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目的是什么

2024-05-08 06:42

1. 股权质押的目的是什么

1、为上市公司补充运营资金
在资金需求大的行业,比如房地产,公司开发新项目是需要补充大量运营资金;在轻资产型行业,如互联网,公司往往缺乏抵押贷款所需的固定资产等抵押物,当上市公司本身无法满足资金需求时,大股东可能会积极行动,用股权质押所借资金注入公司运营,这对公司来说无疑是件好事,表现了股东的积极经营行为和对公司的乐观预期,对提升公司形象和提高公司业绩都具有正向积极作用。
2、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有研究表明,大多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并不是基于公司的资金需求,而是出于自身需求。用质押出资的资金购买股票以增强对公司的控制权。大股东增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式有很多,最为常见的就是直接增持,购买股票以达到控股,甚至绝对控股。这在资本市场非常常见,当有利好消息预计股价会上涨时,大股东会质押所持有股权借入资金再次买入公司股票,以扩大其控制权。尤其是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时,大股东为增加控股权必须获得资金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护盘,当市场稳定时再做减仓操作,以偿还股权质押融资借款。
3、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
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是公司最终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段之一。大股东在股价高位时进行股权质押,在保留公司控股权的同时套现出大量资金,甚至足够收回前期投资;当股权价值下降低于股权质押融资所得资金时,股东就会放弃此部分被质押出的股权。大股东损失部分股权却换来全部股权的收益,这种所有权与控股权的分离会引起股东对公司利益的侵占。
一、股权质押是否说明公司缺乏现金
股权质押可以为公司带来资金,但这并不是股权质押的全部目的,股权质押还可以在很多地方产生影响,股权质押的好处不仅仅在于带来现金,所以股权质押不一定说明公司缺乏现金。

股权质押的目的是什么

2. 为什么要股权质押

问题一:公司为什么要进行股权质押  原因: 
  股权质押融资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的融资方式。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问题二:为什么要进行股权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 
  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措施…… 
  
   问题三: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东为什么要质押股权  股权质押是将自己手中的股份质押出去,然后融到资金,类似于抵押贷款,只是标的物不同。 
  
   问题四:股权质押需要什么手续  股权质押一般同时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和“股权转让合同”,在条件成就时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质权。 
  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办理去公司注册地工商局。 
  
  一、股权出质登记所需提供资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2.出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制作要求:载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签名、捺印;1份; 
  3.出质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无需年检后)、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无需组织机构代码 
  4.质权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带上原件。无需组织机构代码。质权人为个人,提供第2条所述材料。 
  5.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要求:(1)粘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质权企业、出质人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无需企业法人签名授权,1份);(2)载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7.现场打印出质企业股东出资证明书(1份); 
  8.股权(出质)合同1份; 
  备注: 
  1.“股东出资证明”工商局打印原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文件; 
  2.出质属于“企业变更注销”项目; 
  3.审核完毕,打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一般无需缴费。 
  二、质押约定的条件成就后,股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 、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 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7、 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1、新股东承诺书;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4、 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最后建议事前自己或者委托专业人员作必要的尽职调查然后制定相适应的文本较好。 
  
   问题五:股权质押要办哪些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 
  
   问题六:终于有人把什么是股权质押说清楚了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经邦郑重指出,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1] 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当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出质股份时,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允许届时可能出现的股份转让,其中包括了对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中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 
  最后,从观念上来分析,传统的观念以为公司的股份的设质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这是将权利孤立地进行分割。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是不可能如同法学家一般将权利分割成诸多部分,并且进行考虑。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转让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这种设想必然会在质权执行时产生纠纷,从而与民法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相冲突。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标的应该包括全部的股东权利。 
  
   问题七:股权质押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  股权质押的时候需要注意: 
  (一)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新公司法出台后,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范围、出资期限、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方面与旧公司法有了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的自治范围扩大,因此,严格审查出质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都成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前提。 
  (二)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首先,《公司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都严格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股份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限制转让的规定,因此,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该部分股份是不能设定质押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则不能出质;并且,其股权出质范围只能是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三)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从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对股权价值的合理评估成为质权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质押合同签订之前,债权人就应当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面调查和合理评估,正确判断出质股权的担保价值,特别对公司的或有债务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另一方面,本案中直接以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作为质押并不能增强对债权的担保,因为债务人本身就以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对债权人提供了一种偿债保证,而股权的价值也依赖于公司法人财产的盈利。 
  对债权人而言,股权的价值并不能超出公司法人财产的价值,因此,以债务人股权提供质押并不能增加对债权的担保,这种股权出质对债权人而言是没有价值的(当然债权人以投资和并购为目的的除外)。 
  (四)完善质押合同。股权出质过程中,仅仅只限制了股权的转让。但质押人可以通过增加负债、对外借款、抵押或低价转让资产等各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应在质押合同中增加对质押人行使股权的监管,甚至对公司的重大财产处置和重大负债行为都应作出严格限制。 
  (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备案,质押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 
  
   问题八:股权质押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  答:可以,但是你需要看一下公司章程。理由如下: 
  1. 直接的法律依据:股权出质的唯一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物权法》没有规定股权出质在质权设立时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 手续的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股权出质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登记时生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办理股权出资登记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不需要提供其他股东的同意函,即可办理。 
  3. 实现质权时的操作:设立质权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但是实现质权时,便会发生股权转让,该等股权转让应当适用《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但是完全不用担心,不知道你是质权人还是质押人,举个例子,如果你是质权人,对方的股权如果质押给你了,是必须拍卖的,此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不用担心,最高法院对强制拍卖一方股权时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兼容的问题早有规定,法官们这种问题处理了二十几年了,没有问题的。 
  4. 法律上可以,不代表一定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一切事务,公司章程拥有最高的规定权限,你需要查看公司章程,看看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有无特殊规定或限制,如有,需要遵守。另外,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限制股权出质的股东会决议,如有,也要遵守。但是,这个可能没有办法考证,但是如果你是质权人,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在质押协议中保证“出质人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出质人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其他公司内部授权文件的规定,也不会违反公司作为一方的或者公司或公司财产受其约束的任何协议或其他类型文件的约定。” 
  
