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仍持有股票股民能否索赔?

2024-05-08 00:30

1.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仍持有股票股民能否索赔?

咨询者问: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仍持有股票股民能否索赔?
陈志群律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因此,仍持有股票的股民也是有权利要求赔偿,并不以卖出股票为索赔的前提。
同时,陈志群律师提示股民,索赔的损失可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与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对于此类诉讼,法院在受理时比较慎重,因此,准备诉讼材料时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
一、股票交易的佣金一般是多少
首先,购买股票时。买股票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印花税费用为0。过户费为交易股数的0.2%,即10000X0.2%=2元;证券交易经手费为实际成交金额的0.0487%,即15X10000X0.0487%=7.305元;券商佣金比例为0.3%,即15X10000X0.3%=45元。综上,购买股票时,股民A所需支付的交易手续费为:2+7.305+45元=54.305元。
其次,卖出股票时。印花税费率为1%,因此印花费费用为18X10000X1%=180元;过户费为交易股数的0.2%,即10000X0.2%=2元;证券交易经手费为实际成交金额的0.0487%,即18X10000X0.0487%=8.766元;券商佣金为18X10000X0.3%=54元。综上,卖出股票时需要支付的交易手续费为:180+2+8.766+54=244.766元。
二、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如何承担
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共同承担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仍持有股票股民能否索赔?

2. 什么是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有时法律在规范用语上也称之为虚假记载,是指上市公司在其公开的文件中将一些本身并不存在的,虚构的内容,以信息公开的格式和方式公布于众。其主要表现有两种:
其一,编造本身并不存在的信息,欺骗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
其二,故意掩盖某些已发生事实的真相,或者扭曲已发生的事实,以骗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
一、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首先是股票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负责人。公告信息是谁发布的,谁自然应承担虚假陈述的责任。因虚假陈述有时会直接或间接的产生某种经济利益,而发行人是该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因此,发行人承担责任是必然的,当发行人作为受益人时,其虚假陈述的受损人或受害人是广大的中小股东或其他证券市场投资者。
其次是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负责人。根据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和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发行股票必须采取间接发行的方式进行,因此,作为中间承销的证券公司等将直接参与发行人的发行筹备和文件起草等一系列工作。从某种角度上讲,承销商是发行人的总策划人,也是发行人等进行虚假陈述的推定知情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承销商必须承担因其不及时纠正虚假陈述或故意促使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其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是参与公开信息制作的其他人,也是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
二、虚假陈述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中首先承担的责任。
2、行政责任
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所受的行政处罚主要有: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等。其具体如何处罚将由证券监管部门依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
3、刑事责任。

3.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应如何维权?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应如何维权?

4. 如何判断股民是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

需满足三个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8 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5. 上市公司如何证明股民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

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都可以认定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 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3 )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上市公司如何证明股民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