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西安)

2024-05-04 21:30

1. 如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西安)

你拿着企业在工商部门的资料,去外经贸申请进出口经营资质,现在是备案制度,很容易申请。 
然后回工商局,更改企业备案,进行变更为具有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如果要开展对外贸易业务, 
下一步就是去海关进行企业备案,备案后就可以开展外贸业务!


一、中国当前的外经贸企业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外贸公司(包括 
部委、省级外贸公司和地(市)县级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和外经企业。按照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了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在目前仍实行审批许可制度的情况下,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营企业)有实力的经济实体进出口经营权。此外,按照WTO的规章,中国获准“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目前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 

二、外经贸企业审批手续 
(一)生产企业 
1.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 
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申请进出口权。 

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 
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1)年自营出口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 
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眼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3.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 

(二)地(市)县外贸公司 
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对有固定经营渠道、有外贸供货、多年来对外贸发展作出了贡献的地县级外贸货源公司放宽了审定标准。对国民生产总值每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每10亿元)的地市(县),原则上可考虑赋予一家进出口经营权。 

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目前,外经贸部已核准五个经济特区1996年的总量为2013家。 

(三)科研院所 
只要是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平均创汇额不低于30万美元的科研院所,经国家科委推荐,外经贸部即受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核、批复工作。 

截止目前为止,已有二百余家科研院所获得了其科技产品的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权须履行以下程序: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科研院所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送科技部和外经贸部;地方科研院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和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经贸厅(委)和科委负责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科技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的科研院所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分批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科技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进出口权原则上直接赋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进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权直接授予该单位;科研院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对外经营权可根据申请单位要求授予指定的一家直属全资全民所有制企业。 

(四)外经公司 
我国自1979年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17年来,成绩显著。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承包劳务队伍也进一步扩大。目前,我们主要支持和鼓励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这类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并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合作有较好的对外业绩。 
对出口创汇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有关部门也将授予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对设计院在国外承担过重要工程项目并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 
级勘察设计监理证书和勘察设计院,并已在外开展1—2个经营项 
目,将授予其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监理等对外经营权。 

(五)商业、物资企业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 
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目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已从试点阶转入正常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1.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2.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4.为进一步考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 000万元人币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酌情放宽。 

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外经贸委(外贸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部门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的原始统计表)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对部门及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 
授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目的是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对外开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推动我国农业的产业化,提高农产晶的附加值,发展创汇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总额60%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3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或建有1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业务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 

申报及审批程序: 
供销合作社进出口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向外经贸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申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收到申报文件后向外经贸部推荐,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总社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请示和可行性报告;企业前两年销售额和为农服务的销售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七)连锁经营企业 
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进程。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型的连锁商店,具有统一的配送中心; 

2.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适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3.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向外经贸部申报。部委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靠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1年经营情况(须提供销售统计表并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统计部门盖章确认)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配送中心的情况(所在地、规模等);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外经贸部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 

三、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条 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系指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申请资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报告; 

二、企业或院所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二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 

五、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 

六、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变更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报外经贸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注销的须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 
权利和应承担义务如下: 
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本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积极出口创汇。 

第八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开展进出口业务,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九条 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撤销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如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西安)

2. 西安,企业如何申请进出口权?

  外经贸企业审批手续
  (一)生产企业
  1.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
  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申请进出口权。

  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1)年自营出口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眼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3.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

  (二)地(市)县外贸公司
  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对有固定经营渠道、有外贸供货、多年来对外贸发展作出了贡献的地县级外贸货源公司放宽了审定标准。对国民生产总值每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每10亿元)的地市(县),原则上可考虑赋予一家进出口经营权。

  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目前,外经贸部已核准五个经济特区1996年的总量为2013家。

  (三)科研院所
  只要是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平均创汇额不低于30万美元的科研院所,经国家科委推荐,外经贸部即受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核、批复工作。

