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非税收入管理?要做详细的讲解!

2024-05-06 01:35

1. 什么叫非税收入管理?要做详细的讲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 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什么叫非税收入管理?要做详细的讲解!

2. 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

规范化管理以及解决策略税收收入与法律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国家的一切税收活动,均以法定方式表现出来,非税收入也应参照税收收入,尽快结束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健全非税收入法规制度,以法规来明确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项目的制定、收费票据的使用、收费资金的征收分配、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如《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以往所说的“工本费”将成为历史。如果收费征收管理行为的每个环节都处于法律法规的严密约束之下,则会形成依法收费和依法治费的法制化管理局面。统一审批管理权限,集中管理取消不合法的项目,严格新增项目审批,将一部分具备税收特征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纳入税收征管体系。政府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应当结合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供给情况,考虑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等。公告行政审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如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了500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实施细节。颁布这一法律的核心意义是界定政府的行政权限,打造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的有限政府。对于这部凝聚着众多立法者多年心血的法律,社会各界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为此,力求尽快与它“接轨”。非税收入全部进入财政专户我国自1993年开始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对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取消多头开户,确立收支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收入专户,一个支出专户。收入专户除财政划解外,只能收,不能支;支出专户除财政核拨支出外,只能支,不能收。通过专户管理,可以保证各项收入全额缴入主财政专户,直接监督全部支出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非税收入改革取消了单位的收入过渡户,应缴非税收入直接缴入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并将以往“单位开票、单位收费”的征缴方式,改为实行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或专户)”的征缴方式。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通过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应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强化对截留、坐支收罚资金逃避财政专户和私设金库管理。实现“以票管收”收费票据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对现行票据应加强管理,统一规范并扩大票据覆盖面,利用各种媒体对财政各类票证的式样及相对应的收费性质、收费范围、填写要求进行详细介绍,对不使用财政票据收费、罚款的,当事人可持违规收费票据到财政部门上诉并要求退款。强化收费稽查工作,充分发挥收费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监督各单位收取的费款及时、足额的入缴专户。

3. 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 途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 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 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 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 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 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 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彩票公益金 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 资金 。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 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 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 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 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这部分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4. 非税收入管理的管理建议

(一)依法行政,尽快制定非税收人管理法规。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以法律形式、甚至通过宪法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做出明确规定.使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的可操作性。而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规.这不仅在客观上造成人们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轻视,还影响了实质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中央政府应积极推动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化的建设工作,尽快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健全非税收入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规范征收主体、业务流程和征收行为: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及征管办法等,解决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二)完善机制,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下非税收入管理新模式。一是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完善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非税收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透明度.确保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杜绝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现象发生。二是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支脱钩”改革 即将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统筹安排使用,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彻底解决“两张皮”,真正实现收支脱钩,从根本上解决分配不公、苦乐不均问题。三是健全全面监督机制。即健全非税收入财政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新机制(三)加大非税收入稽查和处罚力度。要强化对执收执罚部门或单位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观念,完善行政执法的内外监督约束机制。一要完善行政自律制度,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对执收执罚行为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二要健全质询制度。各级政府和执收执罚部门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监督措施.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重点加强对重点收入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监督。三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效能工作责任制、行政效能投诉体系、评估评议制度,深化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部门办事效率的跟踪监督,切实解决“中梗阻”、消极应付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政令畅通。四要强化监察审计监督。要把事前介入、事中把关、事后监察审计有机结合好,充分发挥作用。当前,特别要加大对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严肃追究责任。五要推行公告和公开评议制度。各级要建立项目公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增减情况,逐年编制年度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执收单位、管理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提高征收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公开招标的办法,增强支出管理的透明度,有效防止腐败的发生并节省财政支出。(四)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当前,一是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体系。确立财政部门在非税收人征管中的唯一主体,明确其征收管理权限。取消对执收执罚部门“按比例留用”、“按比例返还”等各种收支挂钩办法。二是完善账户管理,清理和规范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取消多头开户.确保各项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以防转移、截留预算外资金、“小金库”和“账外账”等问题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完善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在向缴款人收费时.只能向收款人开票,由缴款人持票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资金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人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以防止转移和截留非税收入。(五)重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体系,统一预算编审制度。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预算。一是将已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严格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 要通过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继续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H;管理办法。政府预算的实质是透明化和公开化.体现着立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收支行为的监督。这就是说,政府的收支列入预算后 就应全部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再有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应对非税收入的收支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审批年度预决算,合理安排收费资金,监督单位按预算使用,从而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分散、失控的局面,实现预算内、外和制度外资金统一协调,综合平衡,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提高财政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力度,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5. 非税收入管理的管理办法

