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2024-05-10 19:35

1. 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包括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属的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在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参加志愿服务的成员。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青年志愿者自愿无偿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行为。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可成立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所在区域内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青年志愿者协会可设立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具体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五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服务行为,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应当经常开展青年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鼓励机关招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招工、学校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优秀青年志愿者优先录用、录取。第七条 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
    (二)遵纪守法;
    (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服务技能;
    (四)具有合法身份证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青年志愿者协会核准,注册为青年志愿者。
    单位或组织提出申请,经青年志愿者协会核准,可以注册为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团体成员。第八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五)自愿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第九条 青年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尊重被服务者的权利;
    (四)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年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青年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助学、法律服务、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和帮教归正人员、社会大型活动综合服务等活动。
    青年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服务者和被服务者之间,可以订立志愿服务协议。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服务标志。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日、服务周、服务月活动和其他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作为评价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标准。
    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服务时间和服务实绩,奖励优秀青年志愿者和下属优秀青年志愿者组织。第十五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吸纳未注册的其他志愿者参加。
    提倡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开展累计一百小时的志愿服务。第十六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志愿者组织间的服务交流活动。第十七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经费由社会捐赠和资助、政府支持及其他合法收入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协会的资产。
    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公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的监督。

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2.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明典范城市,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政策和措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志愿服务体系,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志愿服务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宣传表彰、经验推广等工作,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精神文明建设的办事机构承担志愿服务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规范制定、违法行为查处等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广旅游、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司法行政、体育、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退役军人事务、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志愿服务有关工作。第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本辖区的志愿服务工作,推动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机制,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第八条 共青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具体组织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参与志愿服务信息化、教育培训、宣传等。

  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慈善行业组织等团体、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依法成立的志愿服务联合会,是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志愿者以及相关单位组成的志愿服务联合组织,应当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职责,按照章程规定,做好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的指导和服务协调工作,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团队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在统一的志愿服务数字化系统进行注册。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应当为志愿者提供注册服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二)依照章程和宗旨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招募、登记、培训、管理志愿者并做好志愿者的注册、志愿服务记录等工作;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并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志愿服务团队。

3. 浙江志愿服务条例实施时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利用自身知识、技能、体能、时间等,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的指导和保障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宣传志愿精神,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七条 每年三月五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成立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名称为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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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志愿服务条例实施时间

4.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的具体条例

(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8年3月5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专门从事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以自身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个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实施的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青团组织承担。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指导。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精神,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第七条 每年三月五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成为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健全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制度,制定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措施;(二)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管理、表彰,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和理念教育;(四)根据志愿者要求,开具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六)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八)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志愿者协会协助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内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招募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计划,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参加志愿服务。第十二条 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档案,制定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第十三条 服务组织应当统一志愿服务标识。志愿服务标识的式样、使用及管理办法由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 服务组织进行重大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提前十五天将志愿服务计划报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并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志愿服务活动情况报同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查。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后,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第十六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四)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五)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六)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规定;(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和培训;(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五)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标识;(七)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帮老助弱、帮孤助残、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科普宣传,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可以订立志愿服务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有关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给予答复。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项目需要,对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项服务培训,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识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或者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障。第二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包括下列来源:(一)政府财政支持;(二)社会捐赠或者资助;(三)其他合法收入。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志愿者的监督。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二十五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捐赠者和资助者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第二十六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招考公务员或者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对志愿服务有贡献的志愿者。第二十七条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把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围,并将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大专院校和中学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并将其纳入社会实践课或者综合实践活动课。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服务组织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服务对象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依法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志愿者追偿。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者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公安、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三条 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到省外、境外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5日起施行。

5. 宁波志愿者怎么报名

1.打开宁波志愿者网首页点开



2.志愿服务组织注册头像为该组织的队旗、队徽、组织开展活动时的照片等等有代表性的图片,上传图片像素要求为560*320。

3. 按照步骤填写完整所有信息。

注:所属机构为:区县(市)志愿者协会----镇海区志愿者协会---XXXX志愿服务队

4.已注册的志愿者组织可直接填写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即可【摘要】
宁波志愿者怎么报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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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属机构为:区县(市)志愿者协会----镇海区志愿者协会---XXXX志愿服务队

