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会条例

2024-05-17 11:56

1. 安徽省商会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会健康发展,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发挥商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会的登记、运行、管理和服务。
  本条例所称商会是指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经济性社会团体,含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查、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县级以上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是其所属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履行登记初审和有关指导、服务、监督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会提供支持和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商会进行行业指导,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 商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
  在商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商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条 商会实行会员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商会章程规定,自愿申请加入或者退出商会。
  商会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第六条 商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有条件的商会应当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需要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工商联所属商会的,应当同时报工商联审查。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章程中载明。
  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监事长和秘书长均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第八条 商会可以参与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开展行业调查、统计,收集行业信息,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商会应当主动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商会的对接,探索建立产业互补、行业互联、会员互助、商会互动的合作模式,协同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第九条 商会根据需要,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宣传法律法规、行业动态、税收金融和产业政策等;
  (二)指导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等服务,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四)开展会员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等经贸活动,依法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服务职能。第十条 商会应当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会员信用承诺制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第十一条 商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代表会员提出反倾销、反补贴等调查申请,组织会员参加应诉;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加政府组织的与本商会利益有关的决策咨询论证,提出相关建议。第十二条 商会可以帮助会员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和联系,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商会可以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经营活动关系,以及本商会与其他商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事宜。第十三条 商会应当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经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十四条 商会依法参与仲裁工作,引导会员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企业家担任仲裁员。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商联应当扶持和促进商会发展,支持其自主办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商联应当支持商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支持商会做好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评定、社会保障等工作。

安徽省商会条例

2.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的工商联领导

主席: 李卫华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 陈翔副主席:严安云 华应明 耿学梅吴韦人 慈亚平 余渐富张靖华 后 力 吴俊保陈先保 崔兴柏 叶世渠刘庆峰 何帮喜 周夏耘姜 纯 张红梅 江继忠王文银 李方军巡视员: 吴成贵秘书长: 杨 蓉

3. 安徽省广东商会的介绍

安徽省广东商会是经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安徽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省级社会团体,主要是由在安徽省的广东籍工商界人士和广东在安徽投资的企业组成。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鹤龄担任高级领导顾问;金利来集团有限公司副主席兼行政总裁曾智明担任名誉会长;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冼燃担任荣誉会长;安徽省政协委员、信地集团董事长吴图平担任会长。

安徽省广东商会的介绍

4. 安徽省广东商会的领导顾问

安徽省广东商会领导顾问  (排名不分先后)    高级领导顾问  王鹤龄 安徽省政协 副主席    领导顾问  余焰炉 安徽省人民政府 副秘书长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副主席  汪沪敏 安徽省政协 副秘书长  赵世对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副部长  桂建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任  赵炳云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任、党组副书记  贺 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党组书记、副主任  刘 健 安徽省民政厅 厅长  倪 虹 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厅长  韩伯泉 安徽省林业厅 厅长  于 勇 安徽省商务厅 厅长  高开焰 安徽省卫生厅 厅长  刘战平 安徽省审计厅 厅长  李 星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巡视员  许 伟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副主任  刘 健 安徽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主任  张良庆 安徽省信用联社 理事长  操建华 中共安徽省委统战部 副部长  安徽省工商联 党组书记  缪学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厅长  万 静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巡视员  金启建 安徽省工商局 局长  江 山 安徽省旅游局 局长  宣庆生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副局长  周仁强 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 党委书记  吴存荣 合肥市人民政府 市长  毕美家 中共淮北市 市委书记  许崇信 淮北市人民政府 市长  牛弩韬 亳州市人民政府 市长  吴旭军 宿州市人民政府 市长  陈启涛 中共蚌埠市委 书记  孙云飞 阜阳市人民政府 市长  曹 勇 淮南市人民政府 市长  张韶春 六安市人民政府 市长  周春雨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市长  宋国权 巢湖市人民政府 市长  陈树隆 中共芜湖市委 书记  虞爱华 宣城市人民政府 市长  李 明 铜陵市人民政府 市长  方西屏 池州市人民政府 市长  肖超英 安庆市人民政府 市长  王福宏 中共黄山市委 书记  陈 强 黄山市人民政府 市长  张恩水 安徽省司法厅 纪委书记  郭 超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副主任  盛志刚 合肥市政协 副主席  毛万里 合肥商务局 局长  李 兵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任  徐景仁 安徽省科学家企业家协会 常务副会长

