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2024-05-08 13:36

1. 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一、 股权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股权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1、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

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

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在司法实践中,决大多数的法院均认可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43号判决中,极端个案认为股权受让方无权代扣代缴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该案的裁判要旨: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泓源公司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应扣除代扣代缴税款,扣除代扣代缴税款并非泓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其次,从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主体来看,《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的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是绥中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非泓源公司,泓源公司无权提出扣除代扣代缴税款的主张。

二、扣缴义务人代缴个人所得税系法定义务。

1、扣缴义务人无权放弃扣缴义务,且应纳税款属于股权转让款的一部分。

裁判要旨: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应缴纳税费由甲方王能新承担,由于法定代扣代缴义务的存在,王能新无权要求徐春勤、南部矿业公司放弃代扣代缴的义务,将此款直接付给王能新。一审法院依据循化县地方税务局积石税务分局(2012)01号文件,认定徐春勤、南部矿业公司代扣代缴了2011年度(王能新股权转让)期间应纳税款8663990.20元并计入已付的股权转让款中,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青民二终字第62号。

2、扣缴义务人未经抵扣即向纳税义务人支付相应收入后,又自行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并不当然丧失向纳税义务人追偿的权利。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款的纳税义务人为股权转让所得人,扣缴义务人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恒大公司并非案涉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应为扣缴义务人,对税收征管机关负有代扣代缴案涉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认为,在扣缴义务人未经抵扣即向纳税义务人支付相应收入后,即当然丧失向纳税义务人追偿的权利。换言之,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程序,在支付纳税义务人收入之前即予以扣缴个人所得税,抑或在向纳税义务人支付了全部收入后又代为向税务机关垫付个人所得税,都不能产生改变该税负法定纳税义务人的法律后果。刘红波所持恒大公司向其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即表明放弃了扣税权利进而丧失了向刘红波追偿权利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43号。

3、纳税义务人仅诉称对扣缴义务人代缴个税不知情或不同意的,不能免除其向扣缴义务人返还代缴个税的义务。

裁判要旨: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本案中,刘鸿财依法应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14624456.53元。兰光标根据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代其缴纳税款,属协助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该代缴税款应由纳税义务人刘鸿财承担。刘鸿财以对代缴的税款不知情,且认为如果是其自己去缴,缴纳二、三百万元就可以了,因而对该代缴的总金额不予认可,对该代缴税款不同意在其应受偿债权中全部抵扣,但并未提供税务部门对其应纳税款减免的证据,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执行案款的清偿顺序,税款的支付优先于担保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的规定,兰光标主张该代缴税款应在本案其应偿还刘鸿财的债款中抵扣,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赣执复60号。

扣缴义务人的代缴个税行为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事人之间可以就是股权转让人还是股权受让人实际承担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税费分配问题进行约定(该约定无法对抗税务机关),但是无权改变股权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股权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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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权转让交个人所得税问题?

股权转让个税如何计算?

3. 股权转让个税怎么交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缴纳个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股权转让个税怎么交

4. 股权转让个税缴纳

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财税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即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为:
《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第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对于有价证券,是指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那么,什么是合理费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作出的必要开支。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也就是: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费用)x20%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自然人转让股权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自然人转让股权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自然人转让股权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自然人转让股权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所称正当理由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5. 股权转让个税怎么交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个税怎么交:股权转让受让人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股权转让个税怎么交

6. 股权转让扣缴义务人是谁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
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权转让个税怎么交

股权转让个税如何计算?

股权转让个税怎么交

8. 股权转让扣缴义务人是谁

法律分析: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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