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医疗保险条例

2024-05-18 05:45

1. 鞍山市医疗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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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发放。九级一般是4-6个月。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省份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时领取,8个月鞍山市上年度(核算赔偿时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省份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时领取,12个月鞍山市上年度(核算赔偿时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如果你要现在核算,就会按2013年度的平均工资来算,为40263元/年,因为2014年的平均工资还没有统计结果。

鞍山市医疗保险条例

2. 鞍山职工医保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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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鞍山市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二、鞍山市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三、鞍山市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四、鞍山市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五、鞍山市工伤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六、鞍山市工伤评残后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七、鞍山市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八、鞍山市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九、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一、工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576880元工伤工伤赔偿最新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六)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十一)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供养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鞍山市最新工伤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标准是受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对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

3. 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与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建立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本级与县(市)两级统筹。市内各城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所有用人单位均按照市级医改方案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海城市、台安、岫岩满族自治县为县(市)级统筹单位,按照省、市制定的医疗保险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及其职工。中省直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要实行属地化管理。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本着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初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依据企业参保能力,有条件的先参保,逐步扩大参保面。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征缴,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不缴费。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按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三)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为本单位的各类离岗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各类离岗人员个人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离岗人员与用人单位有协议的,.也可由离岗人员缴纳全部医疗保险费,并统一由用人单位代为收缴。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做适当调整。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月缴费。用人单位须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拒缴;逾期不缴的,立即停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到2‰滞纳金,收取的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已拖欠保费的单位再续保时,应如数补缴拖欠费用及滞纳金,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第九条 在职职工实足年龄的确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值为准,年初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第十条 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
  (一)行政机关在"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险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费"中列支。
  (三)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建立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保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一)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外,其余均纳入统筹基金。
  (二)个人账户:按用人单位缴费进度实时划入。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收入的25%(含个人缴费)。46周岁以上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收入的33%(含个人缴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退休人员个人上月退休金的45%;本人退休金低于上年社会平均退休金的,按上年社会平均退休金计算。

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4. 马鞍山职工医保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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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是不能直接纳入职工医保的,但是可以办理转换手续,可以直接在原参保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转职工的手续。需要注意的是:1、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时,以参加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折算,缴费满一年,折算3个月职工医保。2、参保人员由居民医保转移到职工医保,办理了续接并缴纳了职工医保费的,若续接缴费无空月或间断不超过两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3、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度中间转移到职工医保,已缴纳的当年度未享受月份的居民医保费用不退付,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4、若续接缴费间断超过两个月的,须有6个月的职工医保待遇过渡期。在此期间,该职工可以使用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医保卡)部分。5、居民医保继续沿用职工医保个人编号,住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可继续使用。6、但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需先办理职工医保暂停手续,再办理居民医保新参保手续。

5. 鞍山医疗保险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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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一般规定为20年-30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5年(或10年),才可以在退休以后免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待遇。职工医疗保险办理流程:1、用人单位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2、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中心。

鞍山医疗保险怎么办理

6. 鞍山市医疗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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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查询余额的方法:1、参保职工可通过拨打电话95566进行余额查询;2、可在中行储蓄所或市区定点医院,药店查询;3、也可以上网在社保查询系统登录查询;4、或者使用手机登陆手机社保查询网查询医保卡余额。社保缴纳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4、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7. 马鞍山市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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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医疗保险业务指南及办事流程1.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一、政策法规依据(1)《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2)《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办法》(马医改[2001]1号)(3)《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4)《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二、提交材料(1)《马鞍山市医疗保险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表样在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可以下载)(2)退休人员:户口已转至外地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当地公安部门户籍章;户口在本地且本市无子女的,需提供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或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生活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本市无子女证明(3)单位派往市外长期工作人员,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办事程序(1)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的退休人员,应填写《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户口已转至外地的,需持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当地公安部门户籍章;户口在本地且本市无子女的退休人员,需提供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或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生活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本市无子女证明(本市有无子女以其子女户口是否在本市为准);(2)单位派往市外长期工作人员,除填写《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外,还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3)申请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中填写3家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作为其住院定点医院。如当地已实行医疗保险的,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其住院医院。四、办事时限即时办理五、办公地点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六、咨询电话0555-23541262.异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提现一、政策法规依据(1)《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2)《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办法》(马医改[2001]1号)(3)《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4)《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二、提交材料(1)个人办理提现: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现申请、医疗保险证历、IC卡等(2)参保单位统一代办: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三、办事程序(1)异地人员规定病种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其个人账户余额可冲减个人自付费用;(2)对异地人员个人账户沉淀资金较多的,经本人或单位申请,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可到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基金结算科(电话:02354126)办理一次提现。个人办理提现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现申请、医疗保险证历、IC卡等;参保单位统一代办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四、办事时限即时办理五、办公地点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六、咨询电话2354126

马鞍山市医疗保险政策

8. 马鞍山职工医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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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医疗保险业务指南及办事流程1.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一、政策法规依据(1)《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2)《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办法》(马医改[2001]1号)(3)《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4)《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二、提交材料(1)《马鞍山市医疗保险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表样在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可以下载)(2)退休人员:户口已转至外地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当地公安部门户籍章;户口在本地且本市无子女的,需提供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或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生活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本市无子女证明(3)单位派往市外长期工作人员,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办事程序(1)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的退休人员,应填写《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户口已转至外地的,需持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当地公安部门户籍章;户口在本地且本市无子女的退休人员,需提供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或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生活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本市无子女证明(本市有无子女以其子女户口是否在本市为准);(2)单位派往市外长期工作人员,除填写《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外,还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3)申请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异地人员申请审批表》中填写3家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作为其住院定点医院。如当地已实行医疗保险的,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其住院医院。四、办事时限即时办理五、办公地点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六、咨询电话0555-23541262.异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提现一、政策法规依据(1)《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马政[2001]29号)(2)《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办法》(马医改[2001]1号)(3)《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4)《马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就医管理办法》(马医改[2001]1号)二、提交材料(1)个人办理提现: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现申请、医疗保险证历、IC卡等(2)参保单位统一代办: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三、办事程序(1)异地人员规定病种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其个人账户余额可冲减个人自付费用;(2)对异地人员个人账户沉淀资金较多的,经本人或单位申请,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可到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基金结算科(电话:02354126)办理一次提现。个人办理提现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现申请、医疗保险证历、IC卡等;参保单位统一代办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四、办事时限即时办理五、办公地点湖南东路10号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一楼8号窗口六、咨询电话235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