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具备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

2024-05-08 08:13

1. 是否具备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

内部控制检查是指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内部控制检查的目的在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内部控制审计是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的使用了资源,是否在实现组织目标。
主要区别:
1、目标不同。内部控制检查是建立相互制约的管理关系,目的是改善经营管理;内部审计是对各种业务进行评价,是否合规。
2、手段不同。内部控制手段主要有环境控制、风险评估、活动控制、信息与沟通、监控等;内部控制审计主要手段是查证、函证、抽样、座谈、调查等。
3、关注点不同。内部控制的关注点是管理流程、制度和岗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关键岗位等;内部控制审计的关注点是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异常财务现象,财务规范性等。
4、对象不同。内部控制的对象是整个的各个环节;内部审计是相关环节和财务相关信息。
内部控制检查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关系:
1、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审计都是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都需要建立相关体系和制度。
2、内部审计检查是内部控制的检验和保证,并为内部控制提出改进意见;完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之一。
3、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审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互为手段和目标。

是否具备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

2.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监督、评价

第一百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具体作业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并接受证券公司上级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证券公司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并及时加以纠正;相关人员应对违反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承担首要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监督检查部门对证券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应同时向经理人员和监事会报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与执行情况。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有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该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可列席证券公司任何会议。证券公司负责监督检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业务部门。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为监督检查部门配备足够的具有法律、财会、计算机以及相关业务技能、经验的专业人员,确保监督检查部门的人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并为监督检查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证券公司监督检查部门人员名单应向证券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常规稽核、非常规稽核,并将检查结果报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不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等承担相应责任。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部门工作和打击、报复、陷害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应严肃处理。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检查和评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阻挠。第一百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的内部控制职责。(一)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证券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并形成相应的专门报告。董事会应对中国证监会、外部审计机构和证券公司监督检查部门等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研究并督促落实。(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证券公司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督促董事会、经理人员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并对督促检查不力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三)证券公司经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对内部控制不力及不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等承担相应责任。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应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和分支机构落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