4.已注册的志愿者组织可直接填写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即可【回答】
参加自愿者要哪里报名【提问】
网上报名不是写清楚啦吗【回答】
我不会操作【提问】
会打开浏览器吧。照上面的来【回答】
下载软件【提问】
不用下吧。网页登陆就可以啦【回答】
在哪里【提问】
宁波志愿者网【回答】

宁波志愿者怎么报名

6. 宁波报志愿者的电话

宁波志愿者服务指导中心电话是0574-87327156【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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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宁波的志愿者报名怎么进行的?有什么要求啊?

分类:  体育/运动 >> 奥运/赛事 
   问题描述: 
  
 我是宁波的大学生,很想成为一名奥运会志愿者,但是网上根本就找不到应该到哪里去报名,具体的要求是哪些,很受打击。
 
   解析: 
  
 一、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自愿参加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志愿服务;
 
  (二)1990年6月30日(含)前出生,身体健康;
 
  
 
  (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四)能够参加赛前的培训及相关活动;
 
  (五)能够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连续服务7天以上;
 
  (六)母语为汉语的申请人应具备基本的外语交流能力,母语不是汉语的申请人应具备基本的汉语交流能力;
 
  (七)具备志愿服务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了解赛会志愿者政策;
 
  2.在岗位确定之前表达工作岗位的意愿;
 
  3.获得必要的工作保障;
 
  4.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5.参加赛会志愿者评比表彰;
 
  6.对赛会志愿者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申请退出志愿服务。
 
  (二)义务
 
  1.遵守奥林匹克 *** ,遵守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章程,传播奥林匹克精神;
 
  2.遵守北京奥组委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3.履行经本人签署的志愿服务承诺书;
 
  4.完成相应的培训;
 
  5.服从北京奥组委对志愿服务工作岗位的安排;
 
  6.服从北京奥组委的指挥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任务;
 
  7.服从志愿服务期间所在团队的管理。
 
  三、志愿者的招募
 
  (一)来源
 
  奥运会、残奥会赛会志愿者主要在北京地区招募,以北京高校学生为主要来源,同时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居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人华侨和外国人招募一定数量的赛会志愿者。
 
  (二)报名途径
 
  北京奥组委或北京奥组委指定的相关机构,负责接收申请人的自愿报名。
 
  (三)报名时间
 
  赛会志愿者的报名时间为2006年8月至2008年3月。
 
  (四)招募流程
 
  1.赛会志愿者的招募流程主要包括申请人报名、材料审核、面试、测试、岗位分配、背景审核、发出录用通知等。
 
  2.北京奥组委按照招募流程分批次在申请人中录用赛会志愿者,2007年8月发出第一批赛会志愿者录用通知。赛会志愿者录用工作于2008年5月完成。
 
  (五)京外赛区赛会志愿者的招募
 
  青岛、天津、上海、沈阳、秦皇岛、香港赛区的赛会志愿者招募工作,根据北京奥组委制定的统一政策,在北京奥组委的指导下,由各赛区赛事组织机构负责实施。
 
  四、志愿者的培训
 
  (一)培训内容
 
  1.通用培训。通用培训的内容包括奥林匹克基本知识、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概况、中国历史及传统文化、北京历史及文化生活、残疾人服务知识和技能、礼仪规范、医学常识及急救技能等。通用培训将针对赛会志愿者申请人广泛开展。
 
  2.专业培训。专业培训的内容包括按志愿服务岗位的专业要求所应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场馆培训。场馆培训的内容包括场馆功能、场馆内比赛相关知识、内部设施、组织结构、规章制度等。
 
