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介绍

2024-05-16 02:56

1.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介绍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介绍

2.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其为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依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在本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并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其中,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

扩展资料: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2、支付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前一年度发生的风险事件、客户风险损失发生和赔付等情况在网站对外公告。
3、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协议约定禁止特约商户存储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密码等敏感信息,并采取定期检查、技术监测等必要监督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3.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  〕第  2  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 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  〕第  9  号公布)等相关规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网络支付是什么    
  网络支付说的是电子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包括消费者本身、制造商以及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使用安全的电子支付方式,以此来进行货币的自有交易支付或是资金流动的一种手段。
  网络支付采取了一系列的先进技术,通过数字网络传输转换完成信息的传输。网络支付的各种支付方式都是大同小异,都是使用数字化的方法进行资金款项的支付。而那些传统的支付方式则是利用现金流通、票据转账、银行汇款等实体相互转换的方式来完成支付的。
  网络支付的基本功能有:
  1、交易双方共同认证,能够防止支付诈骗等;
  2、加密的信息流,保持信息技术的完整性与保密效果;
  3、确认电子信息真伪的方式是数字摘要法;
  4、确保交易的行为过程与交易的业务的不可抵赖性;
  5、处理网络支付中一些贸易业务的多边支付问题;
  6、大大提高了支付的效率。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4.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第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等相关规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接受分类评价,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监管措施。

5. 如何评价刚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28日下午17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正式颁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困扰互联网金融行业多年的支付业务相关问题算是尘埃落地、真相大白,悬在空中的靴子,终于落了下来。相比今年八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文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从实名制的认定方式、交易金额、转账对象的限制以及监管的标准等大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笔者细读全文,并结合回答记者问以及释义,与你一起细细品味《办法》的精髓。没有跨过门槛的:参照个人支付账户管理,受余额影响,即Ⅱ类支付账户年累计不超过1 0万元、Ⅲ类支付账户年累计不超过2 0 万元。门槛外的支付机构,200以上的支付就需要跳转到银行网关进行密码、安全介质等校验工作,门槛内的嘛,应该和现有情况不变了。综上所述,《办法》的正式出台,对于规范支付业务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把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都讲得很明白,对第三方支付未来的长远发展是重大利好。基本上老百姓想要的功能央妈都给了,而且充分考虑了安全性和便捷性。但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内部却是几家欢喜几家愁,通过门槛的高度我们可以看到,优秀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得到功能和性能上的最大便利,而较弱的支付机构却要收到更多的监管和制约,高下立判啊。

如何评价刚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6. 如何评价刚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28日下午17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正式颁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困扰互联网金融行业多年的支付业务相关问题算是尘埃落地、真相大白,悬在空中的靴子,终于落了下来。相比今年八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文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从实名制的认定方式、交易金额、转账对象的限制以及监管的标准等大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笔者细读全文,并结合回答记者问以及释义,与你一起细细品味《办法》的精髓。没有跨过门槛的:参照个人支付账户管理,受余额影响,即Ⅱ类支付账户年累计不超过1 0万元、Ⅲ类支付账户年累计不超过2 0 万元。门槛外的支付机构,200以上的支付就需要跳转到银行网关进行密码、安全介质等校验工作,门槛内的嘛,应该和现有情况不变了。综上所述,《办法》的正式出台,对于规范支付业务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把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都讲得很明白,对第三方支付未来的长远发展是重大利好。基本上老百姓想要的功能央妈都给了,而且充分考虑了安全性和便捷性。但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内部却是几家欢喜几家愁,通过门槛的高度我们可以看到,优秀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得到功能和性能上的最大便利,而较弱的支付机构却要收到更多的监管和制约,高下立判啊。

