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到2022年关于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4-04-30 18:13

1. 2019年到2022年关于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政策法规
2022学前教育新政汇总(1-3月)
来源: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4-8 7:27:4
国 家 新 政


  2022.3.12 政府工作报告

  《报告》共分三个部分:一、2021年工作回顾;二、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三、2022年政府工作任务。

  《报告》提出,今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5%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全年控制在5.5%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进出口保稳提质,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并留有适当弹性,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此外,《报告》在2022年政府工作任务中还提出:促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办好特殊教育、继续教育、专门教育,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和质量;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完善终身学习体系;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

  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和心理健康教育;提升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水平等。

  2022.3.9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理办法》由总则、申报条件、认定流程、组织要求、日常监管等部分组成,结合“双减”政策最新要求,调整优化了竞赛评审认定流程,细化了竞赛组织要求,进一步健全竞赛活动管理制度,坚持素质教育导向,更好地发挥竞赛活动的育人功能,强调:任何学校(包含幼儿园)、学生及家长坚持自愿原则参加竞赛活动。竞赛活动的组织举办要做到“八个不得”:

  一是坚持公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是竞赛各项工作不得进行委托、授权;
  三是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
  四是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
  五是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六是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
  七是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
  八是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

  同时,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同步纳入规范管理,加大了违规竞赛查处力度,使竞赛活动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2022.3.3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

  公告指出了非学科类培训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应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等规范要求。

  2022.2.17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出台背景:《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强调要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法治副校长确定为法定制度,明确了相关职责。实践的发展和法律规定的变化,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法治副校长制度,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构建各方参与的未成年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因此,教育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中央政法委的指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制定出台了《办法》。

  《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幼儿园聘任法治副园长的,聘任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共20条,重点围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是什么”“干什么”“谁来管”“怎么聘”“如何干好”等问题,系统设计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制度。

  2022.2.15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的通知

  《评估指南》聚焦幼儿园保育教育过程及影响保育教育质量的关键要素,围绕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创设、教师队伍五个方面提出了15项关键指标和48个考查要点,旨在引导幼儿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尊重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规律,坚持保育教育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不断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

  《评估指南》强调要树立科学的评价导向,改进评估方式,突出过程评估,强化自我评估,聚焦班级观察,重点关注幼儿园提升保教水平的努力程度和改进过程,切实扭转“重结果轻过程、重硬件轻内涵、重他评轻自评”等非科学倾向,推动以评促建,引导办好每一所幼儿园。严禁用直接测查幼儿能力和发展水平的方式评估幼儿园保教质量。

  《评估指南》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工作,将其作为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纳入本地深化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经费、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完善评估标准,支持开展评估研究,确保评估有效实施。要将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与其它相关评估统筹实施,避免重复评估,切实减轻基层和幼儿园迎检负担。

  2022.1.26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意见》指出,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办好教育的根本保证。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是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贯彻落实的必然要求。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在深入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健全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作用的体制机制,确保党组织履行好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要把党建工作作为办学治校的重要内容,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使基层党组织成为学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紧紧抓在手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深刻融入学校教育,厚植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加强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学校,在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作准备的前提下,成熟一个调整一个,推动改革落到实处。贯彻落实中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意见》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参照执行,民办中小学校党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22.1.24 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工具箱”作用,综合运用登记注册、日常监管、执法稽查、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重点加强校园及校园周边等区域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抽检监测,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标识不合法的食品;
  2、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发布恶搞、低俗以及含有色情、软色情内容等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4、为“三无产品”等法律、行政法规严禁生产、销售的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5、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对违法情形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未向主管部门报告。

  违法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一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公安机关要及时梳理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传播淫秽物品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2022.1.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建设规划》在第二条“战略导向”中指出,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优先发展社区就业、养老、托育服务,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

  《建设规划》在第八条“强化为民服务功能”中指出,聚焦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弱有所扶和文体服务有保障,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村(社区)下沉。重点强化社区养老、托育、助残服务供给,做好对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关爱照护,推动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协同发展。

  《建设规划》在第九条“强化便民服务功能”中指出,全面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服务便利化。引导市场、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养老等服务业态。

  《建设规划》在第十四条“构筑美好数字服务新场景”中指出,开发社区协商议事、政务服务办理、养老、家政、卫生、托育等网上服务项目应用,推动社区物业设备设施、安防等智能化改造升级。

  《建设规划》在第十八条“政策保障”中指出,切实保障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助残、未成年人保护等服务。

  《建设规划》在第十九条“法治支撑”中指出,研究制定社区服务法规政策、社区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及认证办法,完善村(社区)志愿服务、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制度。探索建立养老、托育、家政、物业等领域社区服务信用管理体系。

  2022.1.7 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含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暂不包括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参考要点关于幼儿园园长督导评估内容包括以下7个方面:

