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2024-05-18 02:16

1.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促进就业以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就业、就业服务与管理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行就业歧视。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分解落实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目标任务,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就业的情况,接受其监督。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组织对全省促进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就业调控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促进就业体系,加快形成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服务。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调整经济结构时,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内容或者目标因素。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应当将就业岗位变化作为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因素予以统筹兼顾。
  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企业因土地征用而直接受益的,应当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的资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当地的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个被征地农民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划出,与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创业扶持,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扶持等。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向经济薄弱地区倾斜。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保持就业稳定。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对外出就业人员开展信息引导、就业服务和转移就业培训。第十六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裁减人员周期计算办法以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的界定标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依法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被用人单位裁减的人员未能就业的,应当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2. 江苏明年实施就业失业登记新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5日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新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要求公共服务平台主动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新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的失业登记制度一直采取劳动者主动登记的方式,即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无业人员,到户籍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后,登记失业人员可获得相关就业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表示,目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以后就业和失业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劳动者可以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基层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服务终端机、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自助办理。

3. 江苏省高职生就业的最新政策(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江苏省高职生就业的最新政策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见习留用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扩大“苏岗贷”合作金融机构范围,对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优惠利率支持。畅通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中小微企业优秀青年人才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50%的就业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招聘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纳入信息公开范围。【摘要】
江苏省高职生就业的最新政策(【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江苏省高职生就业的最新政策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见习留用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扩大“苏岗贷”合作金融机构范围,对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优惠利率支持。畅通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中小微企业优秀青年人才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50%的就业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招聘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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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江苏出台促进青年就业创业“12条”,哪些政策值得关注?

01、持续降低社保的费率在2021年的时候,江苏为110万户企业减负,而减负的总资金金额超过了138亿。在2022年,江苏会继续去延续这个政策,将会继续阶段性的去降低工伤保险的费率。据悉,江苏失业保险的费率将会维持在1%左右,个人和单位的缴费费率将各占一半,分别是0.5%。而工伤保险基金的备付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地区,费率将会下调,费率下调的比例是50%,如果按照新政策来计算的话,那么工伤保险的平均费率仅有0.53%。
02、允许缓缴社保费这其实也是一个利民的好政策,特别是对于那些正处于困难当中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这样子的政策可以缓解这部分企业的资金压力。在2022年,即便是企业有困难,那也依旧是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并且这个缓交的最长期限能够达到半年。无论是餐饮行业还是零售行业,又或者是旅游行业,只要受到疫情影响比较严重,那么就可以去暂缓缴纳保险费用,但是并不会影响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03、提高稳岗返还的额度据悉,江苏将会对那些不裁员或者是裁员比较少的企业发放稳岗返还,而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失业率。在疫情期间本身企业就比较的艰难,而这些企业为了能够更好的存活下去,便想着去裁员,在这种背景之下,江苏的相关部门便开始提高稳岗返还的金额,这样就能够刺激那一些企业不裁员或者是少裁员。2022年相关部门将会向一些中小型的企业倾斜,将原本的返还比例由60%提升到了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