2004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制度管理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2ooq1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号)精神,各地全面启动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相关工作。经过5年的改革实践,成效十分明显,对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非税收入管理的管理办法

6. 非税收入管理的介绍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相对于税收收入而言,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各级政府公共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是包括非税收入取得、非税收入预算、非税收入使用、非税收入监督在内的一个完整系统。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增强各级政府财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有效遏制腐败追求良治和深化改革建立公平社会分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7. 如何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 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客观需要。一、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近年来,各级政府在非税收入管理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管理方面,积极推进收费征管体制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不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缓解财政困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推进反腐倡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非税收入管理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暴露。(一)认识不到位,收费混乱。一是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及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认识不清,把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二是认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在管理上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单位既得利益,明“脱”暗“挂”现象较为普遍。三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以各种名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是无收费许可证收费,收入数额较大,而且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二)征管主体不明确,执收行为亟需规范。非税收入征管主体不明确主要表现在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自行征收,这种多方征收的格局,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增加了非税收入管理成本,造成了收费养人局面,更是形成编制人员膨胀的主要根源。执收执罚单位一方面超范围、标准收费(罚款),甚至擅立收费(罚款)项目强行收费(罚款);另一方面则存在该收的不收,该罚的不罚,随意减免,收人情费,导致财政收入流失。 (三)资金管理不到位,政府难以统筹调剂。目前,对非税收入主要是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未真正触及执收执罚单位利益,仍然是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加上传统的重预算内轻预算外习惯影响,非税收入难以全额进入预算“笼子”;加之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安排上采取的是先预算外后预算内,从而使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流于形式,政府统筹调剂乏力。 (四)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目前,非税收入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虽有一些地方性规章,但由于监督不严或不合时宜,使得非税收入管理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的管理上处于被动状态,特别是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规约束。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对策(一)加大对非税收入管理的宣传力度,更新非税收入管理理念。由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涉及到各部门和单位的切身利益,再加上有的单位和部门对非税收入认识不足,为了统一思想,引起各级领导和高度重视和各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必须加大非税收入管理宣传。要逐步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建立非税收入新理念,真正把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统一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上来。为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实行综合财政预算扫除观念上的障碍和行动上的抵触。(二)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创新非税收入管理模式。一是明确征管主体,强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非税收入“谁收、谁用、谁管”的传统做法,就要把非税收入视同税收一样,将其征收管理权限集中于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一切财政性资金,明确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惟一主体。二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非税收入的管理流程,改革现行分散征收、自主使用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建立“征收、预算、使用”三分离的新型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各执收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全部上交国库或财政专户, 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 实行统筹安排,规范部门的收支行为。(三)严格票据管理,实现资金统筹。在征收方式上,要在现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基础上实行“单位开单(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财政开票、银行代收、政府统筹”的征管制度,以票管收,统筹调剂,执收单位不得直接收取非税收入。在票据管理上严格按照“票款同步、见款核票、限额领购、以旧换新”的管理办法,实行票据领购制度,搞好票据的发放、核销及监管工作,要求执收执罚单位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建立收费票据年审检查制度,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使用。在资金使用上按照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作用,增强政府对非税收入的统筹调剂能力。 (四)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加强监督检查。一是要尽快结束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步伐,实现依法管理非税收入,为消除按需取费和收费养人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健全财政监督机制,由突击检查转变为日常监督,由专项的、事后的监督向经常性的事前、事中的监督转变。三是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协助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审计,建立以财政、审计、纪检等监督为主,人大、政协监督、电视、广播等舆论监督为辅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四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项目、标准、依据等方面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增强透明度。五是加大查处力度,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法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六是加大非税收入稽查力度,常年对单位收费项目、财政票据、银行账户等进稽查,实行全方位监督管理。(锦屏县财政局杨俊供稿)

