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2024-05-04 03:22

1.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1、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2、制作招股说明书并附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3、发起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4、发起人向国务院证券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5、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6、公开招募股份,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7、发起人在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8、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中国《公司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的要求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三)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中的百分之二十。
(四)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五)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请问募集设立时,外部认购人认购的股票市值是不是大于

概念有些问题:
1、没有“外部认购人认购的股票市值”这个概念。估计你的意思是外部认购人认购的资金吧
因为股票市值有确定的概念,就是总股本与当前市价的乘积。
2、股票面值是指发行股票时,确定的每股股票票面额度。在我国目前基本上票面面值都定位1元。股票市场初期,(90年代)曾经有个别股票票面面值定为10元,后来都拆细到1元了。
估计你想问募集发行时,外部认购人(新股东)认购的资金(资产)是不是大于老股东的资产??
这是可能的,因为发行规则规定: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就是说最少的新募集股本总额比例应该是原股本总额的66%以上。
看了你举的例子,感觉是想说,这样新股东不是很吃亏吗??
其实,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了。对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为了更好的发展。而对新股东,愿意投资是看好公司未来的价值增长,并能在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上涨中得到预期的回报,两者目的不同。

3.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问题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出资: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二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问题

4.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从( )起不能抽回其出资。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从公司创立大会通过之后起不能抽回其出资。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2、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3、发起人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4、发起人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说明书是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的认购股份的书面说明,该说明书在发出以前应当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认股书应载明公司法所要求的内容,由认股人填写有关事项,比如认购的股数、金额、认股人的住所等;5、发起人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并由证券公司承销;6、发起人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7、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8、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工作主要是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审议发起人的募股情况,并作出设立公司与否的决定;9、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申请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5.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票价格是否可以比其他股东的认购的价格便宜

不可以。

由于是募集设立,也是一次公开发行,而同一次股票发行,价格要一致,以满足同股同权的要求。因此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投资人的股票认购价格应是一样的,不过,发起人多半是用评估后的非货币资产来认购股票。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票价格是否可以比其他股东的认购的价格便宜

6.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领的股份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股份发行总额的一定比例是多少?

35%。
《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即在向社会公开募股前,发起人确定其所认定的股份额必须占总股份的35%以上,发起人须填写有关书面文件,确认股份数和股款,达到法定要求。
《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必须先获得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发起人还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指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经过批准,才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募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至少有1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4、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募集设立

7.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如何缴纳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如何缴纳

8.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是怎么缴纳的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