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改造的目的是什么?

2024-05-05 10:54

1. 股份制改造的目的是什么?

股份制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建立股份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制度。那么股份制改造的目的是什么呢?
  
  1、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3、 实现政企分开,企业具有独立的经营权。
 
  4、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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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改造的目的是什么?

2. 改造股份制的目的是什么?

从我国目前股份制改造的现状来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目的主要是:
(一)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从根本上讲,我国企业改革的目的在于明确产权,塑造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企业股份制改组,可以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产权关系,建立起以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分权与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公司直接置于市场的竞争与监督之中,使企业的经营情况能够迅速地反映出来,企业经营者的业绩也直接由市场加以评价,较好地建立起企业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管理结构,以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筹集资金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企业需要在广泛的社会范围内筹集资金。就企业的三种形态——独资企业、和公司企业而言,公司尤其是通过发行股票,能够在短期内将分散在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筹集到扩大生产、规模经营所需要的巨额资本,从而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优化资源配置通过股份制改造,能使企业产权有明确的归属,便于资产在全社会范围内流动,为调整产业结构提供良好的条件,有利于突破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协调各方利益,综合利用各部门、地区的投资能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的专业化发展和联合,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
(四)确立法人财产权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在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后,公司拥有包括各出资者投资的各种财产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人财产的独立性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明确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政府部门只有在尊重法人财产权独立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推动股份公司的成长和发展。

3. 股份制改造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第一、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第二、清产核资
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第三、界定企业产权
主要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负有多重财产权利,权利结构复杂,容易成为纠纷的源头,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产权限定。
第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为资产估价,即经由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科学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以报告形式予以确认。
第五、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完成后,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第六、认缴出资
企业改制后认缴的出资额是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的价值。既包括原企业的资产换算,也包括新认缴注入的资本。
第七、申请登记
此登记既可以是设立登记,也可以是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予以登记,并发放新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企业或公司成立的日期。
法律依据:《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三)企业的设立方式(四)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五)企业注册资金、股份种类、各类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六)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七)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八)企业法定代表人(九)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企业章程修订程序(十一)企业章程设立日期(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合作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程的修订应经合作股东大会通过。
四、企业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

股份制改造的程序有哪些

4. 股份制改造的股份改造

股份制改造(一)发起人的资格和人数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则涉及原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分立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发起人股本和认缴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组建前3年均为盈利。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规定,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这两种设立方式认购股份和交付股款的程序有所不同。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必须认购全部股份并一次交足股款;在募集方式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规定,必须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如建立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察机构,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等。我国创业板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目前有一些《公司法》中所没有的规定,如设立独立董事、实行保荐人制度、发行上市条件和激励机制等,并对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方面都有待《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四)具有固定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业务活动的固定地点。为了便于公司与其他人或组织开展业务,进行业务往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生产经营场所。为了便于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司登记其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管理机构的所在地,但不一定是生产经营场所,例如,公司住所可在城里,而公司的生产工厂可在郊区,甚至其他城市或国家。

5. 股份制改造的步骤有哪些?

股份制改造的程序有:1、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份制改造方案,并召开股东会,对改造方案进行审议,对是否进行股份制改造作出决议;2、对公司进行验资、审计;3、修改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制改造的步骤有哪些?

6. 什么是股份制改造?股份制改造程序是怎样?

一、什么是股份制改造
股份制改造是指普通企业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改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个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原有企业作为发起人的,要经原有企业资产所有者的批准。如不以原有企业作为发起人,可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二、股份制改造程序是怎样
第一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改制意见并成立改制机构,国有企业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并成立改制筹备小组;
第二步:选择发起人;
第三步:聘请中介机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
第四步:审计和资产评估;
第五步: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与备案(若涉及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步:制作改制文件;
第七步: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若涉及国有股权)
第八步:注资和验资;
第九步:召开创立大会;
第十步: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手续。
三、关于股份制改造的问题解答
网友提问:我公司现在股份制改造已经完毕,接下来还要哪些步骤?一般需多久才能上市?
律师解答:股份制改造结束后还要委托上市推荐人进行上市前辅导,这个时间短则一年,长则数年。实施辅导期辅导,很麻烦的,结束后还要确定主承销商,还要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要经过多层次审核,申请上市的材料也是很麻烦的,总之还早啊。

7. 什么是股份制改造?改造程序是怎样

一、什么是股份制改造?
股份制改造是指普通企业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改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个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原有企业作为发起人的,要经原有企业资产所有者的批准。如不以原有企业作为发起人,可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二、股份制改造程序是怎样
第一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改制意见并成立改制机构,国有企业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并成立改制筹备小组;
第二步:选择发起人;
第三步:聘请中介机构(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
第四步:审计和资产评估;
第五步: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与备案(若涉及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步:制作改制文件;
第七步: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若涉及国有股权)
第八步:注资和验资;
第九步:召开创立大会;
第十步: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手续。
三、股份制改造要求是什么
(一)发起人的资格和人数
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则涉及原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分立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发起人股本和认缴方式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组建前3年均为盈利。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规定,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这两种设立方式认购股份和交付股款的程序有所不同。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必须认购全部股份并一次交足股款;在募集方式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
按照《公司法》规定,必须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如建立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察机构,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等。
我国创业板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有一些《公司法》中所没有的规定,如设立独立董事、实行保荐人制度、发行上市条件和激励机制等,并对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方面都有待《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四)具有固定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业务活动的固定地点。为了便于公司与其他人或组织开展业务,进行业务往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生产经营场所。为了便于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司登记其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管理机构的所在地,但不一定是生产经营场所,例如,公司住所可在城里,而公司的生产工厂可在郊区,甚至其他城市或国家。

