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

2024-05-11 23:46

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戴炜
2016年5月6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适应现行管理需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修订《葫芦岛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废止《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部分外埠机动车转入我市的通告》(葫政告字〔2016〕1号)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将《葫芦岛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第九条:“(七)举报瞒报一般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较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修改为:“(七)举报瞒报一般事故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举报较大事故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件)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制发日期废止的理由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线路施工征用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公告葫政告字〔2012〕10号2012年9月27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葫政告字〔2015〕4号2015年8月29日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部分外埠机动车转入我市的通告葫政告字〔2016〕1号2016年1月15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中“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要求,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

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

一、《葫芦岛市海洋环境保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76号)
  将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征求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后,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征求海事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经海洋与渔业部门核准后,报环保部门备案。”修改为:“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将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二、《葫芦岛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规定》(市政府令第185号)
  将第十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调解、和解:
  (一)涉及行政赔偿的;
  (二)涉及行政补偿的;
  (三)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当事人还可就行政确权、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告知以及行政不作为等引发的行政争议达成和解。”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件)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制发日期废止理由1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2000年9月27日已被《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2016〕84号)涵盖。2葫芦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2000年11月13日上位法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原办法已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一致。3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002年11月19日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葫芦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葫政发〔2015〕38号)替代。4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2008年7月21日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替代。5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2011年5月18日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物价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取消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5〕982号)要求,201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原办法实际上调整对象已消失。6葫芦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2012年3月1日与《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规定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5〕59号)中的规定不一致。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4号2003年5月8日已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涵盖。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3号2008年5月15日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17〕6号)替代。

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决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力威

2019年11月20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决定

  因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市政府决定,废止《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2006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9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决定

4.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2.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一)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及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灾害防御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监管。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3.将第六条修改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4.将第七条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5.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6.将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7.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8.将第十三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9.删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制发日期废止的理由1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2006年3月16日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要求,应予以废止。2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2006年7月17日与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外资部分职责已移交,应予以废止。3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2007年7月12日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应予以废止。4 葫芦岛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2011年12月30日适用期限已过,已不适应现行管理需要,实际上已经失效,应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