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水利基金减免吗

2024-05-18 07:16

1. 一般纳税人水利基金减免吗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一般纳税人单位,月度收入低于10万元,季度低于30万免征水利基金。免征的水利基金不需要做计提分录,也不需要做扣缴分录。而不是先计提计入税金及附加,然后把减免的水利金结转到营业外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一般纳税人水利基金减免吗

2. 小规模纳税人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免征小规模纳税人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 免征水利基金的政策

法律分析: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二、优化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将民航发展基金重点投向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公共领域,逐步退出竞争性和市场化特征明显的领域;将航空物流体系建设纳入民航发展基金补助范围;不再对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运营予以补贴。
三、优化旅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项目、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纳入旅游发展基金补助范围。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免征水利基金的政策

4. 小规模水利基金减免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小规模水利基金减免政策是浙江省各地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二、落实减免政府性基金政策
13.延续实施停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各地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5. 水利基金减免

法律分析: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水利基金减免

6. 免税企业是否缴纳水利基金

(一)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年度减免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 减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或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7人以下)的;(3)经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4)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当年利润出现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6)经营钢铁、煤炭、汽车、化工原料、水泥、农资等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7)景点类旅游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8)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9)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10)确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一)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年度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减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或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7人以下)的;(3)经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4)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当年利润出现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6)经营钢铁、煤炭、汽车、化工原料、水泥、农资等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7)景点类旅游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8)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9)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10)确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可能每个地方的不太一样,起地税咨询下

7. 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给予3年免征。
法律依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减免额度和幅度的特殊规定:
  (一)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给予3年免征。
  (二)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减免1000元当年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自安置当年起3年内可按实际安置人数和规定额度减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每年可按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和规定额度减免。
  (四)农村家庭工业,下岗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下岗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期为3年。

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有哪些

8. 免税企业是否缴纳水利基金

(一)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年度减免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
  减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或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7人以下)的;(3)经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4)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当年利润出现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6)经营钢铁、煤炭、汽车、化工原料、水泥、农资等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7)景点类旅游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8)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9)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10)确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一)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年度减免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减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或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7人以下)的;(3)经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4)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当年利润出现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6)经营钢铁、煤炭、汽车、化工原料、水泥、农资等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7)景点类旅游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8)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9)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10)确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可能每个地方的不太一样,起地税咨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