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可以用于偿还项目贷款吗

2024-05-18 04:38

1.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可以用于偿还项目贷款吗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可以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用于偿还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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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是政府间的一种补助。它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 ,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转移支付类型:
1.一般转移支付,主要是对方的财力补助,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支出;
2.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可以用于偿还项目贷款吗

2. 中央专项资金与中央预算资金资金有区别吗?

中央专项资金与中央预算资金是有区别的。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单位工作经费不足,单独行文申请的业务经费,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的业务经费,不属于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是指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方案,由各级财政支付的教育经费。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 指根据政府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不同职责,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权,按照政府的责权划分确定的支出。中央财政支出包括国防支出,武装警察部队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和各项事业费,重点建设支出以及中央政府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支出。地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地方行政管理和各项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价格补贴支出等。

3. 如果我有一个项目,得到了政府的认可,而我没有资金,请问能不能向银行贷款

认可归认可;资金归资金;
如果项目确实可以,可以找那些投资客,他们有钱没项目,只要分成合理,他们会投资;
银行贷款条件:你有抵押;你有关系;你有靠山;(嘉诚的儿子凭空就贷了二十亿)
不正确的方法:跟政府那些xxx,谈分成,给佣金,让他们当中介跟银行贷;
可行性高但属于犯法的,坚决不能做;
以上都不喜欢,小资本做起,稳扎稳打,不做大就改做小的,江山还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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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有一个项目,得到了政府的认可,而我没有资金,请问能不能向银行贷款

4. 国家扶持小微企业无息贷款


5. 什么情况是违规申报中央专项资金

以下六种情况应该是属于违规申报中央专项资金
1、重复申报。即对原已享受过中央资金的项目改头换面重复申报补助资金,或者从已申报项目中切出一个子项目,再次申报中央资金。
2、以旧顶新。即将已完工项目作为新建项目申报中央资金,或者将已完工项目以续建项目的名义申报中央资金。
3、报大建小。即申报建设内容超过实际建设内容。报大建小的目的是为了多争取中央资金,于是人为抬高项目概算。
4、张冠李戴。即申报项目与实施项目不一致。对于该问题的定性应强调申报时的主观故意性,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定性,不能一概而论。如为取得中央资金先以一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后实际实施时为另一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则定性为虚报。而对确实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后未经审批擅自调整为另一符合条件项目的,似不拟以虚报定性。
5、虚拟项目、伪造资料或扩大补助范围。即对完全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虚假申报骗取补助资金。如伪造银行贷款合同骗取贷款贴息资金。又如将未种粮农民混入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资助范围。再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等技术经济指标造假以获得节能减排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什么情况是违规申报中央专项资金

6. 国家扶贫贷款基金在哪个部门贷,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 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 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 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7. 什么是专项工程资金(专项工程资金的筹集来源?公司可以以借款作为专项工程资金么?

工程建设的时候,一般政府审批时,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要求业主有相应的资金作为保证,这个资金就是专门用于这项工程的,不能挪作他用,这个资金来源,可以是企业自有资金,也可以是贷款取得的资金,不过一般政府审批的时候要求的是自有资金达到投资估算总额的一定比例

什么是专项工程资金(专项工程资金的筹集来源?公司可以以借款作为专项工程资金么?

8. 中央拨2500亿专项资金贷款有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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