如何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8. 如何科学管理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就是2001年前使用频率较高的预算外收入资金,它是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中,不断发展和创新财政管理体系的一个思想认识深化与探索实践的结果。长期以来,大量的政府非税收入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体系之外,既造成了对税基的侵蚀,加重了企业和社会负担,又滋生了社会腐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科学管理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现笔者结合自身实际,就加强县级政府非税收入科学管理谈谈自己的浅见。
    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改革工作稳步向前推进,但面临的宣传不力、管理不严等问题较为突出。如何加强对县级政府非税收入的科学管理?笔者认为应从加大宣传力度、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和严格支出四方面做好工作。
    强化宣传,为科学管理非税收入创造外部环境。非税收入征收是面向全社会开展的一项系统工作,牵涉到社会各个阶层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面向社会深入广泛地宣传非税收入的重大意义,让非税收入收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争取最广泛的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政府实行非税收入不仅是拓宽财源,更是改变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现状、反腐倡廉、践行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健全机构,确保非税收入科学管理工作顺利推行。这就要求当地政府要以人为本,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都过硬的非税收入征、管、稽查队伍;在非税收入征管机构设置上建立包括征收、稽查、票据管理、财会、办公室等在内的专职人员,并配套制定岗位职能,使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切实做好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建立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人大、政协、纪检、审计等部门的职能,对非税收入的征管及使用等环节严格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阳光透明,确保非税收入的持续发展。
    收缴分离,以票管费。各执收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切实履行非税征管职责,严格做到应收尽收。坚持“收缴分离、以票管费”的原则,非税局必须做到票款同行,教育收费和医疗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其他各类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管理,收入全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做到1万元以上的大宗收入当天解库,零星收入逢10日解库,月末解清,月末非税收入过渡户余额为零 。
    严格支出管理。支出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或基金预算安排;收入实行专户管理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的用款申请,从财政专户中核拨。政府非税收入一方面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该给予一定的激励政策,返还安排执收执罚单位部分经费,以调动其积极性,促进非税收入合理增长。返还比例要定的适度不宜过高,过高则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导致部分单位逐层下达罚款任务,将工作中心转移,把行政执法变成以罚款收费为目的,甚至乱收乱罚,造成单位与单位之间经费收支不均,而财政却只有收入数字没有可用财力。纳入预算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各执收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在综合考虑各单位工作性质和业务量的基础上,确定返还比例,返还资金原则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和公用支出,主要用于安排项目支出和专项业务支出,对项目和专项业务支出财政不在追加安排,各执收单位的具体返还比例应为:( 1)、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石油煤炭协调收入、耕地开垦费不予返还,县级统筹使用。(2)、计生局的社会抚养费专项用于县级计划生育配套项目经费。(3)、国土资源局按20%予以返还。(4)、矿产办、卫生监督所、法院、政法委、物价局、公证处按30%予以返还;(5)、其他单位按50%予以返还。(6)、对医疗机构的收费在医院改革实施前,财政经费供给方案没变的情况下,应继续实行全额返还,待改革后再纳入预算内管理,核定返还比例。(7)、对学校的收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外专户审批制,资金重点用于校舍基建维修等项目。(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且大都以“费”的形式出现。当前,人们不仅在认识上存在“以费挤税”、“重税轻费”的思想,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片面强调“费改税”,肯定“税”而否定“费”的现象。然而,与税收一样,非税收入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财政收入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税收入与税收作为两个不同的分配范畴,在财经领域发挥着各自的功能,不能简单地相互替代。
  非税收入(主要指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与税收一样,具有取得财政收入,维持相应的公共产出的职能,但二者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及地位有很大差别。税收的征收基础是收入,因而在市场经济中将始终处于财政收入的主体地位,而非税收入则只能居于从属地位。但是,如果把非税收入的作用仅仅归结为“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则太片面,非税收入与财政收入“足”与“不足”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财政出现巨额盈余,非税收入也有存在的必要性。这关系着社会公平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不仅是财政收支平衡问题。如罚没收入设立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取收入,收取的量也并非越大越好,其主要起到一种惩戒和威慑作用;部分政府性收费能使外部不经济内部化,从而起到矫正负的外部经济效应、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的作用;国有资产资源收入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资产资源所有权取得的收益,是国家权益的一种表现,有利于资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可见,与税收相比,非税收入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筹集财政收入,其大多是依法行政的附产品,是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特殊管理、增进社会福利和降低筹资成本、抑制对某些准公共物品过度消费而采取的一种经济手段,能够增进社会福利和提高经济效率,从而有效弥补税收的不足。同时,地方政府直接服务于公众,并提供公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如教育、医疗、公共道路和桥梁等,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具有地方性,外溢少,如果一律采用税收手段予以保障则有失公平和效率。此时,利用非税收入手段予以保障则更具优势,更能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并且,随着政府间权责的更加明晰,这种优势将会更加明显。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非税收入必将长期存在。
