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市场发行的债券有哪些

2024-05-05 05:25

1. 一级市场发行的债券有哪些

一级债基有以下债券:

1、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B(150067)

2、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164702)

3、大摩强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债券(233005)

4、招商产业债券A(217022)

5、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160217)

6、融通通福分级债券B(150160)

7、招商安心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债券(217011)

8、国开岁月鎏金定开信用债A(000412)

9、中欧稳健预期年化预期收益A(166003)

10、东方稳健回报债券(400009)

一级市场发行的债券有哪些

2. 债券的承销机构有哪些?

我国对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行管理:

1、金融债券

1)由具有发行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构成发行人。

2)报审金融债券的发行额度、面额、发行条件、转让抵押、发售时间及方式、资金的运用。

3)发行债券前发布通告并详细说明发行的目的、发行数额、发行办法、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认购对象、认购和缴款的地址等事项。

2、企业债券

1)由企业规模、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经济效益好且前3年连续盈利境内法人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发行额度。其所筹资金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包销或代销协议。

3、公司债券

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上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2)发行资格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且筹集的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尚未募足或已发行的债券及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

3)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决议,或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及部门作出发行决定后。须上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发行规模。

4)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包销或代销协议。公开发行的公司债面总值超过去人民币5000万时,由承销团承销。

4、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

1)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可转债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5年。可转换债券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2)发行资格

⑴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⑵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⑷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3)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⑶⑷⑸⑹⑺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⑵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⑶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⑷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4)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送证监会审批

5)发行人必须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6)经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可转债可在发行人股票上市或者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上市前5个工作日将上市公告书刊登

7)在发行结束后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该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8)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10%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9)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转换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一股股份的部分,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法人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10)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计复利。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3. 公司债券承销商资格都有哪些呢?

一、承销公司债券的资质要求
1、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资质
(1)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公司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2)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公司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
(3)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公司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4)小微公司增信集合债券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公司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销经验且小微公司贷款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也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联合主承销。
2、承销团成员家数要求
(1)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在15亿元(不含15亿元)以下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1家;15亿元至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2家;50亿元以上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3家;超过100亿元的可酌情增加主承销商家数。
(2)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承销团成员家数不超过5家;5亿元至15亿元(含1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可增加1家;15亿元至30亿元(含30亿元)的,不超过20家;3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5家。
上述标准按照申请发行规模执行,因政策考虑调减发行规模幅度不大的,仍可保留原有安排。
二、其他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1、评级机构的规定
目前,由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具有资质开展公司债券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包括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等6家。
2、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拟发债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对于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的报告,需要提供总所的业务授权书。
3、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拟发债公司应聘请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债券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4、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
涉及抵质押资产等事项,拟发债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办理抵质押手续主管机关认可的A级以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5、债权代理人的规定
拟发债公司应聘请债权代理人(金融机构)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处理与债券相关事宜。
6、监管银行的规定
拟发债公司应聘请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偿债资金进行监管。

公司债券承销商资格都有哪些呢?

4. 债券承销的概念是怎么样的

一、债券承销的概念债券承销是指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债券销售到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手中,实现客户筹措资金的目的的行为或过程。对发行人来说就是债券发行,即发行人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
二、债券承销的方式债券的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一)证券代销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四)承销团承销。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5. 债券承销是什么类型

1、全额包销。全额包销也叫承购包销。它是指承销商先将债券全部或部分认购下来,并立即向债券发行人支付全部债券价款,然后再按照市场条件转售给投资者,转售剩余部分由中介机构拥有。
2、余额包销。余额包销也称为助销,是指由发行人委托承销商按照已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期限内向社会推销债券,到了销售截止日期,未售出的余额由承销商认购。
3、代销。代销是指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向社会销售债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了销售截止日期,债券如果没有按照原定发行数额全部销售出去,则其未销售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从发行人那里收取委托手续费,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
一、哪些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也就是具有发行公司债券资格的公司为:
1、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这四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是通行的规则,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则是要求规模较大,有可靠的信誉,支持其正常的发展。
二、债券发行要满足哪些发行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债券承销是什么类型

6. 公司债券承销商的资格都有哪些

公司债券承销商资格都有哪些 1、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资质 (1)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公司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2)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公司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 (3)公司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公司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4)小微公司增信集合债券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公司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销经验且小微公司贷款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也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联合主承销。 2、承销团成员家数要求 (1)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在15亿元(不含15亿元)以下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1家;15亿元至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2家;50亿元以上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3家;超过100亿元的可酌情增加主承销商家数。 (2)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承销团成员家数不超过5家;5亿元至15亿元(含1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可增加1家;15亿元至30亿元(含30亿元)的,不超过20家;3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5家。 上述标准按照申请发行规模执行,因政策考虑调减发行规模幅度不大的,仍可保留原有安排。 其他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1、评级机构的规定 目前,由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具有资质开展公司债券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包括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 有限责任公司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 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等6家。 2、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拟发债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对于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的报告,需要提供总所的业务授权书。 3、 律师 事务所的规定 拟发债公司应聘请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债券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4、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 涉及抵 质押 资产等事项,拟发债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办理抵质押手续主管机关认可的a级以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5、债权 代理 人的规定 拟发债公司应聘请债权代理人(金融机构)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处理与债券相关事宜。 6、监管银行的规定 拟发债公司应聘请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偿债资金进行监管。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2、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券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3、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 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综上可得,公司债券承销商的资格审核较为严格,对于想在债券市场上有所收获的人来说,搞好债券承销商的的资格虽有难度,但是并不是完全没有方法,只要想在该领域有所作为,资格的获取在合法的前提下就能获得。但是,运营债券的风险不可小视,正如股市中那句话,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债券同样适

7. 债券承销的概念是怎么样的

法律分析:债券承销是指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债券销售到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手中,实现客户筹措资金的目的的行为或过程。对发行人来说就是债券发行,即发行人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六)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的风险管理要求。(七)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八)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债券承销的概念是怎么样的

8. 我国国债的主要承销商有哪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债发行方式经历了80年代的行政分配,90年代初的承购包销,到目前的定向发售、承购包销和招标发行并存的发展过程,总的变化趋势是不断趋向低成本、高效率的发行方式,逐步走向规范化与市场化。
  (1)定向发售。定向发售方式是指定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金融机构等特定机构发行国债的方式,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国债等品种。
  (2)承购包销。承购包销方式始于1991年,主要用于不可流通的凭证式国债,它是由各地的国债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通过与财政部签订承销协议来决定发行条件、承销费用和承销商的义务,因而是带有一定市场因素发行方式。
  (3)招标发行。招标发行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来确定国债的承销商和发行条件。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招标发行又可分为缴款期招标、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三种形式:
  ①缴款期招标。缴款器招标,是指在国债的票面利率和发行价格已经确定的条件下,按照承销机构向财政部缴款的先后顺序获得中标权利,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
  ②价格招标。价格招标主要用于贴现国债的发行,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如果中标规则为“荷兰式”,那么中标的承销机构都以相同价格(所有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来认购中标的国债数额;而如果中标规则为“美国式”,那么承销机构分别以其各自出价来认购中标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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