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是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这句话为什么 不对?请教各位

2024-05-05 06:26

1. 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是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这句话为什么 不对?请教各位

这句话不对。有很多单位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都不是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及服务业项目。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一)交通运输业纳税地点。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运输体制和企业经营实际情况,为便于有利企业经营、方便征管,对交通运输业的具体纳税地点规定:
    1.中央铁道运营业务,由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申报缴纳。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由合资铁路公司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由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
    2.航空公司的运营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管道运输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4.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单位运营业务,由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报缴纳。
    5.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建筑业的纳税地点。营业税法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承包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县(市)工程,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即地税局)确定。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金融保险业纳税地点。
    1.各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为总行机构所在地,其中交通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在上海,向上海市国税局申报缴纳;其他银行总行在北京,向北京市国税局申报缴纳。各银行总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华夏银行总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总行。
    2.银行总行以下机构及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核算单位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由受托方代扣后,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暂不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由总行汇总后申报缴纳。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在其省级以下机构成立前,则由受托方中国农业银行的省级分行集中代扣,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境外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承保保险业务的纳税地点。在境内设有代理部门或委托机构代办的,为代理部门或代办机构所在地,在境内不设代理部门的,为境内投保人所在地,分保境内保险机构承保的保险业务的,为初保人所在地。
    (四)在我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五)在我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六)在我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七)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这里应予以明确的是,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含义: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的纳税地点为其居住地,系指实际居住地,而非户口所在地。

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是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这句话为什么 不对?请教各位

2. 财政与银行有什么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都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全体会议成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和宏观调控部门,肩负“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大支柱职能,担负14项主要职责。
财政部是国家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部门,也担负着很多具体职责。
两个部门在国务院的具体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为维系和保障国家经济金融财政体系正常运转而努力。在具体工作上,两部门会有相应的协作和配合。
比如在宏观调控政策贯彻中,需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紧密协作配合才能形成有效的宏观控制效应;在一些业务在,比如国库运转和管理方面,财政和人行也需要密切配合,因为人行经理国库。等等。
在权限上,财政部对人行的人员和公用经费预算指标和执行有审核、审批权,在这一点上人行是受制于财政部的。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管要置于国务院领导之下;人民银行对国务院有的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的决定有履行的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货币政策事项只有制定和执行权,却无最终决策权,最终决策权属于国务院。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① 拟定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拟定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② 拟定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③ 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等。
④ 提出税收立法计划;
⑤ 管理中央财政公共支出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

3. 成都市的招投标项目,保证金缴纳应交到什么地方?是交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是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

有代理机构的肯定是代理机构,招标文件上面有,要求转账的上面还有账号开户行这些信息

成都市的招投标项目,保证金缴纳应交到什么地方?是交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是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缴纳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缴纳以下税种: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不减除成本费用),一般纳税税率6%-16%;或营业税,税率(3%-20%)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2%缴纳;
5、水利基金,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6、印花税。印花税:合同按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6、所得税。
7、土地使用税。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8、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9、车船使用税。

扩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许可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3)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民办非企业

5. 调查有关"国债"在的发行情况,"国债"是否缴税?

国债发行情况可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进行查询,国债是不交税的,属于免税收入。
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 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国债购买方式如下:
(1)无记名式国债的购买:无记名式国债的购买对象主要是各种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无记名式实物券国债的购买是最简单的。投资者可在发行期内到销售无记名式国债的各大银行和证券机构的各个网点,持款填单购买。
(2)凭证式国债的购买:凭证式国债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其发售和兑付是通过各大银行的储蓄网点、邮政储蓄部门的网点以及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办理。其网点遍布全国城乡,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群众购买、兑取需要。
(3)记账式国债的购买:购买记账式国债可以到证券公司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买卖。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和南京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

扩展资料:
中国最早是从清朝末期开始发行国内公债并大量举借丧权辱国的外债。
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在新民主主义时期也曾多次发行公债,如1932年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曾分2期发行总额为180万元的“革命战争短期公债”。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债发行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新中国刚刚建立的1950年,当时为了保证仍在进行的革命战争的供给和恢复国民经济,发行了总价值约为302亿元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第二阶段是1954-1958年,为了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分5次发行了总额为35.46亿元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三阶段是1979年以后,为了克服财政困难和筹集重点建设资金,中国从1981年起重新开始发行国债。截止到1995年,共发行了8种内债,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债券、定向债券、保值债券、转换债券等,累计余额达3300亿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购买国债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调查有关"国债"在的发行情况,"国债"是否缴税?

6. 商业银行在央行的财政性存款户是用来干嘛的?和存款准备金户的目的、作用有什么区别?

财政性存款属于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由于中央银行不直接对单位开户办理存款,所以,一部分财政存款存在商业银行,根据规定,这些财政性存款要定期缴存到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给予商业银行手续费。
财政性存款和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性质上是不同的。中央银行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需要,设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各商业银行按准备金率将吸收的商业银行缴存到中央银行,存入本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账户,中央银行按规定的利率付给商业银行利息。
另外,准备金账户还是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之间的往来账户,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都通过准备金账户办理。

7. 我是西安的应届毕业大学生,想自己创业,请问在哪里可以申请到小额贷款?

