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个人怎么办理生育保险

2024-05-05 14:09

1. 佛山个人怎么办理生育保险

第十四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第十七条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参保职工接受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应当在所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第十九条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可以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佛山个人怎么办理生育保险

2. 佛山个人怎么办理生育保险

第十七条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参保职工接受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应当在所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 第十九条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可以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给付标准内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 佛山个人怎么办理生育保险

第十四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佛山个人怎么办理生育保险

4. 佛山办理职工生育保险

生育报销如果想从女方角度报销需要女方在当地缴费一定月份才可以,如果女方在当地无业,按佛山目前规定是可以从男方角度报销的,具体操作由所在单位人事负责,最好是直接咨询单位人事。《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若干意见六、符合《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2011年7月1日(含)后生育分娩的,按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男职工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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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佛山办理生育险需要什么资料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所需资料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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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办理生育险需要什么资料

6. 佛山生育保险办理地址

由参保人所在单位进行申领具体规定如下:佛山市顺德区生育津贴申领规定办理对象:顺德区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办理条件: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帐;2、分娩、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3、单位已全额发放产假工资给参保职工;4、在参保职工休完生育假期后12个月内办理。所需材料:1、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参保单位已发放全额生育假期工资的凭证;3、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参保单位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5、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顺产、难产分娩的,①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2)产妇或婴儿死亡的,①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3)流产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须明确手术名称)原件及复印件。6、《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7、其他资料。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办事窗口:各镇街社保办事处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地址:各镇街社保办事处地址联系电话:各镇街社保办事处联系电话交通指引: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点地址: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二楼。公交车号:301、308、312、316、902。一、大良办事处:公交车站点落:防疫站。途经的公交车号:301、304B、901。二、容桂办事处:1、区内公交车:从大良客运站乘坐317到天佑城(桂洲大道中)站下车,往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方向步行150米左右;从顺峰山公园乘坐920到天佑城(桂洲大道中)站下车,往苏宁电器方向步行100米左右,马路对面即是。2、街道办内公交车:从容桂客运站乘坐377、920、328、326到天佑城(桂洲大道中)站下车,往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方向步行150米左右;从广珠城轨容桂站乘坐324到天佑城(桂洲大道中)站下车,往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方向步行150米左右;从华口聚龙市场乘坐325到天佑城(桂洲大道中)站下车,往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方向步行150米左右。三、伦教办事处:公交310路、311路、363路、912路、913路、915路、916路在伦教御景坊-公交车站下车。四、勒流办事处:大良车站坐361号车到勒流民警中队站下车。五、陈村办事处:乘335B、356,在锦龙克基站下车;或乘335A、南海-顺德专线、禅城-顺德专线、佛山旅游专线,在陈村顺联广场站下车,转335B、356,在锦龙克基站下车。六、北滘办事处:乘坐镇内338、931路公交车,下车站点:跃进北路。七、乐从办事处:乐从镇兴乐路163号(即顺联橱柜灯饰城南侧)途经公交路线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33等公交路线在乐从三乐路口、乐从交通枢纽中心站下车,向南行三百米左右即到(步行五分钟左右)。八、龙江办事处:1、区内公交车:从大良客运总站乘坐371到龙江紫云阁站下车,前行100米。2、镇内公交车:乘坐372、373紫云阁站下车,往北山口方向前行100米。九、杏坛办事处:1、区内公交车:从大良客运站乘坐381、391到杏坛大酒店站下车,往杏坛镇政府方向步行100米左右右转;从容桂天佑城乘坐377到杏坛大酒店站下车,往杏坛镇政府方向步行100米左右右转。2、镇内公交车:乘坐382、383、384、385、386、387、388到杏坛大酒店站下车,往杏坛镇政府方向步行100米左右右转。十、均安办事处:大良车站坐391号车到均安车站,再转乘396号或8号车可途经均安办(均安文化广场站下车)。收费标准:无办理依据:1、《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佛府办[2013]2号);2、《关于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佛人社〔2013〕75号);3、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佛人社〔2013〕288号)。希望以上信息可以帮到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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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佛山市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须知

