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是什么?

2024-05-05 09:22

1. 股权收购是什么?

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控股式收购的结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绝对优势的股份,并不影响B公司的继续存在,其组织形式仍然保持不变,法律上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B公司持有的商品条码,仍由B公司持有,而不因公司股东或股东股份数量持有情况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改变。商品条码持有人未发生变化,其使用权当然也未发生转移。
一、公司收购后债务谁来承担?
常见的收购方式有两种,主要有股权收购和资本收购。两者在收购方式、税费、对既有债务影响等方面有诸多不同。
1、股权收购,一般是指公司股东的股份由原股东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替代原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继续行使原股东的公司权利。由此可以看出,股权转让合同是新股东和原股东之间订立的关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问题,并不涉及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并不会因为股东的变更而变更或消灭,原股东因被收购而退出公司,那么原有的债务应当由新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这就给受让方带来潜在风险,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受让方便是哑巴吃黄连。股权收购如今在互联网收购方式中盛行,收购方一般看中的是受让方的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市场前景等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效益。
2、资本收购,是指公司以有偿对价取得另外一家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的民事法律行为。资本收购一般不涉及公司股东权益,收购方看中的是受让方某一具体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由于收购方并不涉及股权,对于原公司的债务也就不承担责任,这无疑可以很大的降低商业风险。但也有例外情况,即双方在收购协议中约定了受让方不仅受让资产,还受让相应的债务,那么受让方将对约定的这部分债务承担责任。
二、收购100股权和全资收购区别
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存在很重大的区别:1、主体不同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的各公司作出决议,要有合并各方公司签订协议。股权收购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要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订立协议;要约收购中,收购方要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不论哪种方式,股份的出售者都是目标公司股东。与此相连的是股份收购决策的分散型和交易的困难性。2、效力不同公司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并入存续公司。新设合并中,各方都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公司取代合并各公司。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本身不发生变化,依然存续。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唯一的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公司而存在。在整个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而存在。于此相连,权利义务的承担也不同。公司合并中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公司和公司承担,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本身未发生变化,并未丧失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由目标公司自身承担。3、性质不同公司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资源合作的结果。合并公司与被合并公司处于“友好”关系中。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合并双方表面上也呈“友好”关系状态。在股权收购中,收购者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关系就不尽一样。当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响应并积极配合时,收购就成“友好”收购性质。当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阻碍收购时,收购就呈“敌意”收购性质。4、控制程度不同公司合并中,被并公司完全并入存续公司或公司,后者取得被并公司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被并公司作为存续公司、公司的一部分而完全受其控制。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既可以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而完全控制目标公司,也可以只收购的目标公司50%以上的股份,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实现拥有控制权下的“合资经营”。5、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公司合并作为一种法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股东会对合并做出特别决议;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实施债权人保护程序;办理合并登记等。股权收购则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不须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权力机构的同意,不需要债权人保护程序等。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主要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依照法律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向证券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于公告后,履行收购协议。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方持有被收购股份时,应进行报告和公告,持有股份超过30%继续收购的,则要发出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期限(30到60日)完成收购。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属于股东转让出资、股份的行为,使用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份、出资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中,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非上市公司的收购,也要有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收购是什么?

2. 全资收购和控股收购有什么区别

1、全资收购是指一家公司以有偿对价取得另外一家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即取得了这家公司的所有权。
2、控股收购只要获得某一机构或公司持有股份达到50%以上,一般情况下就足以控制该股份公司。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所有权还在原公司。
3、全资收购的对象更为多样,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控股收购一般情况下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收购对资金的要求更高,需要更有实力的资金参与,而控股收购只获取部分的控制权所以资金要求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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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这样做能否将股权全部收购?

首先,我理解这是一个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的纠纷案件。那么,楼主说的问题本身就有问题了。因为按照中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不能超过50人的。如果股东超过200人,可以推导出这个公司一定是一家上市股份公司。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自由,不存在股东优先购买权一说。
我们可以假设题述的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应当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为被告。如果说涉及很多人(比如30个人等),该举证的证据还是一样都不能少。而且,这些人要全部成为共同被告,不能只告其中一个而适用其他转让方。因为如果允许这样,显然侵害了其他转让股东的诉讼权益,剥夺了人家的答辩权利。
优先购买权案件在实际业务中争议较大,不同法院常常观点迥异。若案件较为重要,请咨询有相关诉讼经验的律师。

这样做能否将股权全部收购?

