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管理的介绍

2024-05-05 04:19

1. 社会组织管理的介绍

《社会组织管理》是2009年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孙伟林。

社会组织管理的介绍

2. 社会组织管理的内容简介

《社会组织管理》内容:社会救助逐步实现了全覆盖。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专项救助制度相配套、临时救助为补充、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编织成形,困难群众温饱问题基本解决。

3. 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

1、组织运行及其一般过程社会组织并不是组织成员及物资设备的简单集合和组合,它是组织成员为了实现同一目标而协同努力的集体。当组织目标确定,为了实现目标,组织便以适当的组织结构为基础开始运行,它表现为这么一个过程:组织与环境的外部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即投入产出的过程,也是这一过程中组织结构所发生的联动过程。组织运行过程一般经过三个步骤:(1)投入,即调动和用资源;(2)制作,即对投入的资源进行处理,通过使用资源来求得组织目标的实现;(3)产出,即输出“产品”,实现组织目标。 2、社会组织的管理在整个组织运行过程中,离不开有效的组织管理。所谓社会组织的管理,是指组织领导对组织运行过程的操纵过程。组织的管理过程就是围绕组织目标,调动各种资源,运用一切手段操纵组织的运行,以确保组织目标得以实现的过程。它包括三个基本环节:(1)决策,就是确定组织的奋斗目标以及选择实现组织目标的方法和途径的过程。(2)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常规管理和应变管理。常规管理就是按照预定的方案,对人与物等要素进行科学的搭配与组合,确保组织成员的行动具有一致性,使之发挥正常的功能,有秩序有步骤地完成组织过程。应变管理就是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组织管理方案,以适应新的外部环境。(3)监督检验。在组织运行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各种意外事件而影响组织活动进程,甚至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必须要通过系统的监督检验来对组织活动和组织的内外环境进行有效的监控,并根据监控的结果决定是否对组织活动进行调整。 组织的运行过程与组织管理过程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二者合而为一。只有真正理解了这一过程,才能真正掌握组织运行与管理的规律性。 社会组织早已存在,2013年,更是迅速发展,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现代社会更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组织的普遍存在提高了人们的社会活动效率,延伸和扩展了人类自身的能力。因此,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思想及理论很多,主要有:古典理论、人际关系组织理论、组织行为理论、系统理论、权变理论等。

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

4. 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采集、记录相关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问题,建议大家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因为每个地区可能不同.法律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得从事或者资助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5. 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导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采集、记录相关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问题,建议大家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因为每个地区可能不同. 法律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得从事或者资助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6. 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法律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7. 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有哪些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社会组织摆到了突出的位置,并进行了全面论述,
对于社会组织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作出了新部署。学习贯彻十七大精
 神,认真做好社会组织工作,就一定要立足实际、与时俱进、抓住机遇、乘势而上,
才能使社会组织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不辜负政府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为实现和
 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新时期的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意义深远,任务艰巨。
一、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根植和谐社会目的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也是社会组织工作在十七大背景下努力奋斗的目标取向。建设和管理社会组织工作应当以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为目标,
体现和谐的思想和方法。一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相适应。社会组织对于现代社会来说,
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社会力量,
对于纠正政府权力过分集中、市场力量过分垄断
的倾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社会组织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组织
工作体现和谐的思想和方法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正在从经济领域
逐步向社会和政治领域深化和发展,在社会主体日趋多元化、利益冲突纷繁复杂的形势下,政府和企业对突破困境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而社会组织作为第三部门有其独特的优势来 
有效地协调各种矛盾和冲突,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推
进社会主义事业各项体制转型的顺利完成。    
二是与时代发展的新要求相衔接。社会组织工作要从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出
发,从快速发展的时代特征出发。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确认了“社会组织”这
一科学定义。这个定义是对传统的非政府组织、非赢利组织、第三部门或者民
间组织等称谓的改造,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刻认识这类组织的基本属
性、主要特征而形成的科学概括。有利于纠正社会上对社会组织存在的片面认识,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各方面重视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共识,有力于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水平相适应。
为了实现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
十七大报告中对发展社会组织提出了新的认识,对规范发展行
业协会,从而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出发点和
落脚点。只有实现社会组织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改革和
发展相适应,才能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和谐因素,排除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适应现代化 建设的需要。
 四是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符合。十七大报告中首次将社会组织作为“发展基层民主,
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同时十分重视民生问题,
 提出“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
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这些新提法是对我国基层民主建设一种新规划,它必将对我国基层民主
 建设产生持续而深远的影响,这也意味着我们党充分认识到社会
组织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方面的重要地位,来满足人民
群众的新期待,从而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相和谐。

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有哪些作用

8. 如何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内容摘要】:随着大部制改革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步推进,未来社会组织将迎来蓬勃发展新时期。在双重管理体制向直接登记管理转变的过程中,登记门槛降低,成立比较容易,可以使大量的社会组织进入政府的监管范围,但人员匮乏、力量薄弱的登记管理机关该如何站好监管这道岗,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将从监管手段、监管体制、政策法规三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制。

  【关键词】:社会组织、监管、体制

    

     一、引言

     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政社分开”的改革思路后,中央不断释放“简政放权”的信号。今年3月出台的第七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更好的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政府转变职能,社会组织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随后中央提出四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这在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被视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降低了“门槛”,成立比较容易,可以使大量的社会组织进入政府的监管范围,但也使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难度增大。既要实行直接登记,又要改进双重管理;既要解决存量问题,又要应对增量压力。如何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完善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综合体制机制,已是民政部门亟待破解的难题。