  截止目前为止,已有二百余家科研院所获得了其科技产品的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权须履行以下程序: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科研院所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送科技部和外经贸部;地方科研院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和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经贸厅(委)和科委负责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科技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的科研院所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分批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科技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进出口权原则上直接赋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进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权直接授予该单位;科研院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对外经营权可根据申请单位要求授予指定的一家直属全资全民所有制企业。

  (四)外经公司
  我国自1979年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17年来,成绩显著。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承包劳务队伍也进一步扩大。目前,我们主要支持和鼓励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这类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并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合作有较好的对外业绩。 对出口创汇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有关部门也将授予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对设计院在国外承担过重要工程项目并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勘察设计监理证书和勘察设计院,并已在外开展1—2个经营项目,将授予其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监理等对外经营权。

  (五)商业、物资企业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目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已从试点阶转入正常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1.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2.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4.为进一步考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 000万元人币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酌情放宽。

  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外经贸委(外贸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部门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的原始统计表)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对部门及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
  授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目的是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对外开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推动我国农业的产业化,提高农产晶的附加值,发展创汇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总额60%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3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或建有1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业务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

  申报及审批程序:
  供销合作社进出口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向外经贸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申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收到申报文件后向外经贸部推荐,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总社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请示和可行性报告;企业前两年销售额和为农服务的销售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七)连锁经营企业
  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进程。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型的连锁商店,具有统一的配送中心;

  2.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适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3.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向外经贸部申报。部委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靠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1年经营情况(须提供销售统计表并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统计部门盖章确认)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配送中心的情况(所在地、规模等);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外经贸部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

3. 申请进出口权中,办完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接着要先后到哪些地方办理?

如果您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没有“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须先到工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税务登记证。然后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上系统内进行申报
1、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取得进出口资质。
2、到工商局增加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3、海关注册登记,进入海关系统,取得海关进出口代码,以备进出口报关时调用。
4、公安局备案,刻“报关专用章”一枚。
5、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取得检疫备案代码。
6、中国电子口岸备案,将海关、检疫、外管局和国税等几个部门的数据联网,进口付汇及出口申请核销单、收汇和退税时所用。
7、外汇管理局取得外汇帐户开立许可,并出口备案。
8、国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现在国家对申办进出口企业要求大大降低,只要申办企业依法办理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即可。无论是小规模企业,一般纳税人,私营企业,工商个体户,新成立公司都可以办理。无注册资金,年销售额限制。即使您办理了进出口权如果最近三五年没有从事外贸贸易也不会被取消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权

申请进出口权中,办完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接着要先后到哪些地方办理?

4. 办理进出口权的流程

企业办理进出口权需具备的条件
1、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已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3、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进出口权申请流程如下:
第一步:到工商局办理手续
第二步: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备案手续
第三步:办理海关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
第四步:办理海关自理报检注册备案手续
第五步:到中国电子口岸办理IC卡的备案
第六步:工商税务海关各部门联合制发卡
第七步:外汇管理局进出口企业账户备案
第八步:外管局进出口企业名录备案手续

5. 办理贸易型进出口权申请需要那些流程

  注册进出口公司过程和所需资料
  一、公司成立
  1、租好办公室。
  2、想好公司的名字,到工商局名称核准(市级到市工商局,省级到省工商局),到工商局领表,填表,并按规定准备材料,主要是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简历等,很简单。
  3、拿到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到银行开立临时账户,将注册资金打进去。
  4、找一会计师事务所,出验资报告。
  5、拿到验资报告后,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6、到技术监督局办理代码证及IC卡。
  7、到国税、地税办理税务证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公司成立
  二、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1、网上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提交后按要求准备材料交到区外经委,转市外经委,转省外经委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2、到工商局作经营范围变更。
  3、到税务局作经营范围变更。
  4、到当地海关备案。
  5、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出口核销登记并开立美元帐户。
  6、盗税局办理退税登记,领取退税证。
  6、你电子口岸登记,先到技术监督局审核盖章,再到工商局审核盖章,再到税务局审核盖章,再到海关领取操作系统、读卡器、IC卡等。再拿IC卡到外经委、外汇管理局办理IC卡备案,到海关备案,到电信局买17999上网卡。
  7、到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办理登记,申请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注册。
  8、在网上申请核销单,再到外汇管理局买核销单。
  9、到海关买报关单。
  可以开展业务了。