  4.岗位培训。岗位培训的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业务流程、操作规范等。
 
  (二)培训方式
 
  1.远程培训。远程培训主要包括网络培训、广电媒体培训和函授培训。
 
  2.面授。
 
  3.实践培训。实践培训主要包括公益实践活动、专题活动和参加测试赛。
 
  五、志愿者的服务领域和班次安排
 
  (一)服务领域
 
  1.赛会志愿者主要在场馆(含竞赛场馆、训练场馆和非竞赛场馆)进行志愿服务。根据奥运会、残奥会运行的实际需要,部分赛会志愿者的工作岗位具有流动性,不在固定场馆进行志愿服务。
 
  2.赛会志愿者的服务领域主要包括礼宾接待、语言翻译、交通服务、安全保卫、医疗卫生、观众服务、沟通联络、竞赛组织支持、场馆运行支持、新闻运行支持和文化活动组织支持,及其他北京奥组委指定的领域。
 
  (二)班次安排
 
  赛会志愿者原则上每天工作一个班次,一个班次不超过8小时。特殊岗位将视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时间班次。
 
  六、志愿者的保障和激励
 
  (一)工作保障
 
  1.制发身份注册卡;
 
  2.提供工作制服装备;
 
  3.提供工作期间的餐饮;
 
  4.提供市内特定区间的免费公共交通服务;
 
  5.提供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表彰激励
 
  1.颁发奥运会、残奥会志愿服务证书和证章;
 
  2.评选优秀赛会志愿者个人、团队和工作机构,授予荣誉称号;
 
  3.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效果,赛会志愿者可以获得奥运会、残奥会纪念品;
 
  4.奥运会、残奥会结束后,建立志愿者纪念设施。
 
  (三)赛事举办地以外的赛会志愿者,自行承担从居住地到赛事举办地的往返交通费用,在赛事举办地的住宿费用和在工作期间以外的餐饮费用。
 
  (四)对于不履行义务的赛会志愿者,北京奥组委将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北京奥运会、残奥会赛会志愿者资格。
 
  《北京奥运会、残奥会赛会志愿者通用政策》由北京奥运会志愿者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
 
  北京奥运会赛会志愿者总需求约为7万人,残奥会赛会志愿者总需求约为3万人,主要在北京地区招募,以北京高校学生为主要来源。同时,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居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人华侨和留学生、外国人招募一定数量的赛会志愿者。
 
  赛会志愿者报名从2006年8月起陆续开始,至2008年3月底结束。为增强赛会志愿者组织工作的计划性和周密性,分阶段启动赛会志愿者的报名工作。
 
  1、2006年8月28日北京地区申请人开始报名,具体报名方式为:
 
  (1)在京普通高校师生(含在京港澳台侨师生和外国师生),在普通高校内部设立的招募点自愿报名。
 
  (2)在北京地区生活、工作的各界人士,在居住地区县的团委指定的网络报名系统报名,或到所居住的街道、乡镇的团委填报纸质报名表。
 
  2、2006年12月京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人开始报名,申请人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指定的报名渠道报名。
 
  3、2007年3月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人华侨和留学生、外国人开始报名。
 
  4、京外赛区(青岛、天津、上海、沈阳、秦皇岛、香港)志愿者,由京外赛区赛事组织机构按照北京奥组委制定的统一政策招募。
 
  北京地区报名网站:
 
  东城区:bjdch.gov
 
  西城区:bjxch.gov
 
  崇文区:cwi.gov
 
  宣武区:bjxw.gov
 
  朝阳区:bjchy.gov
 
  海淀区:bjhd.gov
 
  丰台区:bjft.gov
 
  石景山区:bjsjs.gov
 
  门头沟区:bjmtg.gov
 
  房山区:bjfsh.gov
 
  通州区:bjtzh.gov
 
  顺义区:bjshy.gov
 
  大兴区:bjdx.gov
 
  昌平区:bjchp.gov
 
  平谷区:b.gov
 
  怀柔区:bjhr.gov
 
  密云县:bjmy.gov
 
  延庆县:bjyq.gov
 
  咨询热线:86—10—12308
 
  纸质报名表填报地点:
 
  北京市各街道办事处团工委、乡镇团委
 
  接待站(北京志愿者协会)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8-1号海淀文化艺术大厦1501室

宁波的志愿者报名怎么进行的?有什么要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