  二、登记管理机关面临的监管困境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为社会组织逐步“松绑”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监管难题。近年来,要求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在增加,但这并不等于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的提升。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模式和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县域社会组织正面临着监管瓶颈,制约着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一)官办多于民办、形式多于实质。仅以某县为例,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逾百家。在这些社会组织中,官办的各类学会、协会占有较大比重,群众自主成立的社会组织为数不多,即使乡镇农业专业经济协会,也多数由当地政府牵头发起。管理上仍然靠行政手段来体现,会员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未得到有效发挥。有些组织是在上级要求或同行业其他地方已组建的形势下被动组建的,导致形式多于实质,背离章程的初衷。

  (二)监管力度不够、服务意识薄弱。县级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监管部门,受困于人力、资金等因素影响,存在对社会组织重登记、轻监管扶持培育现象。社会组织监管体系虽然包括登记审批、日常监管、税务稽查、违法审查、行政处罚等众多方面,但县级民政部门监管采取的手段大多是年检。由于人员编制和经费的制约,加上社会组织较为分散,很难对社会组织逐一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仅靠每年一次的年检不能有效地开展监督,更难发现问题和进行预警。

  (三)社会形势变化大,相关政策法规跟不上。在现有的法规条例下,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业务主管单位只能进行协助和配合。这就造成了前者疲于登记而对监管“有心无力”,后者因不拥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而采取消极态度的“有力无心”。这种“两管两不管”的状态直接引发对社会组织监管的失力。如何从制度层面完善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体制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此外,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需要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如基层民政部门无法找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法律依据;对于违背《条例》规定社会组织的处罚,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罚标准和手段。

   (四)登记管理人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目前,社会组织数量多、涉及领域广、涵盖法律宽泛,而登记管理人员队伍的素质与日益复杂的工作不相适应。监管需要有专门的财务审计人员及时指导社会组织合理使用票据和经费;需要有专门的执法人员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对非法组织进行取缔,对社会组织超出章程规定的不合法行为进行制止等。这些人才,在现有的条件下难以满足,而如何指导社会组织建设发展、如何提供服务、如何发挥功能等方面的研究也存在空缺。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配置的不合理、专业技术人才失缺都无法适应新时期社会组织监管服务的要求。

     三、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制的渠道

  (一)努力实现监管手段多元化,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有效的监管,在充分发挥登记管理人员作用的同时,也要依托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建立起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路径,才有可能实现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管。这些路径包括尝试改变以往监管单一的行政手段,更多地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社会组织履行社会服务功能;完善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加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动态管理,建立社会组织年检、评估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把民政部门实行的登记、年度检查、执法、评估的情况和社会各方面对社会组织的反映、评价及时反映在信息平台上,以利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实现监管的常态化。

  在社会组织建设管理的考验与机遇面前,坚定信心,弥足珍贵,但加强自身建设更为重要。社会组织管理运作是个专业,不仅需要热情和理想,更需要治理结构、项目运作、志愿者管理、成效评估等一系列专业技术。这就意味着,对社会组织的监管,除了法律框架之外,更需要对社会组织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需要认真学习和研究社会组织的需要、运作特点和规律,不断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民管工作的新思路,尝试从技术路径的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变被动为主动,在服务中实施监管,在监管中体现服务。

  (二)改革监管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需要逐步建构起分类监管、行为控制和资源引导的新型管理体制,把社会组织的培育纳入到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框架中,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协同参与、资源合理流动,各方合作共赢的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有专家主张在现行的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之上,建立一个从属于国务院并且独立于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范围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系统。逐步改革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系,把原来的业务主管单位部门及有关机构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能统一到该体系之中,形成一个具有统一性、权威性的监管系统。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改变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提升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活力。

     此外,公信力被视为社会组织的生命线,行业自律是社会组织的自我约束、自主运行、自主发展和自我管理,通过行之有效的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建设,强化公信力是未来的发展趋向。针对现行社会组织内部组织结构弊端,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构,逐步推行社会组织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尝试内部管理过程中建立与专业机构的伙伴关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社会组织的阳光运作和内部监督,提升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和建立“网格化”管理,鼓励社会各界群众投诉,举报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社会组织的正面典型,披露社会组织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等办法强化对社会组织的外部监督,为有效实现组织自律保驾护航。

  (三)完善现行社会组织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法治监管全覆盖。任何政府管制行为必须置于法制轨道下才能获得社会认同和支持。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同样如此,作为社会组织的行政监管机构,民政部门需要明确的法律授权,明确监管机关的权限,保证政府的监管不能“越位”、 “错位”和“缺位”,并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措施,确保监管流程有法可依;作为被监管的主体,社会组织更需要明确的法律框架:组织治理的法律要求是什么,项目运作的法律底线是什么,社会公示的法律标准是什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等等。这些都应该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政府依法监管,社会组织依法自律的规则。同时,从社会组织自身发展角度出发,根据社会组织类型的不同,应加快推动《社会组织法》、《行业协会法》、《公益慈善法》等专项法律法规的制订,保障专项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监管效率。

     四、结语

  在目前政府占据主导,社会组织相对弱小、有待成长的环境下,政府对社会组织多一点信任,给社会组织多一点活动空间是需要的,但这种“松绑”并不能等同于社会组织监管的“松懈”。监管部门应该在放开的姿态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逐步规范社会组织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社会组织的良性运转,使社会组织能够真正承担起部分公共事务的管理任务,参与社会管理,激发社会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