4. 股权收购

您好,您的问题已获悉,我的初步解答如下:
首先,根据您的表述可知:A公司为受让人,B公司为出让人,C公司为目标公司,B公司向A公司出让其持有的C公司90%的股权。因此,交易实际上是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的,在无任何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款项理应支付给B公司。
其次,款项的支付方式应符合约定的方式,款项的性质应为股权转让款,若通过银行进行资金流转,还需符合会计制度以及开户行的尽管要求。
最后,鉴于A公司为收购方,因此建议审慎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并拟定完善的股权转让协议以维护自身利益。根据并购实务,很多情况需要事先安排并预设有关解决路径,因为很多不利情况是在收购后1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开始慢慢呈现的。

顺颂商祺

田嘉龙律师

5. 股权收购

你这个问题问的大有问题啊。。。

1、注册资本300w,实收资本却只有299w,这是不合常规的,就算是分期缴纳出资,只剩下1w出资还没有缴足,也不对劲!
2、既然是有限责任公司,就不划分等额的股份,所以也就不存在“每股”的说法,也就不应该有每股1元的说法。股份制公司才有这个说法

最后,还是按照我理解的来回答下你的问题,净资产310w,在不考虑溢价,公平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股权的价款应该以净资产为依据,就让收购X%的股权,收购的总价款就应该是310*X%,当然了,实际中股权转让价款是双方协商确定的
如果你的意思是不考虑净资产,只按实收资本收购股权,那应该是注册资本300w为基数,收购价款应该是300*X%

股权收购

6. 股权收购

一、股权收购是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东的股份,或者收购目标企业发行的股份,或向目标企业的股东发行收购方的股份.换取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的方式,或者直接用现金购买,达到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通常所说的企业收购或并购也属于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的目的无外乎: 
1)获取较高的利润或投资回报率 
2)为了进入某个产业领域 
3)完善收购方价值链 
4)获得目标公司的无形资产 
5)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或核心技术
二、要约收购,又叫做"买断合并",是指收购人为了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并且取得被收购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至少95%以上股份) 向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收购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英国被称为Takeover bid,在美国则被称为Tender offer,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7. 收购股权是收购公司吗?

法律分析:
是的。收购全部股权就是收购公司,另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收购股权是收购公司吗?

8. 被收购公司原股东还有股份吗

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情况主要根据收购公司的收购方案决定,没有明确规定被收购公司是否还有股份。
如果收购的是上市公司的股份,被收购的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持有其余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收购人进行收购。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要约收购的概念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这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二、私募基金的收购类型和限制条件
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以下不同的分类:
1、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根据收购所要达到的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强度不同,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控股收购是指为达到目标公司的控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购入其一定数量的股份,而持有目标公司相对优势的股票权的行为。兼并收购是指为达到兼并目标公司的目的,购入足以控制目标公司的绝对多数乃至全部股份,从而持有目标公司绝对优势的股票权的行为。
2、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根据收购要约中对收购所要达到的持股总数有无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全面收购的收购要约中没有持股总量的要求;部分收购的收购要约中有持股总数的要求,并对受要约人的应约股份按比例接纳。
3、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
4、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根据收购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凡是在证券交易所内上市的目标公司的收购,称为场内收购;反之,则称为场外收购。场外收购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特别批准方可进行。
三、法律规定产品回购是什么意思
法律规定产品回购的意思是指用现金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流通股票的收购行为,用现金并且高于市价价格可以保证收购行动顺利完成。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是企业资本经营的一种形式,既有经济意义,又有法律意义。收购的经济意义是指一家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易手,原来的投资者丧失了对该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实质是取得控制权。从法律意义上讲,中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就是正回购方,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回购信托合同中的股票的回购。溢价的意思就是:交易价格大于市场价格;相对的折价的意思就是:交易价格小于市场价格。如果是债券的话,就是交易价格与票面价值的关系了。
绿票讹诈又译讹诈赎金,直译为绿讹诈函又称:溢价回购,由(美元的俚称)和(讹诈函)两个词演绎而来,指的是单个或一组投资者大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其主要目的是迫使目标公司溢价回购上述股票(进行讹诈)。出于防止被收购的考虑,目标公司以较高的溢价实施回购(给付赎金),以促使上述股东将股票出售给公司,放弃进一步收购的打算。这种回购对象特定,不适用于其他股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第44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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