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证券公司的网管,该怎么配置30台电脑的网络

2024-05-07 20:28

1. 作为一名证券公司的网管,该怎么配置30台电脑的网络

这么小规模的 网络组建    太简单了  你去买设备  商家就派人 帮你装上了    
 如果你根本 对这方面 不是很通  就算现在给你粘过来一堆资料 也是没用 局域网的组建 软件 硬件 问题 很多的  需要掌握 起码的基础知识  不是现在都装好了 就没问题了     硬着头皮干 不是办法
   日后的 维护  更重要  总有许许多多的小问题 
    祝你顺利  还是那句话  通常 装这么多电脑的客户   商家会给你 很好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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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谁知道证券公司的电脑基本上配置是什么

个人觉得华硕台式电脑也很不错,类别种或是类比较齐全,无论是打游戏方面或普通家用华硕的台式机都很不错,最重要的是华硕搭载很多独有技术,例如EPU智能节能处理器,智慧导流系统,AI Charger+快充技术,智能休眠技术等。无论是节能还是低辐射方面做的都很不错的

3. 证券公司有很多台电脑供股东操作,在那操作和在家有什么不同,会有更多的股票行情提示吗,会有专业人员指点吗

在证券公司和在家操作没什么本质的不同,区别只在于证券公司热闹些,都是同道中人。这个要看个人的性格了,喜欢热闹的去证券公司,喜欢安静自己一个人做的在家就好。

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资金量会有中户室和大户室供使用。一般证券公司30W以上资金可进中户室,50W以上可进大户室,这个还要看行情好坏,行情 好时不一定有位置。如果资金量大,证券公司一般会特别照顾点,提供专人服务。所谓专业指点那还是别指望了,投资都靠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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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证券公司客户经理干嘛的?

主要职责:提供服务
1、提供业务咨询
2、提供投资咨询
3、提供资产配置方案供客户参考
4、提示风险

5. 悬赏100分今天下午就给分 证券公司 柜员的笔试题一般是什么啊.

开户柜员:1000元/月
经济、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打字速度80字/分以上。

这是联合证券上海夏碧路营业部的招聘条件~~~

2002年度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试题本
http://www.yoent.cn/show.aspx?page=1&id=6272&cid=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0分)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答题卡上相应选项涂黑,不涂、错涂均不得分。  

1.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不得(    )。 
A.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收入中提取 
B.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收益中提取 
C.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资本金中提取 
D.由证券公司按证券文易业务量的—定比例缴纳 
2.按照(    )划分,证券交易种类可划分为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和其它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A.交易规模       B.交易对象的品种 
C.交易性质       D.交易场所 
3.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目前采用的报价方式是(    )。 
A.口头报价     B.书面报价 
C.电脑报价     D.人工报价 
4.从内容上看,认股权证具有(    )的性质。 
A.债权        B.场外交易 
C.基金        D.期权 
5.(    )不是证券经纪商应发挥的作用。 
A.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      B.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C.提供咨询服务            D.防止股价波动 
6.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都属于(    )。 
A.公司制       B.会员制 
C.合同制       D.合伙制 
7.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对会员须承担义务的规定(    )。 
A.完全一致        B.大致相同 
C.有较大差异      D.完全不一致 
8.在我国,根据不同种类席位的含义,将经营A种股票、债券和基金等买卖的席位,称为(    )。 
A.自营席位      B.代理席位 
C.普通席位      D.专用席位 
9.下面哪一项不属于证券交易风险的制度防范措施(    )。 
A.全额交易结算资金制度      B.风险准备金制度 
C.坏账准备                  D.行业检查 
10.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在基金(    )的基础上再加减一定的手续费,就可以得出基金证券的买价和卖价。 
A.负债净值      B.资产净值 
C.负债总值      D.资产总值 
11.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在证券交易风险防范方面,自律管理主要指(    )。 
A.制度建设、实施监控、坏账准备 
B.法律制定、内部目查、事后监督 
C.制度建没、内部监察、行业检查 
D.法律制定、实施监控、事后监督 
12.我国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    )。 
A.经纪业务     B.自营业务 
C.承销业务     D.发行业务 
13.在证券经纪业务中,代理委托关系建立的一个环节是开户,另一个环节是(    )。 
A.主体       B.委托 
C.代理       D.对象 
14.在开设资金帐户准备进行股票交易时,(    )必须留存其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A.证券从业人员           B.投资者 
C.证券经纪商的代表       D.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 
15.新中国证券交易所出现的时期是(    )。 
A.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      B.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 
C.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      D.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 
16.证券公司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与卖出相同种类、数量、价格的委托时,应该(    )完成交易。 
A.自行对冲               B.向交易所竟价申报 
C.与委托人协商对冲       D.报交易所批准后对冲 
17.下列不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特点的是(    )。 
A.交易物的不变性       B.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C.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D.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18.关于股票帐户,下述说法错误的是(    )。 
A.股票帐户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 
B.股票帐户具有认定股东身份的法律效力 
C.开立股票帐户是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的一个条件 
D.要想买卖股票的人都可以开立股票帐户 
19.下列不具有B股帐户开立资格的人员有(    )。 
A.境内自然人              B.境内法人 
C.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D.台湾地区的自然人 
20.采用(    )的股权登记与网上定价或网上竞价发行方式的股权登记相同。 
A.认购证发行方式        B.与储蓄行款挂钩发行方式 
C.市值配售发行方式      D.网下发行方式 
21.在二级托管制度下,投资者可将其托管股份从一个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这一过程通常称为(    )。 
A.复合托管       B.双重托管 
C.指定托管       D.转托管 
22.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资金帐户,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开户时帐户的最低余额为等值1000美元 
B.先凭本人身份证到证券公司开帐户,然后到外汇存款银行办理转帐 
C.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 
D.可使用外币现钞存款 
23.我国基金交易的申报价格以(    )为计价单位。 
A.100份      B.1手 
C.1份        D.1个交易单位 
24.在我国,以5元作为佣金的收取起点不适用于(    )。 
A.上证A股    B.深证A股 
C.基金       D.B股 
25.(    )是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 
A.限价委托       B.市价委托 
C.当面委托       D.电话委托 
26.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的形式不能以(    )的形式出现。 
A.代理委托       B.当面委托 
C.电话委托       D.函电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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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证券公司为大客户提供股票属于什么行为

