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

2024-05-06 05:25

1. 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

全额事业单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领取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机构申领手续(一般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一旦超过了60日就不予办理了,所以一定要赶紧办理。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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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

2.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有失业保险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的规定: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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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

法律分析:全额事业单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

4. 事业单位人员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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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政策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为因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就业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
二、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范围包括哪些所有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费来源,不分职工身份,均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将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
四、具备什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部门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六、失业人员还可享受哪些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七、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是多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四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两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计算。
八、职工失业后如何办理失业登记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月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政策

6. 机关单位的失业保险缴纳标准

失业保险标准各地有所不同,通常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进行确定。法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相关规定: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没有等待期,但是有最长给付期。《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实务中,各地可能根据失业者缴费时间的长短,在同一档次内适当拉开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7. 事业单位 失业保险

老张是立新小学的校长,一干就是30多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施行后,小学所在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到学校宣传失业保险政策,并要求学校教职员工参加当地的失业保险,而老张则认为,我们学校是完全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部门,不可能有人失业,所以,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请问老张的认识对吗?请说明理由。1)不对。2)《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而立新小学属事业单位,所以,应该无条件地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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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失业保险

8. 大连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大连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失业保险条例是保险失业者权益的法律政策,以下是我准备的大连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大连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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