7.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法规解读

 1 根据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用支付账户转账,无论转入还是转出,都只能在支付账户与自己的同名银行借记账户之间操作2 限制转账支付金额:拥有综合类支付账户的个人,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拥有消费类支付账户的个人,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3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这意味着此前第三方支付争抢的P2P网贷资金托管业务或被禁止上周五,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在刚刚过去的周末引发了轩然大波。有网友质疑,若对网络支付设置每日5000元额度的限制,连苹果手机都买不了。随后央行紧急作出解释,5000元限额仅针对第三方支付余额,超过5000元可以用银行卡快捷支付,不影响网友的正常网购。不过,央行的解释并未对意见稿中对于支付账户开立、单笔支付、转账等方面的限制做出说明,引发了不少用户的担忧和猜测。截至昨日记者发稿,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未对“意见稿”做公开表态,只表示还在研究文件。意见稿一旦通过并实施,未来究竟会对用户的开户、网购、消费、转账带来哪些影响?华西都市报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支付宝、财付通等相关第三方支付企业。  意见稿规定用户在开设网上账户时,需要用5种方式来验证身份。也就是说,未来用户如果要发微信红包,需要先向微信提交5个机构的证明来验证自己身份才可以。根据意见稿的第十六条,支付机构给个人开户,如果是消费类账户,需要三个机构为用户做身份验证。如果是具备理财、转账功能的综合账户,则需要五个机构来验证。而目前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主流的支付机构,都还达不到央行的规定,而且,这一规定对非银行类支付机构来说,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据业内人士介绍,这里的身份认证指的不是密码等安全手段,而是公安、税务、工商、银行、教育机构、居委会等能证明个人身份的机构。举个例子,用户上传身份证,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公安网校验,来证明你是你;又比如,用户绑定银行卡,由于银行卡是实名制的,所以校验银行卡信息也可以证明你是你。而目前,像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都是只用了这两种外部渠道来证明你是你。但是,央行认为,这两种外部渠道并不足以证明用户身份,用户需要找到更多外部渠道来证明“你是你”方可开户。换言之,今后用户开设支付账号,可能还要上传文凭学历、纳税证明、户口本、护照等一系列东西。打个比方,未来用户如果要给朋友发个微信红包,发之前先要向微信证明“你是你”:上传文凭、纳税证明、户口本、护照等资料,或者跑工商、居委会各种地方开证明。只有经过5种身份验证后,才可以发微信红包。这无疑将极大地影响用户使用微信红包的体验 。 无论是支付宝钱包还是微信支付,都有一个AA收款功能,七八个人聚餐,一人买单发起AA收款,填上聚餐人数,系统就会自动算出每人支付费用发出收款信息,其他人凭此打款到买单人账上,这其实利用的就是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转账功能。但如果意见稿实施,今后大家聚餐可能还得回归中国人的传统,一人买单轮着请客。根据意见稿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这也就是说,你的支付宝账户只能给自己的银行卡转账,不仅不能AA打款,想给老家的父母孝敬点生活费,可能也要去银行排队;老板给员工发工资或许也只能一家家银行去倒腾了。假如意见稿得以实施,城市用户可去营业厅柜台、ATM机、手机银行或者通过网银进行转账,但很多农村地区只支持邮局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有些地方小银行也没有网银,无法使用手机银行转账,若第三方支付转账被叫停,就只能去银行汇款了。而银行的跨行转账一般要收取一定手续费,这意味着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工具免费转账的午餐没了 。   虽然央行在2015年8月1日发表的解释中表示,网购超过每日5000元的限额不要紧,还可以通过银行卡快捷支付来付款,这个没有限制。但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根据客户授权,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机构、客户和银行在事先或者首笔交易时,单笔金额200元以上,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对此规定,有网友提出疑问:如果交易超过200元,是不是输完网络支付账号的密码后,还要跳到银行的APP或需要银行短信验证才能支付成功呢?央行对此的解释是,200元以上的支付,具体银行验还是支付机构验,必须是客户授权同意银行与支付机构按约定做的。如果他们约定由机构验,那么一旦发生资金欺诈或盗窃,银行必须承担资金安全责任,不允许推责给支付机构。过去银行给支付机构的单日限额在2万至5万元不等,而快捷支付(即无需跳转网银)方式可以最大限度提升用户支付效率。业内人士认为,明确银行与支付机构的责任是好,但对于用户来说,银行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限额将缩水 。 观意见稿全文,核心在于规范第三方支付的“类存款”业务,提高账户的安全性。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学院教授黄震认为,“盗刷、欺诈、套现等乱象频发,网络支付安全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重视。”他表示,意见稿是想让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当初发牌照时的初衷,服务于电商做小额、快捷的支付业务,不希望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边界无限扩张。“此次《意见稿》区分了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的差异,防止支付机构出现银行化、银联化,实质上积极巩固了银行体系在金融行业中坚不可摧的信用交易地位,鼓励支付机构可大力开展通道业务。利于维护金融行业稳定、长期健康发展。”华泰证券金融业分析师罗毅认为。互联网咨询机构易观国际分析师马韬表示,意见稿对于账户管理做出的种种规定,实际上是强调第三方支付的“中介性”,淡化“吸存”“转账”功能,对百姓的支付体验影响不大。大部分人仍将第三方支付作为小额支付工具,如金额过高,可通过网银支付。艾瑞咨询分析师李超表示,意见稿客观上有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因为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相当于“预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账户沉淀资金被盗取、挪用的事件时有发生。意见稿中对于第三方支付的功能限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风险积聚。  我国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约270家,2014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超8万亿,同比增长50%。从意见稿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受到了较多限制。例如,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P2P网贷、众筹平台进行资金托管的业务将受到极大约束,甚至被禁止。此外,大额消费将不能走网络清算通道,需要回归银联,直接减少支付机构的资金沉淀;同时意见稿要求每个账户的开立需采用3-5种以上方式进行交叉验证,将使支付机构丧失大量潜在用户。意见稿一旦实施,将对数万亿市场产生影响。业内人士预见,新规之下,大公司仍将延续多元化经营的路径,而小公司可能因竞争压力退出市场。零壹财经分析师赵飞表示,未来大公司将开展对多家小公司的收购,提升支付通道规模 。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法规解读

8.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单位客户,是指接受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客户,是指接受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自然人。客户本人,是指客户本单位(单位客户)或者本人(个人客户)。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有关业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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