是有了一个门槛吧。做过居间人的都知道,其实居间人是一份很好的兼职可以说,只要自己有人脉,介绍客户到期货公司,拿的提成是相当高的。拿我自己的一个居间人来说,从今年六月至今,我今天算了一下,五六个月时间,已经拿到37万的返佣了,算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收入了。
可凡事有利有弊,没有门槛的居间人,带来的隐患就是居间客户引起的投诉增多,行业管理难度加大,为此要求以后居间人需持证上岗。
第四章第十六条:【居间报酬】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居间人在成功 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享有获得居间报酬 的权利,并明确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期货公司每年按全成本核算确认的居间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公 司所有居间人名下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总额的 50%。 基于单个客户支付给居间人的报酬不得超过该客户产生的期货经 纪业务净收入。期货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 支付居间报酬,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居间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 证。期货公司可以为个人居间代为开具发票并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这一块应该是居间人最关心的问题了。前面所述,就是居间人还可以做,中期协没有一刀切,只是要求更严格了,但是现在做居间还有利润可图吗,这条有说明。但总得来说,是比较模糊的,居间人的费用主要分为交易所返还,手续费净留存的返还,甚至有些会可用资金产生利息的返还,这些都是以比例确定来返给居间人的。那意思就是说以后给居间人的返还比例不能超过50%,这样才能达到标准,而且还特意加了一句,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目的是为了防止期货公司之间恶性竞争,使得行业不健康发展。但是具体怎么达到中期协规定的标准,那每个期货公司可能会有相关的政策。总的来说,居间人的利润是有所下降,但还是有很大利润空间的。
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回访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人员以电话 录音、视频录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 录,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为 居间人。
简单来说就是进行居间人明示,让居间客户知道自己是开在居间人名下的,在客户开户 24 小时后完成首次回访,客户确认 下述回访内容后方可进行交易。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客户 是否本人办理开户手续、客户是否由居间人介绍、客户是否知悉 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并确认居间人具体身份信息、客户是否 知悉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居间人是否存在禁止性行 为、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报酬将从客户手续费中提取、客户是否 知悉投诉纠纷处理机制等信息
第七章第三十七条:【过渡期管理】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 12 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期货公司不得新增与不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居间合作。对于合同存续期内的机构和个 人,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合同解除 及相关善后工作。过渡期满,经检查发现期货公司未按照本办法 要求执行的,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先写这些,总的来说,以后想做期货居间人,先考证,没有证一切都谈不了。

期货居间人需要什么条件

6. 期货居间人申请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期货居间人申请条件有:居间人必须手上有一定客户资源,最好自己对期货理解较深,可以更好指导自己客户,这样有利于建立口碑,有利于客户资源再利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7. 期货居间人申请条件是什么

期货居间人申请条件:居间人必须手上有一定客户资源,最好自己对期货理解较深,可以更好指导自己客户,这样有利于建立口碑,有利于客户资源再利用。当然自身客户资源越多,你的资金量越大你就越有利益可赚。什么是期货居间人目前在国内期货市场,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他们是游离于现行期货监管体制之外的,非期货经纪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却从事招揽、开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指导,甚至代客理财等期货交易中介服务的群体。他们活跃在期货市场内,通过与经纪公司或期货投资人合作,主要依靠分成、佣金作为劳务报酬。他们囊括了期货交易代理人、受托理财人等角色的职能范围,已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期货居间人,却不被市场所承认,没有行业规则可以遵守,有生存的合理性,却没有生存的依据,处境十分尴尬。期货居间人是推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期货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同时又给期货市场带来诸多风险和矛盾。1.期货居间人的产生源于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对期货公司而言,作为期货公司营销的重要补充,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发掘客户和可参与期货交易的资金,从而达到扩大成交量和增加手续费收入的目的;同时通过居间人对客户的集中代理,既方便了公司对客户的管理,也节约了客户管理成本;另外,居间人的收入与其创造的手续费直接挂钩,为期货公司节省了不小的人力成本。另一方面,期货市场具有以小博大、高收益的特点,但期货交易专业性很强,期货市场是个高风险市场,而客户或者说投资者时间精力有限,他们也需要专业人士指导或者代理他们进行期货交易理财,而我国期货管理规章禁止期货公司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即禁止全权委托,使得期货投资者只能面向社会寻找能够代理其进行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士,形成了很大的市场需求。2.当前期货公司绝大部分的纠纷都是由期货居间人引起。目前期货公司绝大部分的纠纷都是由期货居间人引起的,但仅仅由于期货居间人的居间介绍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则十分罕见,问题的关键在于把交易代理人等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归责于期货居间人。期货居间人引发的期货交易纠纷主要体现在:
(1)夸大或虚构自己的历史交易业绩诱导客户投资期货;
(2)为了获取期货公司的返佣,诱骗客户进行大量期货交易;
(3)全权代理客户交易,受利益驱动,而恶意炒单损害客户利益。当然以上这些行为都给客户造成了不能接受的损失。正因如此,虽然多数期货居间人敬业守约,勤勉尽责,但少数人的不道德甚至是不法行为给整个期货市场造成极恶劣影响,损害了行业形象。

期货居间人申请条件是什么

8. 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全面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金融委“坚决整治各种金融乱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部署,落实证监会系统更加主动担当作为的要求,协会深入行业调研,充分征求相关各方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境内外成熟做法,起草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按照“尊重现状,摸清底数,问题导向,数据依托,规范管理”的原则,以“统一管、规范管”为导向,旨在加强对期货公司与除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及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的自律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