您好:您所说的“证券公司为大客户提供股票”的现象是融券行为,也叫出借证券。是指证券公司将自有股票或客户投资账户中的股票借给做空投资者。投资者借证券来出售,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

7. 证券公司如何盈利


证券公司如何盈利

8.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应重点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经纪业务整体规划,加强营业网点布局、规模、选址以及软、硬件技术标准(含升级)等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应制定统一完善的经纪业务标准化服务规程、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标准化的开户文本格式,制定统一的开户程序,要求所属证券营业部按照程序认真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关注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对录入证券交易系统的客户资料等内容的复核和保密机制;应妥善保管客户开户、交易及其他资料,杜绝非法修改客户资料;应完善客户查询、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制度,确保客户能够及时获知其账户、资金、交易、清算等方面的完整信息。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所属证券营业部与客户签定代理交易协议,协议中除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提示外,还应列示营业部可从事的合法业务范围及证券公司授权的业务内容,向客户明示证券公司禁止营业部从事的业务内容。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针对账户管理、资金存取及划转、委托与撤单、清算交割、指定交易及转托管、查询及咨询等业务环节存在的风险,制定操作程序和具体控制措施。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对开户、资金存取及划转、接受委托、清算交割等重要岗位应适当分离,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严格分开运作、分开管理。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在证券营业部采用统一的柜面交易系统,并加强对柜面交易系统的风险评估,严防通过修改柜面交易系统的功能及数据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证券公司应采取严密的系统安全措施,严格的授权进入及记录制度,并开启系统的审计留痕功能。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实行法人集中清算制度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管理制度,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防范结算风险。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对托管证券等的登记程序与独立监控机制,严防发生挪用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进行抵押、回购或卖空交易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通过身份认证、证件审核、密码管理、指令记录等措施,加强对交易清算系统的管理,确保交易清算系统的安全。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的实时监控系统。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部门或其他独立部门负责对证券营业部资金划转、证券转移、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异常资金流转、异常证券转移、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实时预警。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定期、不定期地对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财务系统和清算系统进行检查,加强交易信息与财务信息、清算信息的核对,确保相关信息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提供的信息相符。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交易数据安全备份制度,对交易数据采取多介质备份与异地备份相结合的数据备份方式,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应采取有效的身份认证及访问控制措施,网上交易系统应详细记录客户的网上交易和查询过程。加强交易方身份识别,并对访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交易的安全、可靠。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应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等措施保障网络安全,采用高强加密等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客户数据被窃取、篡改。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对于网络中断、委托中断、客户数据丢失、银证转账故障、交易服务器故障以及出现供电中断、火灾、抢劫等紧急情况,应制定和定期修订灾难恢复和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演习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故障和危机。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资者教育与信息沟通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加强与投资者信息沟通。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交易清算差错的处理程序和审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错的报告制度,明确交易清算差错的纠纷处理,防止出现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差错等情况。差错处理应留审计痕迹。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由相对独立人员对重点客户进行定期回访的制度。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加强对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等的决策管理。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的授权体系,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交易记录、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应相对分离; 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研究报告、风险评估及决策记录。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自营账户应由独立于自营业务的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自营账户审批和稽核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变相自营、账外自营、出借账户等风险;防止自营业务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混合操作。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加强电子交易数据的保存和备份管理,确保自营交易清算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确保自营部门和会计核算部门对自营浮动盈亏进行恰当的记录和报告。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部门或其他独立监控部门负责对证券持仓、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并定期对自营业务进行压力测试,确保自营业务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指标的要求并控制在证券公司承受范围内。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参与投资决策和交易活动人员的监察,通过定期述职和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提高其自律意识,防止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已及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确保自营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资银行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各类投资银行项目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项目的承揽立项、尽职调查、改制辅导、文件制作、内部审核、发行上市和保荐回访等环节的管理,加强项目核算和内部考核,完善项目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立项评价、过程评价和综合评价,提高投资银行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加强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尽职调查管理,贯彻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业务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所承担的责任,并按照有关业务标准、道德规范要求,对业务人员尽职调查情况进行检查。