 佛山市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须知
                          (一)生育保险就医确认 
         参保职工应在妊娠16周(含)(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开始,由个人或单位经办人(以下统称申办人)持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申领《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确认凭证》),选定市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等医疗服务: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和已加盖准生意见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备注: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需注明预产期)原件
         4、1张小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5、长期驻异地工作(超过180天)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可选择异地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等医疗服务。
         注:1、《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可在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fssi.gov.cn),并需单位盖章。
         2、异地产检仅限长期驻异地工作(超过180天)的职工。
         3、请慎重选择定点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予以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变更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因特殊情况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参保职工需到异地分娩的,或长期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需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除提供上述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选定分娩住院的医疗机构。
          (二)就医管理 
         1、参保职工凭《就医确认凭证》到选定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医保系统为其办理就医登记,就医登记后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2、参保职工因急诊、抢救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分娩或流产的,需在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抢救证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3、 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入市内高一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技术、条件较优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原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系统中办理转院申请,打印《市内转院申请回执单》,加盖医疗机构医务科印章交申办人。申办人持《市内转院申请回执单》到转出医院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4、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申办人提供由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转市外医院备案表》一式两份(社保经办机构、参保职工各一份),以及参保职工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核准手续(急、危重病人可先行转院,申办人在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核准手续)。
         5、参保职工因工作、生活等情况需要中途变更医疗机构,如在原选定医疗机构已发生记账费用的,需自费结清费用后,持《就医确认凭证》及有关费用结算单据到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在原选定医疗机构未发生记账费用的,需提供书面申请并持《就医确认凭证》到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参保职工选定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或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及分娩的,其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机构必须与选定分娩的医疗机构一致;选定市内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异地医疗机构分娩的或者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市内医疗机构分娩的,其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机构必须与选定的产前检查医疗机构一致。
          (三)零星报销 
         1、下列情况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报销:
         (1)已办理异地生育就医核准手续的长期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或)分娩住院等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2)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
         (3)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参保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
         2、零星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以下资料: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疾病诊断证明原件、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备注: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4)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5)享受待遇人员的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6)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7)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参保职工需在分娩或流产后12个月内,提供上述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报销。因特殊情况未能在12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的,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予以核报。
         3、零星报销待遇标准:
         参保职工符合申领自然流产、产前检查、分娩等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条件的结算,其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低于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按实际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报销(结算标准详见下表);高于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报销。
            (四)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 
         1、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
         (2)已办理失业登记或取得县(区)以上政府部门规定的其它未就业证明。
         2、参保职工的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未就业:
         (1)城镇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
         (2)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并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3)其他未就业人员,需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和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3、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出院后12个月内提供如下资料,到参保职工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1)上述零星报销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2)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的未就业证明
         注: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如果有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保等其他保险的应按规定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五)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并需要单位盖章。
         3、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备注: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4、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已按规定向参保职工发放全额生育假期工资的凭证。
         6、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顺产、难产分娩的
         ①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的
         ①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的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须明确手术名称)原件及复印件
         注:用人单位应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情况实施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备手续。已办理报备手续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提供上述申领生育津贴要求的资料(第4项除外)以及参保职工的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其他事项: 
         1、生育假期内工作日计算方法为:生育或计划生育假期天数除以7,商数乘以5再加余数为工作日天数。
         2、本须知中提及的年度为社保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3、以分娩日期核定生育保险待遇。
         4、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参加生育保险,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医疗补贴(含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
         5、参保职工妊娠16周以下就医发生的费用,以及因急诊、抢救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参保职工妊娠16周(含)以上至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前就医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为避免您的损失,请您在妊娠16周开始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注:1.以上生育保险待遇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文件为准。
         2.以上生育保险待遇仅适用于正常宫内妊娠。病理性妊娠(如宫外孕、葡萄胎等)的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说明:属市直机关单位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和咨询请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属企业或各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和咨询请到各区社保局医疗保险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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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须知