  经过多年改革探索,我国已建立了一套基本完备的税收管理体系,保证了税收职能的正常发挥。但是,我国非税收入管理才刚刚起步。尽管经过近几年的努力,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管理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但其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还存在诸如立法层次较低、管理职能尚未完全理顺、部分非税收入资金脱离人大监督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共财政体系的构建,影响了宏观调控水平的充分发挥。因此,为了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给非税收入管理“补课”刻不容缓,构成公共财政收入的非税收入不能成为短腿,尤其在规范管理方面,更应该加大力度,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
  (一)正税清费,把非税收入控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和合理的额度内。对非税收入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整顿,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建立科学的非税收入项目库,把非税收入控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和合理的额度内。一是加强收费清理整顿,建立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的非税收入体系。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区分不同项目实施分类管理。首先,要做好“减”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清理并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审批,控制收费基金规模,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如取消用地管理费和城市拆迁管理费以及土地交易服务费等,严格限制土地领域非税收入的缓减免行为,做到政策外减免为零。同时,也要做好“加”法。按照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法规和规章,开征自然资源和非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或占用费。二是加快税费改革步伐,建立绿色税费体系。如将环保部门执收的排污(废水、废汽、废渣、噪声)费以及污水处理费等改为“环境保护税”;将某些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纳入现有税种或开征新税。如将地方用于城市建设的收费、基金、附加等并入“城市建设维护税”;将分散在劳动、民政、人事、卫生等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专项资金)改为统一征收“社会保障税”等。三是加大规范管理力度,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对应该保留、必然存在的非税收入要加大管理力度。如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或者出租、出售等都要实行听证制度或招投标,所取得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管理,确保国有资产(资源)不流失,并能保值增值。
  (二)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完备的非税收入法律法规体系。一要健全上位法。应尽快修订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定义政府非税收入,修改和增加关于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实行统筹安排等方面的相关条款。同时应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明确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事项。二要制定专门法规。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和非税收入的不同特点及管理需要,分类制定《政府性收费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条例》、《罚没收入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条例》等法规。三要完善具体规章制度。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应尽快出台本省区的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退付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管理等相关配套办法。总之,通过从中央到地方加强法制建设,形成一套完备的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明晰非税收入概念、范围、类别,明确其管理主体、权限以及政府各部门、各执法单位的职责,对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征收管理、票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确保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运作。
  (三)改变分散管理现状,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一是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交叉管理的现状,将项目审批和收费标准制定职能配置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税收与非税收入结构比例,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协调发展等因素,实行立项审批、标准制定、资金使用一体化管理。二是根据“国家所有、政府使用、财政管理”的原则,明确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主体地位及执收单位受托代征职责,逐步改变非税收入主体多、征收分散的现状。可在广泛推行财政开票、集中收费征管模式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征收大厅模式,扩大财政直接征收范围。三是整合非税收入征管职能,将政策制定、清理整顿等职能与征收管理、票据管理、稽查职能实行有机整合并实行归口管理。同时完善财政内部非税收入管理主体和各管理机构间的沟通机制,做到各管理环节紧密衔接、信息共享、相互协调,提高管理效率。
  (四)全面规范管理,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管理机制。一是加快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步伐,尽快将所有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逐步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方法,通过核定执收成本,加大统筹安排力度,将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同建立预算单位正常经费保障机制联动,打消预算单位顾虑。二是结合“金财工程”,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征缴信息系统。以“金财”管理系统为依托,通过银行代收和相关软件的不断完善,将项目管理、票据管理、账户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纳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非税收入信息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网络化、精细化管理。三是严格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严格管理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各环节,力求票据与项目、收入、稽查相结合。严格界定税务票据与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明确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只能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应交税金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四是建立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的保障机制。尽快推行非税收入执收责任制,通过明确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以及奖励、处罚办法等,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激励与约束机制,严格实行奖优惩劣,有效防止乱作为和不作为,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