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

2024-05-15 05:03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

当你销售货物时,可以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票,但是增值税专票的开局有些限制,如下:
 (1)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2)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对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

2.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部分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增值税发票的适用

加工 销售和 劳务 一般只有这三种!! 下面是税法的解释 你看看 希望对你有帮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一)、(二)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的范围,还需要具体确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2)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详见本章第七节二、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详见本章第七节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3.其他征免税的有关规定 (1)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济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增值税发票的适用

4.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和要求

法律分析: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部分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5.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规定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及用途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分为3联: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3)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提示】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2.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提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7.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和要求

法律分析: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部分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要求: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和要求

8.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有哪些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