  1、党建工作。主要包括履行“一岗双责”、基层党组织建设、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党建与业务融合、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2、规范办园。主要包括招生、收费、资金管理使用、内部管理、文化建设、办园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3、队伍建设。主要包括师德师风,教师持证上岗,教师专业发展,教师和保育员配备,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保安等人员资质审核,聘用人员管理,教职工待遇保障,教师激励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4、科学保教。主要包括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确立科学教育理念,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在教育活动组织、师幼互动、环境支持、幼小衔接、克服“小学化”等方面的情况。
  5、安全卫生。主要包括落实安全责任、健全安全卫生制度、配备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风险管控、膳食营养、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防控、食品饮水安全、安全教育、心理行为保健等方面的情况。
  6、家园共育。主要包括建立常态化机制,推进家庭教育和在园教育紧密结合,以及家长参与、科学育儿指导等方面的情况。
  7、家长满意度。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家长满意度调查。

  2021.5.20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在第四条“建设任务”中指出,支持欠发达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巩固教育脱贫攻坚成果,积极扩大基础教育学位供给,提高学前教育入学率和义务教育巩固率,保障群众受教育权利,加快缩小与其他地区教育差距,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支持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园、集体办园。主要加强幼儿园活动、生活场地等设施土建;支持利用闲置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闲置校舍、居民小区配套用房等场所装修改建幼儿园园舍;支持购置必备的玩教具、室内外活动器材和生活设施设备。坚持以义务教育学校为重点,统筹学前教育建设。按照“建设一所,达标一所”的原则,在项目县(市、区)独立设置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范围内遴选。幼儿园范围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或者军队、国有企业、人民团体、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等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财政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实施方案》在第五条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的“投资限额管理要求”中指出,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支持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新建项目,可适当上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上述投资限额的 200%

2019年到2022年关于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有哪些呢?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3.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格局,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大力发展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努力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保教质量,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切实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目标任务。坚持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建立“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县乡共管”的管理体制,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不断提高全市幼儿保教水平。

到2013年,全市所有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1处公办中心幼儿园并通过省级认定,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设立1所幼儿园,使我市未来3年公办及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在园幼儿均达到总数的65%以上,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8%以上。

二、工作重点

大力发展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努力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支持和引导街道、农村集体、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标准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开设分园;

鼓励支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村集体幼儿园标准化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经改建合格后举办幼儿园。现有5个班以上规模的小学附设园,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从小学剥离改建成为独立幼儿园。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积极吸纳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采取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提高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能力。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园。对合法经营且实行普惠性服务、经审核达标的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注册制度。

开展居住区配建幼儿园的专项治理。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新建居住区规划幼儿园用地,由市政府无偿划拨市、区(含高新区)教育主管部门使用,居住区幼儿园产权归教育主管部门。

按照《济南市城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遗留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规定,对存在的居住区教育设施应建未建、挪作他用等遗留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对居住区已建成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政府统筹安排,鼓励开发商将建成的幼儿园无偿移交教育主管部门,以举办公办幼儿园为主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办园职责,严格限制高收费,并承担办园经费和教育设施的改建及维修任务,确保教育教学安全。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

4.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有哪些

分别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 哪些政策法规有关于学前教育的内容?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哪些政策法规有关于学前教育的内容?

6. 与学前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间有哪些?

1,《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规,1989年8月20日,《幼儿园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2,《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是进一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推进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从2001年9月起试行。

3,《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工作规程》是为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反家暴内容, 强调禁止虐童。

扩展资料:
教育(Preschool Education)是由家长及幼师利用各种方法、实物,有系统、有计划而且科学地对孩童的大脑进行各种刺激,使大脑各部位的功能逐渐完善而进行的教育。
学前教育是学前教育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构成学前教育学的科学体系的一部分。儿童是人生智力发展的基础阶段,又是发展最快的时期,适当、正确的学前教育对幼儿智力及其日后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超常儿童的形成、发展,无一不与适当、正确的学前教育有关,尤其是智力方面的学前教育。学前智育是一个多方面的培养过程。对学前儿童的心理健康关注也不可小觑。这个年龄段的儿童心智发展极不成熟,需要家长及幼师积极的引导。现在的孩子很多都是独生子女,自我意识很强,缺乏对他人的关心,不懂得分享,因此,作为家长和幼师,应积极引导孩子学会关心他人、学会分享、乐于分享。

7.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法律依据:《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十七条 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幼儿可以申请进入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的条件下,幼儿园可以适当向下延伸入园年龄。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提供融合教育,并为残疾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提供便利、帮助。
第二十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应当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育和教育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

8. 2018年将如何推进学前教育立法?

据报道,明确2018年推进学前教育立法,是好事。也期待这次立法工作能秉持问题导向,解决困扰我国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难题。

教育部2018年工作要点已明确要推进学前教育立法,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大对办园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据悉目前推进学前教育立法,在我国已经提快20年了,但立法进程并不顺利。在此也期待,这次立法工作能以问题导向和责任意识,解决困扰我国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难题,我国正在加快推动学前教育立法进程,促进学前教育合理有序发展。

分析人士表示,明确政府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需要相关部门转变教育政绩观,这既取决于相关部门对自身发展教育的责任认识,更需要用法律明确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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