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2024-05-06 00:37

1.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创建慈善之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促进有关的活动。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并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将慈善文化列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体系;

  (二)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慈善文化教育,引导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慈善组织以及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落实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市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费优惠;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医药捐赠、医疗救助等事项的监管工作;

  (六)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七)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为慈善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慈善相关工作,支持开展社区慈善活动。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建立慈善工作组织协调、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应急救助等机制。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以及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慈善资源、社会服务等信息的共享。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和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第七条 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地铁、公园、商场等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

  鼓励法律服务、金融、评估、审计等机构在为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减免服务费用,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减免慈善宣传费用。

  鼓励志愿者参与慈善活动,开展慈善活动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国际友人等参与慈善事业,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成立慈善行业组织。民政部门应当为慈善行业组织健全行业规范、制定团体标准、组织行业培训、推动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提供指导。

  鼓励和支持成立慈善行业社会监督机构。民政部门应当为慈善行业社会监督机构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指导。第九条 鼓励设立慈善组织。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并符合慈善组织认定条件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民政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孵化培育、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优先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等慈善组织,鼓励发展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以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慈善组织。第十一条 鼓励慈善组织开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应急救助、环保、助残等社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为慈善组织租赁场地、使用配套设施等提供便利。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慈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建立慈善人才库,培养和引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理论研究、资金劝募、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慈善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每年为本市的慈善从业人员提供一定学时的免费教育和培训。

  鼓励高等学校、中职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慈善人才培养和培训基地。

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