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2024-05-06 03:16

1.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严肃外事纪律,保持清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第三条 根据国际惯例和对外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对外赠送礼物。礼物的金额标准另行规定。第四条 对外赠送礼物必须贯彻节约、从简的原则。礼物应当以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第五条 对来访的外宾,不主动赠送礼物。外宾向我方赠送礼物的,可以适当回赠礼物。第六条 对外赠送礼物或者回赠礼物,必须经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审批时,应当从严掌握。第七条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应当妥善处理。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二百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不满二百元,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第八条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第九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保管、处理国务院各部门上缴的礼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专门单位负责保管、处理该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上缴的礼品。第十条 礼品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于收缴的礼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及时处理。礼品保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受礼单位通报礼品处理情况。受礼单位应当将礼品处理情况告知受礼人。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对外赠送和接受礼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对负直接责任的机关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向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赠送礼品和接受其礼品,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2.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纪,保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
  (一)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
  (二)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
  (三)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
  (四)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
  (五)以其他形式和名义。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机关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各处分。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接受礼品的,根据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赠送礼品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影响很坏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从重处分。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数额较少、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表示悔改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接受或者索取礼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行贿、受贿的法律、法规处理。第九条 对接收的礼品一个月交出并上交国库。所收礼品不按期交出的,按贪污论处.第十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行政处分,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其礼品是指哪些?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其礼品是指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其礼品是指哪些?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