5. 安徽省广东商会的机构简介

安徽省广东商会成立于2008年12月22日 ,是经安徽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安徽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主要由在安徽省的广东籍工商界人士和广东在安徽投资的企业及有关人士组成。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鹤龄担任高级领导顾问;金利来集团有限公司副主席兼行政总裁曾智明,安徽省政协委员、信地集团董事长吴图平担任名誉会长;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冼燃担任会长。商会现有领导顾问49人、副会长35人、会员企业500余家,投资领域涉及房地产、电子工业、汽车零部件、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商贸服务等领域,累计投资额达3000多亿元。   商会 在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广东省政府驻沪办的正确领导下,在理事会成员和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先后设立了“法律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企业家创业中心”等部门;成立了芜湖联络处、黄山市广东商会等办事机构。商会始终围绕“团结、拓展、交流、服务”的宗旨,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会员发展与服务、宣传与活动、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商会还积极引导和鼓励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亲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投入到救灾工作中,会员在历次抗击风雪和抗震救灾中捐款捐物累积达2000多万元,捐助希望小学工程600多万元。四年来,商会的工作不仅受到广大会员和社会各界的好评,还得到粤皖两省有关部门的肯定,先后获得“广东省先进驻外广东商会”和“安徽省百优社会组织”等荣誉称号。商会的宗旨是:团结、拓展、交流、服务。团结广东籍的工商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提供服务,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安徽贡献力量。

安徽省广东商会的机构简介

6. 安徽省广东商会的商会章程

安徽省广东商会章程(经2008年12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安徽省广东商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Chamber of Anhui Province。(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是在安徽省的广东籍工商界人士和广东在安徽投资的企业及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拓展、交流、服务。团结广东籍的工商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提供服务,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安徽贡献力量。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指导和监督单位为广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合肥市红星路86号省政府活动室6楼。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1. 广泛联系广东籍工商界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安徽经济发展牵线搭桥;2.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会员进行团结、友爱、互助、爱国、敬业、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4.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办好本会服务事业;5.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合法的证明,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提供协调服务;6.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使会员正当权益不受损害;7.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外展览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开拓国内、国际市场;8.有条件时增进与海外华侨团体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社团和国内工商经济社团人士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9.组织会员举办各类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10.创办网站和会刊,加强对商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11.评选和表彰优秀会员和会员单位;12.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团体会员:1.广东籍在皖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2.广东籍在皖的个体经营者;3.广东省企事业单位在皖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人会员:在皖工作的广东籍各界人士。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团体会员的入会申请表应当由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确认;2.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3.由本会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主办的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1.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3.积极承担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4.按时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项;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发展;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7.任命各主要下设机构负责人;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威望;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4.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会长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3.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人选,并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4.决定聘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会通过,可聘请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著名企业家及社会名流担任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可应邀出席理事会议,应邀参与商会活动,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创办实体上缴的管理费利息;6.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会会费管理制度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向会员公开。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有费用开支必须严格按照本会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工作人员的待遇由秘书长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民政厅审查同意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民政厅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民政厅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章程自2008年12月22日起生效。

7.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的商会领导

商会领导 会长: 李卫华第一副会长: 陈翔副会长:严安云 华应明 耿学梅王兴业 牟坤林 程文显方 浩 李苏清 杨俊斌段转建 高允连 赵玉秀钱洲胜 吴图平 吴端革李 军 李贵华秘书长: 杨 蓉

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的商会领导

8. 安徽省浙江商会的介绍

安徽省浙江企业联合会1经安徽省社团管理部门审查,在皖浙两省党政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2002年8月8日批准成立。商会成立初期共有168家会员单位,投资项目130多个,总投资额20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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