   问题九:公司股东为什么要质押股份  获得资金进行别的投资或 
  投入别的项目 
  就是理解为拿股票抵押借钱用 
  
   问题十:股权质押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股权担保应该是质押方式。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3. 股权质押的作用


股权质押的作用

4. 股权质押带来的影响有哪些

股东股权质押的影响:对于某些公司来说,股票质押是一种利好,它可以帮助公司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利用股票质押获得的资金让公司发展得更好。但如果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在短时间内很可能会导致公司股票下跌,股票质押贷款很容易让公司增加更多的负债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 股权质押有什么用

在生活中,可能大家有听过甚至因为需资金应急有做过汽车、房屋质押等手续。其实,股市里也有“质押”这一东西,那么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有哪些?咱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吧。使知识范围得以拓宽!在开始了解前,知道很多投资者希望买到牛股,那么小伙伴们不妨将这波福利领走--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一、什么是“股权质押”?1.股权质押的意思股权质押其实就是这种担保方式,就是给履行债务进行保证,债务人(公司)亦或是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暂扣给债权人(银行等),倘若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或者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我们在这里看到的“股权”不仅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出的资金,而且也包括了这一些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上市的股票或还没有上市股票。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当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这种情况也就说明了,这个公司可能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财务状况出现异常,急需资金补充现金流。出现这样的情况之后,就需要进行股权质押了:如果某企业近期需要2000万资金,拿股票质押来进行融资,倘若银行出借资金给他,折扣率为5折,那么实际拿到手的资金为1000万。为防可能出现无法偿付银行本金的风险,平仓线和预警线就是银行为这个设置的,已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损失,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其实,公司在做股权质押时是有上限的,大多数股票质押时的质押率会打五到六折,多数5折,期限多半在半年至2年,这最后的质押率水平,我们要凭据公司资质来确定才行。需要我们重视的是,倘若股权被冻结了就不能进行质押了。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一般的可以上上市公司的官网及某些金融终端等查询。股市里比较重要的是公司股权质押信息,除此之外还是要留意其他的重要信息。下面有分投资日历朋友们可以收藏起来 ,里面有很多的信息,比如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股权质押相当于是一种融资工具,是可以用来补充现金流,还有就是用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不过,其潜在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的风险。对股票的影响是好是坏的问题,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利好股票的情况假如说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这样都是为了经营主业亦或是开展新项目,完全可视作利好,毕竟还是比较利于开疆扩土。另外,你所质押的是流通的股票的话,这的意思就是目前市场上该股的股票数量都是减少的状态,需求量基本不变,拉升该股需要的资金量变少,处于市场风口的情况下,还是能容易开启行情的。2、利空股票的情况要是上市公司也只是为了能够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的话,反而真的就显出了公司财务的窘况,投资者会减少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此外,股权进行高质押的话,万一导致股票下跌,跌到了预警线,如果证券公司出售质押股票,容易引发不好的反馈,换言之,市场对该股票的太多情绪是由于证券公司出售质押,最终可能会引发股价的下跌。不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就可以拿到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应答时间:2021-08-23,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股权质押有什么用

6. 股权质押有什么利弊

股份质押不是利空,是否利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股权质押是中性名词。股权质押效力包括出质人享有出资股权表决权、新股优先购买权、余额返还请求权;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质权保全权;其他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7. 股权质押的后果

1、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2、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3、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4、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股权质押登记后果      股权质押登记后果也就是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权质押生效后,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根据《物权法》219条和220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权,并从股权的处分价款中优先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      《物权法》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没有质权人和出质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仅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是作为质物的一部分而成为债权的担保。(三)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      《物权法》226条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权质押采用的是登记公示生效制度,并不发生质物——股票,移交质权人占有的情况。因此,为了防止出质人随意转让股权,侵犯质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规定。在出质人没有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非法转让股票时,股票设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有义务不予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四)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质物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的,则质权人不能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当出质人和质权人就上述“可能”有争议并诉诸法院时,应当由质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由于股权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作为质权人,应当密切注意出质人所设质股权的价值变化。一旦出现股权的价值具有明显减少的情况,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股权质押登记后会产生诸如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等后果      ,      而作为股权质押人,需要慎重考虑清楚股权质押登记后产生的后果。通过小编对股权质押登记后果的分析,希望对质权人与被债权人在现实中遇到的股权质押问题提供一点帮助。

股权质押的后果

8. 股权质押是怎样的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是指公司股东将拥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进行融资的一种形式。简而言之,出质人因为资金需求而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而获得资金的行为。如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则质押权人可以通过处分该质押的股权获得清偿。
一、质押融资是什么意思?
质押融资是用质物提供质押担保获得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质押是债务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质物包括动产质物和权利质物。动产质物是指出质人合法占有的一切动产。权利质物是指出质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基金份额3)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股权质押信托受益人是那些
股权质押信托是指融资人用自身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从信托获得资金融通,产品到期时,融资人以约定回购该部分股权的一种资金运用方式。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是在股权质押类的集合资金产品中,多数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向投资者融资,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和收益。购买了产品的投资者多数作为“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同样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此款产品的保底资金,产品兑付有问题时,先亏损这笔钱,当产品的投资收益较好时,“一般受益人”也可以获得超预期的收益。
三、公司股权质押给解散破产的怎样处理?
在我国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破产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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