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职能机构

2024-05-22 14:32

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职能机构

深圳市住房建设局设12个处室。(一)办公室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督办、接待、固定资产管理、政务公开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统筹协调局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财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内部审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二)人事处承担党务、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三)政策法规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重大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四)住房改革与发展处起草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管;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出售、出租、产权管理、拆迁补偿等工作;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承担市房屋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五)住房保障处参与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报住房基金和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计划;拟订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标准;组织市本级政策性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拆除重建和改造以及住房公共配套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六)物业监管处承担物业管理的市场管理及行业管理;拟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管物业管理招投标;承担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维修基金的管理;承担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七)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监管处起草招投标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依法监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承担建筑行业统计工作。(八)建筑业管理处拟订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实施企业资质许可,查处资质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指导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建设。(九)质量安全监管处监督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施工现场应急抢险工作;承担房屋修缮、改造及安全使用的监管工作。(十)勘察设计与科技处承担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建设科技管理工作;承担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承担住宅产业化的具体实施工作。(十一)建筑节能与建材处拟订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建筑工业化和建材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工作;承担建材行业市场准入、循环利用的监督管理;管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墙体材料改革基金和发展散装水泥基金。(十二)燃气发展与保障处 承担燃气(天然气)行业和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燃气项目建设;监管天然气长输管线及场站;监督管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核发燃气行业经营许可;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职能机构

2.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简介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发〔2009〕9号),设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建设局,挂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归口联系。

3.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的直属机构

机关事务室协助局办公室做好各项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购置、登记、领用、调配、日常使用监管、报废等工作;负责全局办公用品及耗材的采购、登记、领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办公场所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及报刊发放工作;负责局会务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食堂日常管理及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局宣传印刷品的印制工作;负责局物业修缮管理工作;负责车辆调配、维修及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合同的谈判、签订、管理及履行监管工作;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综合财务室贯彻执行国家、省、巿有关财经法规条例和政策,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负责本局会计核算及监督工作;负责本局预决算编制及财务收支分析工作,监督控制年度经费预算开支计划执行情况;负责住房基金财务监管、保障性住房资金的融资、计划执行及款项支付办理等工作;负责本局各项财务支出的审核、报账工作;负责参与局内重大财务及工资制度、决策、授权、内部控制等流程编制工作;组织各项财务指标的核算、审核及财务数据报送工作;配合区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审计检查工作;负责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和政府专用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会计档案、票据、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巿、区有关住房保障的法规条例和政策,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具体事务;负责本区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出售、租赁管理、维修和改造工作,组织实施住房受理、审核、分配及管理工作;负责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收购及没收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区住房基金产权物业租赁及出售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拆迁安置小区政府产权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及后续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本区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相关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工作;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巿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法规条例和政策;依法收取和追缴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负责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使用监管与备案;指导、监管全区日常缴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归集,并进行备案;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信息资料统计、录入和归档工作;负责调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引发的信访投诉事项;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区节能建材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省、巿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工业化、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建材业有关法规条例、政策和技术规范,编制本区相关实施办法、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建筑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筑科技管理及建筑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申报工作;负责推进建筑标准化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工业化、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管理,推进建设领域循环经济工作,承担建筑节能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和管理;牵头组织建材专项打假工作,查处假冒违劣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管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负责住宅产业化的具体实施工作;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区城市建设档案室对全区建设工程档案的预验收和验收进行监督;负责审核、接收、整理、保管我区建设工程项目永久和长期保管的档案资料;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城建档案查阅等利用服务;负责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的城建档案指导、检查工作;负责推进城建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及编研工作;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区工程造价管理站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及造价管理的法规条例和政策;对区内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监管,对区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区内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备案、监管;负责调处区内工程造价纠纷;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计价行为进行监管;对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进行备案管理;负责建立完善本地建筑材料价格和造价指标信息库;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巿有关工程交易服务法规条例和政策;为我区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等非营利公共服务,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接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依法进入交易中心交易项目进行程序监督;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区施工安全监督站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和省、巿、区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技术标准和政策,依法对辖区内的报建受监工程建筑企业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制订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依法对受监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安全前提条件检查,对施工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抽查及竣工前安全业绩的考评;依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或现场安全隐患视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整改或停工整改,提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公示、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的设立、年审、晋降级和评优提出施工安全初审意见;组织或参与本辖区行业安全生产动态检查,参与重大施工安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本行业内推广运用施工安全防护标准、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标准并参与组织管理,参与安全技术设备和安全技术科研成果的鉴定;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特殊工种上岗证的审核验证工作;指导企业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宣传培训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组织行业内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制定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统一工作标准,推进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巿、区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规条例和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施工许可证核发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审查,对受监建设工程质量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及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方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或活动;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定资格,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从事工程建设活动;负责建设工程关键部位和环节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分项分部工程、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向政府报送受委托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及预拌砂浆在工程的使用和建设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调处工程质量投诉信访事项;组织或参与各类工程建设执法检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并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转包挂靠行为和其他违反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招标工程中标单位承诺事项中涉及质量管理、项目管理班子配备等内容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负责承担本区建筑工程及建筑构件、建筑制品质量的仲裁(或鉴定)检测工作;负责接受委托承担建筑工程、建筑构件、制品及建筑现场所有材料的检测工作;负责参与全区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受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民防工程建设监管工作;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的直属机构