  西安融众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有一项业务是专门针对大额消费品贷款的
  虽说是大额消费品贷款 但它是对于像手机 相机 电脑之类的购买所开展的贷款业务

  你15000也不是问题 要向他们提供三证 像身份证 房产证 还有个什么的 我忘记了

  然后签订贷款合同 具体事项你可以在网上查一下 搜索“融众信用担保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2003]394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西银发[2003]98号),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而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管理
  第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减称贷款)属商业性贷款,纳入商业银行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四条  贷款对象:本人户口所在地在西安市辖区内、年龄小于60岁、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减称借款人)。
  第五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2、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应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30%)
  3、    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
  4、    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
  5、    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6、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贷款方式:采用担保方式,实行借款人申请,担保机构担保,一次发放的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额度一般为2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人应提前提出展期申请,在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后,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根据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对保本微利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展期不再贴息。
  第十条  还款方式;采用灵活方式,可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也可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的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小额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应履行以下义务:
  1、    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贷后管理及财务监督,保证贷款用途合理:
  2、    运用贷款发展经营所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吸纳本地的下岗失业人员:
  3、    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及时还本付息,取得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对贷款的回收承担共同责任。贷款银行与担保银行要按照贷款管理办法清收到期贷款本息,保证小额贷款的安全回收。各放贷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对按照贷款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后出现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贷款银行应及时汇总并向担保机构移送相关手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限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评体系。担保机构代位清偿后作为债权人有权追索代位清偿的债务,小额贷款银行应积极给予协助和配合。
  各商业银行要确定专人负责本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及有关部门的对帐工作,并及时向关部门反馈贷款情况。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的程序:借款人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指定商业银行核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4份;
  2、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2)一式3份;
  3、    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    借款人《再就业优惠》原件及复印件;
  6、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书。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须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步核实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借款人向市就业中心申报。所在地未设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所在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初步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信用情况、自有资金等基本情况的初步核实工作。并给予借款人明确答复。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统一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市就业服务中心接到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申请做出同意与否的明确答复和是否属于微利项目的认定。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对同意切认定为微利项目的,应当在《申请表》上相应栏内签注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借款人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签署意见同意后,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保公司)审核。
  第十七条 西投保公司接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并向借款人做出是否予以承诺担保的答复。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借款人并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由西投保公司拟定。借款人本人持担保机构签注承诺担保意见的《申请表》到开办贷款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担保机构签注承诺意见的《申请表》作为担保银行向贷款经办银行出具承诺担保的凭证。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接到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审核,并在《申请表》的银行审核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放贷,商业银行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放贷情况反馈给西投保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

  第四章      担保机构与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由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西投保公司当接受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方向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向西投保公司按贷款本金的1%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每季度结算一次,作为贷款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对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担保的担保费由西投保公司统计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财政,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贴息的程序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又市、区(县)两级财政筹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向商业银行借贷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调剂使用,委托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运作。
  第二十四条 西投保公司负责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其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基金的拨付,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仅限于清偿下岗失业人员逾期贷款的本息。
  担保基金节余的,应全部接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西投保公司与贷款银行应建立经常性的对帐制度,定期核对贷款金额,及时向市财政局汇报代偿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经办银行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并按季向人民银行填报统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见附表3)。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应另附清单,并及时书面通知西投保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以便西投保公司及时注销担保。人民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将按季对此项业务进行考核,对工作积极和认真管理贷款的商业银行经办行和经办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西投保公司要按照会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编制月、季、年度报表,并报送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及上级担保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希望两中有一种对你有帮助的!

我是西安的应届毕业大学生,想自己创业,请问在哪里可以申请到小额贷款?

8. 中国各个银行的简介

1、工行

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成立于1984年1月1日。成立之初,工行主要承担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目前已发展为资产规模、营收、净利润全球第一,俗称“宇宙第一大行”。



2、建行

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成立之初,建行主要承担了集中办理国家基本建设预算拨款和企业自筹资金拨付,监督资金合理使用,对施工企业发放短期贷款,办理基本业务结算业务的职责,其网点设施、服务水平、业务产品基本走在前列。



3、农行

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成立于1951年。成立之初,农行是为农业合作化提供信贷支持,目前已成为中国员工人数第一、网点数第二、资产规模第三的大型商业银行。



4、交行

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交行)创始于1908年;1958年除香港分行仍继续营业外,交行国内业务分别并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在交行基础上组建起来的建行;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后的交行正式对外营业。作为金融改革的试点,重新组建的交行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5、邮储银行

邮储银行是于2007年在改革原邮政储蓄管理体制基础上成立的,拥有近4万个营业网点,服务个人客户超过6亿户,定位于服务“三农”、城乡居民和中小企业,是全国网点数量最多、覆盖范围最广、服务客户数量最多的商业银行。



6、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于1912年2月5日正式成立,是中国唯一持续经营超过百年的银行,是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也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1949年以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统一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侨汇和其他非贸易外汇业务。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外汇由外汇管理局经营,中国银行由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开始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国六大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