什么是股份制改造?改造程序是怎样

8. 如何进行股份制改造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
  (1)发起人的资格和人数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原有企业作为发起人的,要经原有企业资产所有者的批准。如不以原有企业作为发起人,可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则涉及原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分立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发起人股本和认缴方式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组建前3年均为盈利。创业板市场咨询文件规定,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二千万元,其中有形资产要达到800万元,没有盈利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这两种设立方式认购股份和交付股款的程序有所不同。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必须认购全部股份并一次交足股款;在募集方式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
  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3)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
  按照《公司法》规定,必须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如建立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察机构,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等。
  我国创业板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目前有一些《公司法》中所没有的规定,如设立独立董事、实行保荐人制度、发行上市条件和激励机制等,并对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方面都有待《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4)具有固定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业务活动的固定地点。为了便于公司与其他人或组织开展业务,进行业务往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生产经营场所。为了便于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司登记其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管理机构的所在地,但不一定是生产经营场所,例如,公司住所可在城里,而公司的生产工厂可在郊区,甚至其他城市或国家。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程序

  (1)确定发起人和聘请中介机构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件事情是要确定发起人,由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承担设立公司的责任。发起人在达成设立公司的协议后,可以委托一个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拟定总体方案,对未来事项作出安排和策划。总体方案关系到设立工作的成败,务必全面,能为各方接受,并有可操作性。
  1.1股权结构设计
  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可采用现金出资、实物出资和无形资产出资等方式。从创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设计股权结构时,应处理好以下问题:
  第一,现金出资比例不宜过高,如果现金出资比例过高,一方面会使投资者对公司持续经营和稳定性产生疑问,另一方面也使投资者对企业下一步的增长潜力产生怀疑;
  第二,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通常情况下,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高于20%为宜,否则会稀释公司的成长性;
  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要有一定限制,如创业板市场规定公司发起人在股票公开发行后持有的股份不能低于总股本的35%。因此,创业企业在改制或变更过程中,设计股权结构是一个重要问题。
  1.2业务规划方案
  创业板上市企业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二十四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是创业企业申请上市的前提条件,也是赢得发行审核机构认可或批准的关键。因此,在改制或变更过程中,突出和规划主营业务是创业企业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一工作中,应坚定这样几项原则:
  1、主营业务必须具有一定的高科技含量;
  2、主营业务必须具有足够大的市场空间;
  3、主营业务必须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高附加值;
  4、主营业务必须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5、主营业务必须符合将来在创业板上市的需要。
  1.3财务重组方案
  企业在改制或变更过程中往往涉及合并、分立、资产剥离等事项,这一工作完成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企业下一步能否上市成功。因此,创业企业在财务重组中要处理好以下问题:  
  第一,原公司的会计制度与股份公司的会计制度的差异应作好调整;
  第二,原来的会计核算不健全,有避税问题,应补交税收,并作好相应的帐务调整;
  第三,资产剥离过程中要进行帐务和凭证调整。
  1.4资产评估方案
  企业在改制或变更过程中,需要聘请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分别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报表审计。资产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增资的计价依据,但只能
  以经审计的帐面资产净值进行折股。对于国有资产而言,折股比例不低于65%。

  1.5业务发展规划
  创业企业将来能否取得上市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有无一个科学具体的发展目标以及切实而可行的业务发展计划。如结合企业的经营环境,规划和制定出企业的发展目标、评估市场前景和预测财务状况,并分析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等。
  2、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机构,负责公司设立工作中的决策、协调和联络。
  3、聘请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财务公关顾问等中介机构。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涉及许多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这些业务是发起人很难胜任的,明智的办法是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来处理这些问题或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作为创业企业要在创业板市场上市,必须聘请独立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同时还要处理好这样一个问题,即聘请中介机构,不仅要考虑设立公司的需要,还要考虑将来到创业板市场上市的需要,并将二者结合起来,避免工作重复。
  (2)申请和报批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批准程序。有权批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是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文件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性。要从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阐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要列举具体的数据,避免空泛的议论。
  2、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和在创业板上市的可行性。如果只有需要,而无可能,很难被批准。分析可行性,应包括公司近几年业务的发展情况、财务状况,在行业、地区内的地位,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等。
  3、发起人的情况。
  4、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3)订立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发起人申请设立公司必须向政府授权部门提交的重要文件,也是公司设立后的行为准则。它阐述了公司设立的目的,规范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等,规定了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公司组织机构和经营活动的最基本文件。公司章程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4)发起人交付股款和验资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为了使上述实物和权利作价公允,创业 企业 在进行评估时,要聘请独立和具有专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涉及国有资产的,其评估结果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用来出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由于创业板面对的是高科技成长型企业 ,人们看中的就是企业的技术含量,因此,创业企业,发起人以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根据发起人协议的规定执行。
  (5)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验资后,公司应当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组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创业板市场 上市的公司除了要设置“三会”以外,还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独立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经营管理、法律、金融运作或财务工作 经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
  (6)注册登记和公告
  公司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及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证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权审批的机关的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以上文件和材料审查后,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设立被核准后30日内发布设立公告,并在公告发布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股份有限公司一旦获准登记,该公司就正式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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