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24-05-04 06:23

1.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而制定。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内容为: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地方政府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得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项建设。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_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第三条、_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1、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2、从根本上改善了城市的基础设施,投资环境,提高了城市的综合实力,促进了各地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3、但是,通过对一些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发现,在工程建设热火朝天的背后,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决策,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在基本建设程序方面出现了不容忽视问题,许多薄弱环节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依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3.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前款规定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第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地方政府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第六条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得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项建设。第七条 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应当与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评估。不得引进环保不过关、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搞形象工程的项目;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兜底项目债务、回购投资本金;不得通过拼资源、拼地价、拼补贴、拼税收返还等方式引进项目;严禁不计成本、盲目跟风、假投资真圈地。政府不得对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债务兜底。

  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模式建设的项目,政府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最低收益和回购等,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第八条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在部署工作任务时,应当考虑下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除共同事权下级政府应当负担部分外,不得向下级政府及其部门下达建设任务、强制要求配套建设资金。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库第九条 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储备情况,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应当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并及时反馈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对于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决策评估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4. 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市审计、监察、发展和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财政部门共同搞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理、廉洁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工作的重点和任务。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建立“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财政投资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二)依法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技术咨询。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第三章 评审实施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审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项目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勾及资产交付手续。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按规定提交含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等内容的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有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5. 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国家控股),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县(市)在20万元以上〕的土木建设、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本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择优的原则,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强行推荐或指定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第四条 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固定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批准立项;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已领取《建设项目“三通一平”许可证》和在有关部门交纳国家规定费用证明;
  (三)建设工程资金已经落实,有开工审计报告;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有投资许可证。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二)至(五)项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并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协议。第八条 需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经审核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方可进行招投标活动。
  招投标管理机构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九条 招标单位可以对项目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专业工程进行招标,但不得对单位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第十条 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单位对参加报名投标单位的资质、能力等情况进行考察后,确定投标单位并发出邀请函,也可直接发函邀请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议标。第十一条 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招标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活动:
  (一)建立招标工作小组;
  (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审查申请投标单位资质,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投标单位;
  (五)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答疑;
  (七)接收投标书,同时由招标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密封保存;
  (八)编制标底,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九)成立评标、定标组织;
  (十)确定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当众开标,宣布标底;
  (十二)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写出评标报告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章;
  (十四)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综合说明、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对工期和质量等级的要求,对技术规范、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和施工经验、设备的要求,对编制投标书的要求,以及评标定标的办法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办法、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计价原则、调价办法和根据工程情况对风险费、安全技术措施费、优良工程补偿费、缩短工期补偿费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标价的计算依据,工程量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清单;
  (四)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五)领取招标文件及资料所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
  (六)对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七)招标活动的具体安排。

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6.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第四条 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本规定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和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依据本规定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规定。第六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第七条 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第八条 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各级政府应当将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第九条 权利人查阅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义务人可以向权利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五)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

  (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九)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十)行政审批项目;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十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十四)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五)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十六)政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
  (十七)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十八)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十九)政府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二十)市政府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二条 权利人有权向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本规定第十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权利人公开。

  权利人发现涉及自己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义务人予以更正。第十三条 依据本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和其他报纸、杂志;

  (二)贵阳通和互联网上的其他政府网站;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以查阅、放音、放像或电子阅览等符合该信息特性的方式进行。第十五条 各现行公开文件资料利用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免费向权利人开放。

  有关部门应当为现行公开文件资料利用中心收集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7. 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资金的投入(以下简称科技资金投入),规范科技资金的管理,加快科教兴黔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资金投入,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自然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科研条件建设、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和科技服务的资金投入。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科技资金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引进国内外资金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科技资金投入体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级科技三项费(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学研究补助费)、科学事业费和科技基金,并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科技资金的投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的科技资金拨款,监督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管理其使用的科技三项费和科技资金的投入。第六条 对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科技活动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或授予荣誉称号。第二章 科技资金投入第七条 科技投入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科学事业费和用于科学技术的其他经费,基建预算安排的科研基建费;
  (二)企事业单位投入的科技资金和国家政策扶持留给企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技的资金;
  (三)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生产建设发展资金安排的科技资金;
  (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放的科技信贷资金;
  (五)其他用于科技活动的资金。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科技三项费、科学事业费、科研基建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基建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应占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经常性支出的比例为:省级财政2%以上,州(市、地)级财政1%以上,县(市、区)级财政0.5%以上。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对农业科技资金的投入。农业发展资金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并及时足额到位。第十条 企业应增加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服务的资金投入。
  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应占3%以上,并按实际发生额摊入成本费用。第十一条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科研机构每年应从经营收入结余中提取10%以上的资金建立科研成果转化基金;可通过科技贷款、科学技术创收、社会捐赠、引进国内外资金等多种形式,筹集科技资金,用于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服务。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用于技术创新和扩大科技资金的积累。第十二条 银行应按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支持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
  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科技投资、信贷、保险和租赁业务。第十三条 为抵御科研、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的风险,鼓励建立科技风险基金。第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对科技人才的奖励,允许以个人或组织名义依法设立科技专项资金。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对科技资金的投入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 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科研机构可采取合资、合作、技术转让和以有形、无形资产入股等形式筹集科技资金,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第三章 科技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经费主要用于:
  (一)农业科研、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软科学研究、产学研联合开发、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及新兴产业的科技经济一体化;
  (三)技术创新和科研条件建设;
  (四)学科、学术带头人的培养;
  (五)科技项目的匹配经费;
  (六)其他科技发展工作。

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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