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有哪些?

2024-04-27 14:24

1.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有哪些?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
  一、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二、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有哪些?

2. 公共污水处理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其中《目录》中规定污水处理是指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劳务,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因此,若贵公司提供污水处理符合上述标准的,从2015年7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3.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工作的所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上有优惠吗?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今年在处理公共污水项目上有一些所得。请问就该项目的所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上有什么优惠吗?
专业解答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您公司在处理公共污水项目上的所得,是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的。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工作的所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上有优惠吗?

4. 公共污水处理企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公共污水处理企业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

5. 处理公共污水企业所得税优惠

法律分析:对污水处理企业而言,国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税收优惠。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免征营业税。定期支付给当地财政部门用于公益性污水处理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处理公共污水企业所得税优惠

6. 公共污水处理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处理公共污水企业所得税优惠

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条件:污水处理必须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项目需单独核算,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经营多个项目或多种业务的单位,需要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需在各项目或各业务间按收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比例合理进行分摊。      2、污水处理企业环保设备投资额抵减10%企业所得税额的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者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购置并使用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保等专用设备的,按照购置金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并且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购置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得享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在污水处理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时,同时满足专用设备抵减和三免三减半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实际工作中,污水处理企业常用的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紫外消毒灯、污泥干化机、膜生物反应器、重金属离子去除器、反渗透过滤器等环保设备均可以享受设备投资额抵税政策。企业在购置该类设备时,要与供应商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开具发票,并在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提交该类设备的性能参数及实际运行过程中的性能参数的检测结果。如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在享受设备投资额抵税时,脱水后泥饼的含固率必须要大于或等于25%,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政府部门的检测结果给税务机关,以达到享受条件。      享受优惠条件:企业购置且实际使用,并切实达到相应的节能节水、安全性能等的规定指标。

处理公共污水企业所得税优惠

8.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网友提问:某县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请问,该厂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律师解答: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后5年内结转抵免。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列举了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4种专用设备:膜生物反应器、紫外消毒灯、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污泥干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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