4.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是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2009〕9号),设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建设局,挂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归口联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设有14个内设机构和10个直属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房地产、勘察设计咨询、物业管理、燃气、建筑等行业以及房屋安全、住房制度改革、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负责拟订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和行业管理以及住房租赁工作。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市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租售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工作。
(四)负责拟订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统筹指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各级维修基金的监管职责,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负责拟订工程建设,建筑、勘察设计、燃气、物业管理等行业以及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筹我市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六)承担建筑市场和建设行业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及市场管理。监管全市建设工程(含勘察设计和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工程合同管理。
(七)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从施工报建至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九)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制定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政策。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管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十一)承担燃气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承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核发燃气行业经营许可。参与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十二)承担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协调、督促、管理等职责。

5.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督办、接待、政务公开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统筹协调局信息化建设; 承担党务、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法规科 负责组织重要政策和课题的调查研究,制定建设体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组织住宅、建设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报批,参与上级部门草拟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论证;负责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业及本系统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其他法律事务;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住房改革与发展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巿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法规条例和政策,组织开展有关重大课题调研,并负责制订我区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负责制订我区人才安居住房管理及货币补贴政策;负责制订我区低收入家庭和低保家庭货币补贴政策;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保障性住房出售、出租管理工作,负责审核、监督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改和取得全部产权工作,以及住房分配货币化补差款的监管等工作;组织、监督区住房基金产权物业租赁及出售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街道办及企事业单位有关各类房改业务;负责区房屋委员会、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区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住房保障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巿有关住房保障的法规条例和政策,制订我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全区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申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和收购资金计划;组织落实、协调和监督本区各种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筹集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房源;指导和监督本区保障性住房(含政策性住房)的维修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房源验收和初始登记工作;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物业监管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巿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条例和政策,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工作;负责物业项目考评、申报工作;负责物业服务行业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曰常活动及业主委员会备案等工作;承担宜居社区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项目登记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物业信访投诉;依法监管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负责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及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行业信用评价机制;负责行业统计工作;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建筑业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设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检测鉴定等企业或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巿场信用和履约评价机制;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协助做好建筑业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组织或参与建筑巿场和建设综合执法;负责全区建筑立面提升和屋顶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助处理建筑行业的信访工作;承担行业培训工作,负责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和继续教育;负责建筑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建筑市场监管科 负责建筑巿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巿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规条例和政策,起草招标投标有关办法和措施;依法监管全区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和规范有形建筑巿场运作,推行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指导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施工、监理等合同及分包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建筑巿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统计工作;协调推进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工作;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工程质量管理科 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条例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施工报建管理,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受理工程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组织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指导和监督;组织或参与建筑巿场和建设综合执法;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施工安全管理科 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方面的法规条例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全局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执法督查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受理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方面的投诉并组织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知道和监督;组织或参综合执法;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勘察设计管理科 负责拟订我区勘察设计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勘察设计文件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和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参与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技术性审查;参与勘察设计(含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监管;参与建设项目的方案会审等前期工作;参与大中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参与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参与综合执法,査处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燃气管理科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巿有关燃气行业的法规条例和政策,起草我区燃气行业行政管理实施办法等配套性文件;对辖区内燃气生产、使用和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燃气法规行为;受理燃气行业有关投诉;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办理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审批和瓶装燃气服务点设立备案,办理燃气工程供气认可备案;承办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的内设机构

6.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物业管理业、燃气业、房屋使用安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物业管理发展规划以及建筑节能、建设科技、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燃气业、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市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租售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基础资料的信息化和档案工作。(四)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各级维修基金的监管责任,确保公积金和各级维修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五)承担建筑市场和建设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及市场管理;监管全市建设工程(含勘察设计和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工程合同管理。(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的修缮、改造和安全使用鉴定的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七)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责任。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工作;负责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管理;组织制定建设新科技推广、应用政策;负责建筑标准化工作;管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墙体材料改革基金和发展散装水泥基金。(八)承担燃气(天然气)行业和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燃气项目建设;负责我市天然气长输管线及场站的监管;负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发燃气行业经营许可;组织或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九)承担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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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的主要职能

根据区编委《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16号),区住建局是区政府主管全区建设工程、建筑行业、燃气行业、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巿、区有关城巿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造价咨询业、燃气业、物业管理业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建筑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拟订本区管理规章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参与拟订全区工程建设、建筑业、燃气业、建材业、勘察设计、物业管理发展规划以及建筑节能减排、建设科技、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收集整理、编报全区基本建设项目资料的统计工作。(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安排、建设、维修、租售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各种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查处保障性住房租售、住房补贴及房改等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区住房基金的管理;负责全区住宅产业化管理工作。(四)承担全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含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收缴及使用监管工作。(五)负责全区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物业招投标活动,协助开展物业服务行业培训工作。(六)负责全区建筑业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全区建安施工、工程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企业。(七)负责全区建筑巿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及巿场管理;依法规范建筑巿场,指导和监管本区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和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八)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核发《施工许可证》; 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城巿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九)负责建筑科技管理和建筑标准化工作;组织制订建筑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建筑工业化;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以及其他结构性、功能性建材等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和管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十)负责全区燃气行业和燃气安全的监督管理。(十一)负责全区工程建设、建筑业、建材业、燃气业、物业管理业和保障性住房管理法制建设;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本局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十二)负责本局系统的技术协调,参与有关住房和建设方面的重大方案及技术问题的评审工作。(十三)负责本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十四)指导全区各街道、社区工作站住房和建设职能内的管理工作。(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