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动用维修基金,要业主同意吗

2024-05-07 02:44

1. 业主委员会动用维修基金,要业主同意吗

法律分析: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或者三分之二面积的业主)同意才能动用维修基金,这是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需要全部业主同意,当然有些比较大的费用计划最好做好工作争取得到绝大部分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业主委员会动用维修基金,要业主同意吗

2. 业委会有权动用维修基金吗

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业主个人不可申请使用。只有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取得业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门或机构)办理维修基金支用审核手续。审核手续办结后,凭审核手续到指定银行支取维修基金。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3. 业主委员会可以动用维修基金吗

满足以下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动用维修基金:1、用于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公共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分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2、公共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动用维修基金的流程: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5、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业主委员会可以动用维修基金吗

4. 业委会有权动用维修基金吗

房屋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业主个人不可申请使用。只有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取得业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门或机构)办理维修基金支用审核手续。审核手续办结后,凭审核手续到指定银行支取维修基金。
一、商品房维修基金交费标准是什么
商品房维修基金交费标准是按照购房款的 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 、设备的维修、养护。
公共维修基金规定的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 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当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二、公共维修基金有什么用
专项维修资金:又称公共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账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5. 业主委员会如何动用维修基金吗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大修工程和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工程。
由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决策。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助下,通过召开会议或者按户走访等形式对大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应当征得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一、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
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
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二、物业管理中业主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的义务有以下这些:(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业主委员会如何动用维修基金吗

6. 业主委员会如何动用维修基金吗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大修工程和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工程。由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决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助下,通过召开会议或者按户走访等形式对大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大修、更新改造方案应当征得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7. 业主委员会有权动用维修基金吗

法律分析:不能。动用维修资金需要大部分业主同意,除非你能组织一个队伍去科普,去抗衡业委会,不然维修资金必定没有了。他们可以用一个名义花这笔钱,然后在小区门口摆摊,搞一个回馈业主的活动,只需要你在相关项目书以及同意动用维修金的文件上签上大名,他们就可以高枕无忧的用这笔钱,只要账目做的好就行了。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业主委员会有权动用维修基金吗

8. 业主委员会没通过业主同意,动用维修基金,业主怎么办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有一整套的程序,有什么问题的可以到住建局房地产业科查询,你想查什么都可以,只有查明事实才能够根据相关事实或举报或向法院追究物业或者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