第六十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内核工作和质量控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质量)控制与投资银行业务运作应适当分离,客户回访应主要由投资银行风险(质量)控制部门完成。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证券发行中的定价和配售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管理,建立完善的承销风险评估与处理机制,通过事先评估、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建立奖惩机制等措施,有效控制包销风险。证券公司应建立对分销商分销能力的评估监测制度。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协议的管理,明确不同类别协议的签署权限;在承接投资银行项目时,应与客户签订相关业务协议,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约定。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对投资银行项目实施合理的项目进度跟踪、项目投入产出核算和项目利润分配等措施。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与投资银行项目相关的中介机构评价机制,加强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协调配合。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杜绝虚假承销行为。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由受托投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针对业务受理、投资运作、资金清算、财务核算等环节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对委托人的资信状况、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偏好等进行了解,并关注委托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规范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公平对待委托人。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不得有承诺收益条款。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严格合同审批程序。证券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权限内管理受托资产,严格控制风险。第七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封闭运作、专户管理受托资产,确保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分户管理、独立运作,确保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证券公司应创造条件积极引入有资质的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受托资产。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规范的风险预警机制,由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或风险控制部门监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运作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价。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合同、交易、投诉处理等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确保对浮动盈亏进行恰当的记录,并向委托人及时提供受托资产估值和风险状况的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明确、详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合同到期后,编制的结算报告应由委托人进行确认,必要时由中介机构或托管人审核。第七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制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规模。 第七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利益冲突等的风险。第七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研究咨询业务的统一管理,完善研究咨询业务规范和人员管理制度,制定适当的执业回避、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防止利益冲突。第七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及时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与客户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客户咨询和投诉。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询部门与投资银行、自营等部门之间的隔离墙制度;对跨隔离墙的人员、业务应有完整记录,并采取静默期等措施;对跨越隔离墙的业务、人员应实行重点监控。第八十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各营业场所工作室(包括网上工作室)和集会性投资咨询活动的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人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资格,确保相关活动已履行报备手续,确保证券公司所辖营业场所没有非法投资咨询活动。第八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管理和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确保不存在人员兼职和挂靠,对执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包括离开咨询岗位)手续。第八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研究咨询业务档案和客户服务档案,包括客户服务记录、对公众荐股记录、研究报告及公开发表的研究咨询文章等,履行相关资料的备案义务。 第八十三条 证券公司对业务创新应重点防范违法违规、规模失控、决策失误等风险。第八十四条 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加强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八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完整的业务创新工作程序,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对可行性研究、产品或业务设计、风险管理、运作与实施方案等作出明确的要求,并经董事会批准。第八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及时与中国证监会沟通,履行创新业务的报备(报批)程序。第八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对创新业务设计科学合理的流程,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应财务核算、资金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注重业务创新的过程控制,及时纠正偏离目标行为。 第八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分支机构越权经营、预算失控以及道德风险。第九十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切实可行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印章、证照、合同、资金等的管理,及时掌握分支机构业务状况。第九十一条 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应当合理、明确,确保分支机构严格在授权范围内经营,并制定防止越权经营的措施。第九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明确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目标和管理目标,加强分支机构的资金、费用、利润的预算管理和考核;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业绩的考核标准应当全面。第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九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要求分支机构向客户公布自身及证券公司的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相关信息,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处理。第九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要求分支机构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九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计划控制制度,明确界定预算编制与执行的责任,建立适当的资金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和评价制度。