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的效力问题

2024-05-18 02:39

1. 涉外合同的效力问题

涉外合同是指合同行为或合同关系中介入了外国因素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关于合同的效力,即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如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和债权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等。
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包括以下几种做法:
1、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在确定涉外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中,首先要看合同准据法是不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如果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法律,则应依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因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加以选择的一项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则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或者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适用法院推定的法律。
2、在合同关系中,如果涉及物权方面的问题(如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于何时何地转让给买受人),一般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因为:
(1)物为客观存在的有形物质体,根据属地优先权原则,一国法对于其国境内的物有支配权,物乃受物之所在地法的约束和控制;
(2)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3)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使法律适用具有稳定性和统一性;
(4)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能对物权提供最有效的法律保护;
(5)对合同中的物权的处理不仅影响合同当事人,而且可能影响其他人,不宜适用合同准据法。
3、如果违约的同时和侵权的,有的国家主张对合同义务适用合同准据法,因为合同义务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其法律适用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首先适用当事人在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对侵权行为则应用侵权行为地法,因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是各国所普遍采用的原则,只是理由各异,有的国家以“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为依据,有的国家以“既得权说”为依据的。
4、对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一般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但也有些国家主张应适用合同的履行地法。
如果合同有两个以上履行地,则一般适用主要履行地法。因为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行使其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属于行为的范畴,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应当适用履行地法。

涉外合同的效力问题

2. 律师事务所合同可以有外联人员签订吗

律师事务所合同不可以有外联人员签订。律师事务所合同签订条件如下: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签订涉外合同如何约定适用的法律

涉外合同,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例,在签订时应主要包括如下条款: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运输条款、商检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免责条款或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当事人往往会忽略了“法律适用条款”的签订。
先看一下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1、涉外合同中若不另做法律选择,将自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1条规定:“目前已经参加公约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有美国、意大利、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叙利亚、法国和莱索托等国家。1986年,该10国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已达92.3亿美元,贸易合同的数量是相当大的。我国政府既已加入公约,也就承担了执行公约的义务,因此,根据公约第一条(1)款的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各公司与上述国家(匈牙利除外)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须依据公约处理。故各公司对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应考虑适用公约,但公司亦可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达成与公约条文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公约,转而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第3条规定:“公约并未对解决合同纠纷的所有法律都做出规定。我国贸易公司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对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
2、涉外合同中未做法律选择,公约中也未有相关规定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6款中有相关规定。其中,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密切联系地的规定如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但《合同法》颁发以来,相关的规定并未出台,故该解答仍具指导意义。
3、关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的问题,应当根据该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地的法律予以确定。它们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还应当根据中国的法律予以确定。
从上述规定看来,涉外合同中包含“法律适用条款”是有必要的。因此,除了签订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以外,签订其他涉外合同时,均宜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如此操作,可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适用的法律处于不确定状态或适用的法律为当事人所不熟知。

签订涉外合同如何约定适用的法律

4. 涉外合同怎么选择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合同
  一、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国法律?
  《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强制适用中国法律的涉外合同有以下几种: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因此以上这八种合同,即使当事人选择了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依然会强制使用我国的法律。
  二、当事人没有选择,则考虑最密切联系地
  《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密切联系地的范围,包括合同的订立地、合同履行地、货物或货款交付地、合同双方的住所地、货物所在地、争议发生的地点等,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判断。其中,对于合同履行地的判断,《合同法》第62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了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三、对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限制
  1、明示选择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2、选择范围的限制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因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不能选择外国的法律适用法。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制造特殊的连接点,进行反致和转致从而达到规避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3、适用法律的顺序要求
  (1)如果国际条约与国内民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国际条约的规定优先适用。
  (2)我国未签订相关国际条约的,当事人首先须找到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其次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行使意思自治就涉外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作出选择。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是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须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根据第3项的规定无法找到可适用的准据法的,则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来进行补缺。

5. 涉外合同如何选择法律

1、当事人选择法律时需要明示。
2、未选择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3、违反我国公共利益者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有关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一、涉外诉讼的原则有哪些?
涉外诉讼的原则有:
1、任何属于中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经中国法院依法审查和承认,才能在中国领域产生法律效力;
2、适用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的规定,适用与国内法有冲突的公约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司法豁免原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应当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和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中国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
5、当事人民法院应当提供统一的语言审理。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诉讼,依照本法的规定,在起诉、应诉、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方面,对等原则适用于在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方面,而不适用于权利赋予方面。同等原则当事人所属国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与本法规定不同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等原则是如该国在诉讼权利方面给予我国公民、组织的权利低于其给予本国公民、组织的标准,则构成对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诉讼权利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涉外合同如何选择法律

6. 涉外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涉外合同的法律效力在符合法定有效条件时有效,具体条件有:
涉外合同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涉外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不具有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等事由等。
一、合同丢了应怎么办
合同丢了进行补办即可,合同一般是一式双份,进行补办一份不会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有效的条件有: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关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二、民法典已经规定新的合同是否签完旧的合同
《民法典》规定新的合同签完,旧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有效的法定条件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关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三、未进行登记确认不动产物权合同有效吗
未办理登记前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符合法定有效条件的就是有效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定有效条件有: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条件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 涉外合同怎么选择法律

1、当事人选择法律时需要“明示”。
在涉外合同中,如果遇到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按照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选择,也就是在缔约时或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者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2、未选择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按照这一司法解释,法院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17类合同的适用法律。如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3、违反我国公共利益者适用我国法律。
司法解绎中规定“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如何认定涉外合同的应用法律
1、当事人选择法律时需要“明示”。
在涉外合同中,如果遇到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按照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选择,也就是在缔约时或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者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2、未选择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按照这一司法解释,法院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17类合同的适用法律。如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3、违反我国公共利益者适用我国法律。
司法解释中规定“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涉外合同怎么选择法律

8. 涉外合同怎么选择法律

1、当事人选择法律时需要“明示”。在涉外合同中,如果遇到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按照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选择,也就是在缔约时或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者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2、未选择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按照这一司法解释,法院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17类合同的适用法律。如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3、违反我国公共利益者适用我国法律。司法解绎中规定“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