8. 佛山市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须知

 (一)生育保险就医确认
  参保职工应在妊娠16周(含)(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开始,由个人或单位经办人(以下统称申办人)持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申领《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确认凭证》),选定市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等医疗服务: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和已加盖准生意见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备注: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需注明预产期)原件
  4、1张小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5、长期驻异地工作(超过180天)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可选择异地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等医疗服务。
  注:1、《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可在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fssi.gov.cn),并需单位盖章。
  2、异地产检仅限长期驻异地工作(超过180天)的职工。
  3、请慎重选择定点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予以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变更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因特殊情况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参保职工需到异地分娩的,或长期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需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除提供上述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选定分娩住院的医疗机构。
  (二)就医管理
  1、参保职工凭《就医确认凭证》到选定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医保系统为其办理就医登记,就医登记后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2、参保职工因急诊、抢救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分娩或流产的,需在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抢救证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3、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入市内高一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技术、条件较优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原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系统中办理转院申请,打印《市内转院申请回执单》,加盖医疗机构医务科印章交申办人。申办人持《市内转院申请回执单》到转出医院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4、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申办人提供由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转市外医院备案表》一式两份(社保经办机构、参保职工各一份),以及参保职工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核准手续(急、危重病人可先行转院,申办人在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核准手续)。
  5、参保职工因工作、生活等情况需要中途变更医疗机构,如在原选定医疗机构已发生记账费用的,需自费结清费用后,持《就医确认凭证》及有关费用结算单据到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在原选定医疗机构未发生记账费用的,需提供书面申请并持《就医确认凭证》到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参保职工选定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或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及分娩的,其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机构必须与选定分娩的医疗机构一致;选定市内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异地医疗机构分娩的或者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市内医疗机构分娩的,其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机构必须与选定的产前检查医疗机构一致。
  (三)零星报销
  1、下列情况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报销:
  (1)已办理异地生育就医核准手续的长期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或)分娩住院等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2)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
  (3)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参保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
  2、零星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以下资料: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疾病诊断证明原件、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备注: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4)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5)享受待遇人员的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6)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7)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参保职工需在分娩或流产后12个月内,提供上述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报销。因特殊情况未能在12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的,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予以核报。
  3、零星报销待遇标准:
  参保职工符合申领自然流产、产前检查、分娩等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条件的结算,其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低于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按实际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报销(结算标准详见下表);高于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报销。
      (四)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
  1、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
  (2)已办理失业登记或取得县(区)以上政府部门规定的其它未就业证明。
  2、参保职工的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未就业:
  (1)城镇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
  (2)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并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3)其他未就业人员,需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和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3、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出院后12个月内提供如下资料,到参保职工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1)上述零星报销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2)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的未就业证明
  注: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如果有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保等其他保险的应按规定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五)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并需要单位盖章。
  3、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备注: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4、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已按规定向参保职工发放全额生育假期工资的凭证。
  6、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顺产、难产分娩的
  ①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的
  ①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的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须明确手术名称)原件及复印件
  注:用人单位应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情况实施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备手续。已办理报备手续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提供上述申领生育津贴要求的资料(第4项除外)以及参保职工的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其他事项:
  1、生育假期内工作日计算方法为:生育或计划生育假期天数除以7,商数乘以5再加余数为工作日天数。
  2、本须知中提及的年度为社保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3、以分娩日期核定生育保险待遇。
  4、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参加生育保险,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医疗补贴(含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
  5、参保职工妊娠16周以下就医发生的费用,以及因急诊、抢救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参保职工妊娠16周(含)以上至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前就医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为避免您的损失,请您在妊娠16周开始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注:1.以上生育保险待遇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文件为准。
  2.以上生育保险待遇仅适用于正常宫内妊娠。病理性妊娠(如宫外孕、葡萄胎等)的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说明:属市直机关单位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和咨询请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属企业或各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办理生育保险业务和咨询请到各区社保局医疗保险科(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