第九十七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严格分开,强化资金的集中管理。证券公司应由专门部门统一进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的计划、筹集、分配、使用,加强对自有资金运用风险、效益的监控与考核。证券公司应集中负债管理权限,强化负债风险、成本、规模的控制。第九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将客户债券和自有债券分开管理,加强自有债券回购业务的集中化管理和回购资金的计划管理,严格控制自有债券回购业务规模,严防挪用客户债券从事回购业务。第九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财务制度及资金管理流程,严格执行资金调拨、资金运用的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筹集的规模、结构、方式的计划管理;禁止分支机构从事资金拆借、借贷、担保以及自营债券回购。第一百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管理办法,加强费用的预算控制,明确费用标准,严格备用金借款管理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第一百零一条 证券公司应有专门部门负责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结算和头寸管理工作,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风险。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分支机构除根据授权在经批准的当地银行账户保留必要的资金外,其余资金应当及时划转证券公司总部。证券公司应严格控制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之间直接横向资金往来。第一百零三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资金风险监测,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特别防范营业部违规受托理财、证券回购和为客户融资所带来的风险。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大额资金筹集和使用的事前风险收益评估制度,重大资金的筹集、分配与运用以及对外担保、资产抵押、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等应进行集体决策。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应定期对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现金库存管理状况、资金结算情况、银行存款和内部往来、大额款项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第一百零六条 证券公司应实时监控资金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建立预警和异常情况的处理机制。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合理分配利润,确保足额提取公积金和风险准备金,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一百零八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证券公司应确保分支机构会计核算的一致性。第一百零九条 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应合规、及时、准确、完整,变更会计政策应经董事会批准,确保会计政策的一贯性。第一百一十条 证券公司应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加强会计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加强对负债项目的管理、大额支出的跟踪考核、重大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托管证券、未决诉讼、赔偿事项等)的风险管理以及资产质量的监控。第一百一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强化资产登记保管工作,采用实物盘点、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证券公司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完善会计信息报告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信息。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和交接制度。第一百一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技术人员、设备、软件、数据、机房安全、病毒防范、防黑客攻击、技术资料、操作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理、系统网络等的管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信息技术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信息技术工作,加强对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与维护等环节的管理,并定期对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的立项审批与开发、运行与维护、开发测试与日常运转之间应适当分离。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严格系统进入控制以及信息系统的权限、密码管理,权限的审批、设置、变动以及密码的使用、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并保留完备的记录。用户权限设置应当遵循权限最小化原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保证信息系统日志的完备性,确保所有重大修改被完整地记录,确保开启审计留痕功能。证券公司信息系统日志应至少保存15年。第一百一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可靠完备的灾难备份计划和应急处理机制;数据和重要资料做到异地备份,条件允许应建设异地计算机灾难备份中心;制定详细的信息系统安全应急方案并定期修订、演练。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系统安全和病毒防范制度,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的安全,严防黑客或病毒入侵系统。第一百二十条 证券公司与交易结算相关的技术系统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聘用人员的诚信记录,确保其具有与业务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证券公司应当要求聘用人员以恰当形式进行诚信承诺。第一百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职能管理部门和派出人员的工作联络机制,强化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电脑、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垂直管理。第一百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任期届满、工作调动或离职,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专项审计。证券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相关稽核审计报告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备案。第一百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建立健全员工持续教育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法规及业务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及时获得充分的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和行为规范的最新文件和资料,确保员工书面承诺收到相关资料并理解其内容。第一百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上岗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资格管理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证券公司对员工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应当达到鼓励员工守法经营的目的。第一百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严谨、公开、合理的人事选拔制度,任免程序中应明确规定任免决定权的归属。人事任免应有完备的决策记录。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年度述职报告及定期谈话制度。第一百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档案(包括外事档案)管理。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派出机构和主要办事机构在地派出机构及时报告,并对离职原因作出说明。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离职,证券公司应当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时报告,并对离职原因作出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