  下面说说其间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企业法人、经办人、办税人员和主要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年检合格的主要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以上人员非本市人口需提供《暂住人口居住证明》
  7、《专用发票保管措施情况说明〉
  8、《财务核算办法》和《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
  9、保险柜的发票复印件
  10、固定电话的安装及交纳话费的发票复印件
  11、所需其他材料
  二、海关注册
  1、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向海关申领)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
  7、董事会成员名单、委任书、身份证及个人简历
  8、财务制度、帐薄设置情况、财务人员名单
  9、《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10、报关专用章、法人章
  11、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法人代表、主管会计师各一份)
  三、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1、企业申请书
  2、《进出口经营资格盛情表》(网上申报并打印)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退税登记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6、《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8、《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申请书》
  9、《公司章程》
  10、法定代表人急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
  11、授权书
  12、其他材料

办理贸易型进出口权申请需要那些流程

6. 办理进出口权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7. 进出口权在哪申请的

那么什么类型的企业适合办理进出口权

1、国际贸易公司;

2、进出口公司;

3、物流、货代公司;

4、供应链公司

5、一般纳税人公司;

6、报关公司。

在上海申请进出口权的程序是怎样的呢?又需要哪些材料呢?

上海进出口权申请时的程序

1、网上填写《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网上申请确认提交后打印该表并在申请表上盖章签字

2、根据网上提示的材料清单复印准备全套申报材料递交申请

3、企业提交的电子申请和书面材料齐备无误后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与否的决定。对准予核准、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核准、登记的将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如是拟筹建新外贸企业的提交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我委同意赋权的函件凭函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等各项手续。全部工商注册登记完成后按照已经成立企业的材料要求在网上填报《上海市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表格并补齐申请材料并向我委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4、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上海进出口权申请完成之后所得的材料:

1、备案登记表

2、进出口注册证书

3、核销单和名录卡

4、电子口岸操作卡和法人卡

5、读卡器

办理出口核销登记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取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进出口业务批件原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盖公章

3、工商执照正、副本盖公章

4、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5、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6、单位公章

进出口权的作用与好处?

1. 拥有进出口权,企业就可以直接自营进出口,省了找代理公司出口的环节和费用,提高效率减少中间环节;

2. 可以开设外汇帐户,货款直接到本公司外汇帐户,既节省开支又方便;

3. 自营进出口最大的作用是企业由此可以获得出口退税,是一笔不少的利润;

4. 企业自营进出口后,与外商接触和交流的机会多起来,有利于企业寻求更多的商机

希望能对你们办理进出口权有帮助!

进出口权在哪申请的

8. 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有哪些流程呀?

  办理进出口权需要准备的材料:1、经营范围里面得有进出口业务;2、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代码卡;5、法人身份证原件;6、公司公章;7、公司刻、章登记卡;8、公司章程;9、公司座机、联系人手机、邮箱

 办理进出口权的流程:
1、    登陆商务部网站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三个工作日)
2、   区经济促进局进行现场提交,深圳在各区行政服务大厅办理(一个工作日)
3、     海关关企平台注册登记(一个工作日)
4、    海关现场资料提交并审核(三个工作日)
5、    电子口岸IC卡网上购买(155元,一个工作日)
6、      电子口岸现场资料提交并审核(四-五个工作日)
7、    检验检疫局网上备案(一个工作日)
8、       检验检疫局现场资料提交并审核(一个工作日)
9、       外汇管理局现场填写资料并提交(一个工作日)
10、       银行预约开通外汇账户(一个工作日)
11、     银行递交资料并审核(不定期)
12、     刻报关专用章(找正规刻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