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的界定标准

2024-05-08 05:20

1. 重大诉讼的界定标准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民事案件。具体包括:(1)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关系引起的诉讼。(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2.商事案件。是指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等。3.劳动争议案件。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劳动争议,双方还会发生其他方面的劳动争议。4.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民诉法规定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二是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三是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重大诉讼的界定标准

2. 重大诉讼的界定标准

(一)重大刑事案件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 2.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新类型案件;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 5.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6.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案件。(二)刑事案件执行条件:1、刑事案件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2、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但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自伤自残的情形;3、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且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4、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三)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怎样的:1、立案,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这里的侦查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3、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 重大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重大案件的标准分为以下几种: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4、单位犯罪的案件;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4. 重大案件的标准

法律分析:重大刑事案件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
(2)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新类型案件;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
(5)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6)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5. 重大案件的标准

重大刑事案件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 (2)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新类型案件;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 (5)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6)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案件。一、刑事案件执行条件:1、刑事案件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2、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但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自伤自残的情形;3、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且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4、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二、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怎样的:1、立案,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这里的侦查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3、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重大案件的标准

6. 重大案件的标准

重大刑事案件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 (2)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新类型案件;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 (5)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6)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案件。一、刑事案件执行条件:1、刑事案件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2、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但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自伤自残的情形;3、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且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4、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二、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怎样的:1、立案,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或敏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这里的侦查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3、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法律依据:《中慧团巧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前键刑、死刑的案件。

7. 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杀死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
(2)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奸妇女的。
(3)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
(4)爆炸、放火、快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报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5)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虽不足够万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6)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文件的。
(7)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
(8)轮奸妇女或者在公从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
(9)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0)以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1)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
(12)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3)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造成危害特别严重的。
(14)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5)金融、财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或贩运、投放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6)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7)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18)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19)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1)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3)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
(24)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25)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
(26)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27)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的。
(28)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29)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30)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31)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0两)以上的。
(32)强迫十名以上妇女卖淫的;摧残被强迫卖淫妇女,造成重伤、死亡或身体残疾的;以团伙或集团形式强迫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34)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万元以上的;致使三人以上伤亡的;其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35)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管理录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劫持飞机,劫持船舶,劫持火车、汽车的。
(37)持军用枪、猎枪、运动用枪(不含气枪)或仿制的上述枪支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抢劫军用枪支的;武装走私、贩毒的。
(38)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物品工厂、仓库进行爆炸、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放火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9)驾驶机动车故意撞人、轧人的;或驾驶机动车船故意碰撞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0)以制造政治事端为目的劫持人质的;以要挟报复为目的劫持党政领导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子女新属的;或劫持人质对抗军警追捕的;持枪、持爆炸物品劫持人质的。
(41)为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盗窃枪支、爆炸物品、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这些案件发生后,无论作案动机如何,均先按严重暴力案件进行立案并开展工作;破案查明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案件,再予以撤销)
(42)对公众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
(43)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缩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

8. 重大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重大案件的标准分为以下几种: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
4、单位犯罪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一、交通事故赔偿应该由谁主管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一)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法院管辖。即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4)诉讼标的今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则选择管辖地带来地域的差别,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
二、自诉刑事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