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2024-05-10 11:50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按以下规定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提出申请;
	2、审核兼审批。政务服务大厅工商业务受理岗对申报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即当场办结;
	3、颁证与送达。审核通过的,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是怎么样的?

1、报批《项目申请报告》
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被确立为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中外投资者在向政府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之前,
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对项目进行核准。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可按国家规定将《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它有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材料直接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2、名称核准登记
《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向工商部门申请对拟设立的企业核准名称。
3、报批企业合同、章程,领取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和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或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将合同、章程等有关资料文件,按照审批权限报商务部门审批。领取批准证书前,
应持商务部门正式批准文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赋码通知单》。
4、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在领取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注:《公司法》规定,公司自批准设立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设立登记。“三资法”规定自领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三资法”的规定。
5、申请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登记
综合上面所说的,外资企业在做账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处理,一般在做账时就需要按实际的收入和支出来进行分别记账,只有财务报告正确,那么公司所存在的利润就是真实有效的,如果在做账时存在虚假的情形,那么严重者是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一、政府审批差异
股权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的不同,政府监管的宽严程度区别很大。对于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审批部门只有负责外经贸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主要是外商投资是否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是否可以享受或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对于涉及国有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负责国有股权管理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是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对于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要点是上市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对于资产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的不同,政府监管的宽严程度也有一定的区别。对于目标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我国尚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需要审批机关的审批,但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经过审批,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经营规模和范围都有明确的说明。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后,其经营范围或内容有所改变是否需要审批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因为该《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情形,而不能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的情形,因此可以认为就现有规定来看,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是不需要审批的。此外,若转让的资产属于曾享受过进口设备减免税优惠待遇并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机器设备,根据《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规定必须首先得到海关的许可并且补缴关税后才能转让。对于目标企业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收购价格一般应经过审计和政府核准。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变动的,还应按照《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报证监会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至今尚无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对公司收购行为予以规制。仅在不久前开始实施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9条中原则性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有权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在审核前组织听证。但是,因为《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外资收购国有企业的情形,对于其他企业的收购行为,政府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反垄断审查。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设立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是先要带上登记设立需要的全部材料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由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批,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设立程序

4.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是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是:
1、申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手续。
4、办理用地手续。
5、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6、银行开户。
7、进行税务登记。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货物发票;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等。
一、营运证怎么办理
营运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去工商局办理个体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4、办理有关税费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
5、车辆拿到当地车管所进行上牌;
6、领取营运证。
初次办理营运证所需资料如下:
1、负责人身份证明;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
4、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5、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营运证办理条件如下: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而言之,营运证的办理一般需要携带负责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辆行驶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等资料,前往工商局办理个体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还需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之后,方可领取营运证。
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的涉法条件?
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条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
3、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增值税税收优惠新政策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规定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报批《项目申请报告》
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被确立为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中外投资者在向政府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之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对项目进行核准。
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可按国家规定将《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它有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材料直接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2、名称核准登记
《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向工商部门申请对拟设立的企业核准名称。
3、报批企业合同、章程,领取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和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或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将合同、章程等有关资料文件,按照审批权限报商务部门审批。
领取批准证书前,应持商务部门正式批准文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赋码通知单》。
4、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在领取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注:《公司法》规定,公司自批准设立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设立登记。“三资法”规定自领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三资法”的规定。
5、申请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登记
在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到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立银行帐户。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填制外资企业设立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企业章程及有关文件直接报商务部门审批。其它程序与上述相同。
对违反上述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天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口手续。
一、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或者;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6.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一、选择投资合作者
可通过各种渠道,与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负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业务主管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广泛联系,寻找合作者。
二、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
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中方投资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报审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2、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3、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4、有关主管部门对产品安排的行业归口意见(如需要的话)
5、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6、投资各方资信证
四、审批可行性报告
(独资企业不用审批可行性报告)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中外投资各方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中方主管部门报审可行性报告的请示
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5、投资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预测报告
7、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地址选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
8、有关业务部门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意见
9、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注意: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交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如有基建及改造工程—>基建及改造项目委托设计—>初步设计审批由市规划局、建委审批—>列入计划开工建设由市建委审核
五、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独资企业申请由此项开始)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委托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2份,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独资企业不提供此项文件)
3、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审批合同、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各级政府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报送审批时,中外投资各方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独资企业不提供此项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独资企业不提供批准文件)
3、中外各方签定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提供章程)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6、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独资企业可不设董事会)
7、名称登记
七、申请企业代码(技术监督局)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2、区外经委合同、章程批复
八、领取企业批准证书
合同、章程批准后,办理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外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银行的资信证明
3、中方营业执照
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和附件及批准文件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长、董事的组成及委派证明
8、名称登记
9、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九、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授权单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是租赁的房屋,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7.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是怎样的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部门(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以保护名称专用权和防止重名。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项目涉及的市场、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环保、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报审批部门(发展改革员会)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中外投资者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报送审批部门(商务或地方相应政府机构)审批。审批部门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等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审批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营业执照的申领。中外投资者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署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5、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外方投资者授权代表的授权证明及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记及身份证明;
9、公司注册地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10、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文件前置许可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是怎样的

8.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是怎样的?

一、报批《项目申请报告》
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被确立为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中外投资者在向政府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之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对项目进行核准。
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可按国家规定将《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它有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材料直接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二、名称核准登记
《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向工商部门申请对拟设立的企业核准名称。
三、报批企业合同、章程,领取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和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或部分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经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后,将合同、章程等有关资料文件,按照审批权限报商务部门审批。
领取批准证书前,应持商务部门正式批准文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赋码通知单》。
四、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在领取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注:《公司法》规定,公司自批准设立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设立登记。“三资法”规定自领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三资法”的规定。
五、申请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登记
在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到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开立银行帐户。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填制外资企业设立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企业章程及有关文件直接报商务部门审批。其它程序与上述相同。
对违反上述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天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