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如何征税?

2024-05-09 15:33

1.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公告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如何征税?

2.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如何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公告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3.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4. 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5. 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6. 转让解禁后的限售股怎么计税

1、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实际卖出收入缴税,个人转让收入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3、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一、股权转让流程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的锁定期是多久
视情况而定。
对某些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比如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等,如果将股份转让给了他们,股份转让后是有锁定期的。如果是将股份转让给除了这些身份之外的人,一般来说是没有锁定期的。
股交中心规定,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是有锁定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存量股份总数的25%。

7.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缴税?

对于限售股各种转让情形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财税[2010]70号文件给予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限售股转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对于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除了费用外,核心的就在于收入和成本的确定。因为财产转让的费用一般是比较明确的。比如财税[2010]70号文件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
  财税[2010]70号文件明确了个人限售股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原则,即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基本原则确定后,对于限售股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就在于转让收入和转让成本的确定。
  收入如何确认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由于是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的,价格一般都是公开、透明的。因此,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这种情形的转让收入直接按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进行限售股转让,对于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ETF基金募集期内,个人通过限售股换购基金份额为认购。ETF基金成立后,个人通过限售股换购基金份额为申购)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作为限售股转让收入。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转让收入直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与以上形式相比,限售股的协议转让的公开、透明度较小,容易发生因关联交易而避税的情况。因此,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协议转让一般是按实际转让价格作为转让收入,但是,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限售股成本的确定方法
  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的,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股时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
  这里要注意,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按照财税[2010]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确定的限售股转让的收入将被会被植入证券系统作为受让方持有限售的成本。
  转、送、缩股方式下的成本确认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首先,限售股现金分红不影响限售股的成本。同时,应持有限售股或获得的配股,配股取得股票的成本直接按配股价格计算限售股成本的计算。这里,我们需要明确每种情况下,如果进行限售股成本的调整。
  1、送股
  上市公司只有有了利润了,才能送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送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个人因限售股取得的上市公司送股,应按红股的票面金额为收入额50%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一般为1元1股,但也有特殊的,比如上市公司紫金矿业股票的每股面值就是0.1元。这样,因限售股在解禁日前孳生的送股,每股成本按股票票面金额确定。
  案例
  某个人初始投入100万元,拥有了10万股限售股,每股成本10元。在解禁日前,公司用未分配利润10送10 ,个人拥有了20万股。此时,这10万股的成本为10万元(假设股票票面金额为1元)。这样,这20万股属于征税范围的限售股的每股成本为5.5元/股(100+10)/20。
  2、转股
  除了用未分配利润送股外,上市公司也可以用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转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转股的成本就按0计算。
  案例
  某个人初始投入100万元,拥有了10万股限售股,每股成本10元。在解禁日前,公司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转10 ,个人拥有了20万股。此时,这10万股的成本为0.这样,这20万股属于征税范围的限售股的每股成本为5元/股(100/20)。
  虽然《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是,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只能用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部分转增股本。其他资本公积一般是不能用于转增股本的。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给予了明确,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确实发现了有部分上市公司用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这里要注意,个人取得上市公司用其他资本公积转让股本取得的股份,应比照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
  某个人初始投入100万元,拥有了10万股限售股,每股成本10元。在解禁日前,公司用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主要是资本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10转10 ,个人拥有了20万股。此时,这10万股转股的成本为10万元(假设股票票面金额为1元)。这样,这20万股属于征税范围的限售股的每股成本为5.5元/股(100+10)/20.
  3、缩股
  比如上市公司吉林敖东股改方案中,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按照1:0.6074的缩股比例进行缩股,从而获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权。
  案例
  假设某个人初始投入100万元,拥有了吉林敖东10万股限售股,每股成本10元。在缩股后,作为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拥有的股份为60740股,则每股成本为16.46元/每股。(1000000/60740)
  最后,财税[2010]70号文件对于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缴税?

8.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