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胜诉产生的罚息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吗?

2024-05-17 16:01

1. 应收账款胜诉产生的罚息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吗?

是的。非经常性损益是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包括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股权处置损益、补贴收入等。应收账款胜诉产生的罚息属于营业外收支范畴。
扩展资料:
营业外支出,是指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按照有关规定应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资产评估减值、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损益、资产再次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有直接关系,以及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经常性损益是经常发生的正常交易,它是企业的核心收益,具有持续性的特点。非经常性损益是不经常发生的事项,如资产处置与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等,是非常业务,具有偶发的特点。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为当期成本费用,属于经常性损益;在可行权日之后,企业需将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应收账款胜诉产生的罚息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吗?

2.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债利率

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一个金融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副部级国家局,负责管理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内设综合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7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杂志社4个事业单位。

根据中国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落实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外汇利率:
外汇利率是外币存在一家银行里,这家银行所支付的利息率,一般是年利率。 中国的各家银行,无论是人民币还是外币(包括外汇)的存款利率都是一样的,由央行制定,全国执行。 只有贷款利率是由央行制定基准和上下浮动限度,由各银行在限度内在放贷时自行确定

3. 外债的利息是怎么申报所得税

1、根据您提供的计算公式,我们认为外管局计算的预提所得税有误,由于您单位支付的是利息的预提所得税,所以计算公式中不存在17%的比率。正确的处理应该是您单位应代扣代缴该项利息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营业税=500000×7.872×4.5%×5%=8856(元);预提所得税=500000×7.872×4.5%×(1-5%)×10%=16826.40(元);应抵扣代缴的税合计=8856+16826.40=25682.40(元)。

  则您公司实际支付给境外贷款公司的款项=500000×7.872-25682.40=3910317.60(元)。

  2、根据税法规定,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场所、办事机构的,应该对其在境内取得的利息所得计算缴纳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外国企业属于两项税款的纳税义务人,你单位属于是扣缴义务人,您单位在支付利息时,应该将代扣代缴的税款扣下缴纳给税务机关,所以实际上您单位支付的利息是22500美元,但是具体在支付款项时,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扣除了税金后的金额,并不是22500美元,对于差额就是应纳的我国的税金,实际上由您单位缴纳给我国的税务机关。

  您可以与外管局沟通,看是否是外管局将该笔支付给境外的利息款,当成货物的款项计算预提所得税,因为17%属于是货物增值税税率,这只是我们的推测的可能性,您可以再与外管局协商,对于其计算预提所得税的公式中的1.17的具体含义。
贷:银行存款 8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
3、代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中第十条规定: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外债的利息是怎么申报所得税

4. 什么是经常性账户

经常性账户两种解释: 
现金账户(Current Account)一国国际收支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商品贸易收支,即有形货物的进出口,及服务贸易收支,即诸如旅游、银行及保险等各种服务的往来。经常账户不包含长期借贷和投资的资金流,这些均是资本账户上的项目。
现金账户(Current Account,或译为“现金项目”),是经常发生的国际经济交易,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账户。包括货物、服务、收入和经常转移四个项目。 现金账户(即“现金项目”),和资本与金融账户相对,指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贸易和服务而产生的资金流动。这一部分所以被看成是一种更加合理的资金流动。 国际收支中的经常账户是指贸易收支的总和(商品和服务的出口减去进口),减去生产要素收入(例如利息和股息),然后减去转移支付(例如外国援助)。经常项目顺差(盈余)增加了一个国家相应金额的外国资本净额;经常项目逆差(赤字)则恰好相反。 贸易收支是现金账户下典型的最重要的部分。也就是说贸易状况的变化是现金账户的主要影响因素。 然而,对于那些少数的拥有大量海外资产和负债的国家,生产要素支付净额可能作用显著。 现金账户,资本账户,金融账户以及官方储备的变化一起,总和为零构成账户的定义。这个总和被称为国际收支。通常来说,官方储备的变化非常小

5. 年金属于经常性收入吗?

这个应该不是,具体
还要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年金是指等额、定期的系列收支,例如,分期付款赊购、分期偿还贷款、发放养老金、分期支付工程款、每年相同的销售收入等,都属于年金收付形式。按照收付时点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年金分为普通年金、预付年金、递延年金和永续年金等四种。

年金属于经常性收入吗?

6. 港股地产公司外债利息可以税前列支吗?

肯定都在的, 不然这个账就不好做的嘛

7. 什么是外债?

外债是向其股东、外资金融机构或其他国外的个人或公司所借的外币贷款总金额。外债总额不能超过其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内容拓展:
一、近代中国外债历史
1、鸦片战争
在鸦片战争以前,政府从来不举借外债,并且禁止该国商民赊欠外商款项,违者按"交结外国诓骗财物例"治罪,发遣伊犁边境当差。鸦片战争以后,随着中国从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转变,清政府举借的外债逐年增加。
2、开始借外债
清政府开始举借外债是在1853年(咸丰三年)上海小刀会起义时,苏松太道吴健彰(原广州同顺行商)向上海洋商贷借款项,雇募外国船炮,进行镇压。1855~1856年两次在上海关洋税中扣还的银数,即达十二万余两。1858年10月,两广总督黄宗汉以粤海关印票作抵,向美商旗昌洋行借银三十二万两,月息六厘,充镇压广东人民继续抗战的费用。这项外债据传还是英法侵略军进城时英军掠夺广东藩库存银的转手贷放。
3、《北京条约》签订
19世纪60年代初,丧权辱国的《北京条约》签订以后,江苏、福建、台湾、广东等省地方官僚,为了共同勾结扑灭太平天国起义,先后向外国洋商举借了十二次外债,总数达两百余万两,1866~1881年(同治五年至光绪七年),陕甘总督左宗棠向上海洋商六次举借"西征借款"银一千五百九十五万余两以镇压陕甘回民起义和新疆各族人民起义。
日本侵入台湾后,1874年 8月海防大臣沈葆桢向汇丰银行首次订借福建海防借款两百万两,充购买铁舰、快船、洋枪、炮药及台湾防务经费。中法战争时期,海防费用,特别是购买外洋船炮的费用,主要依靠外债支付。从1883年9月到1885年2月,以广东海防、福建海防、援台规越、滇桂借款等名义向汇丰、渣打等银行举借的外债共计七次,总数达库平银一千二百六十二万余两。
4、掠夺中国的工矿
从80年代中叶起,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利用借款掠夺中国的工矿、铁路等项权益,相互之间展开了竞争。1885年 3月怡和洋行为了同汇丰银行争夺各项借款特权,以兴修京西铁路、煤矿的名义向醇亲王奕?的神机营贷款五百万两,实际上这笔贷款除付船炮价款外,大部被挪用于修建颐和园工程。1886年奕命令李鸿章、周馥等向英、法、德诸国在津银行进行借款时,汇丰银行就通过粤海关监督增润向清政府贷放银一百万两,充奉宸苑修缮南海工程费用。而德国华泰银行的代理商礼和洋行则于1887年提供了五百万马克的借款,作修缮三海费用。这些借款实际上等于向封建统治者变相行贿,而谋求染指当时铁路、航运、矿产等权益。1886~1888年,汇丰银行的轮船招商局借款,两次防堵黄河郑工决口及购买浚泥船机借款,和津通铁路借款等,共达三百三十二万余两,逐步实现它垄断对华借款的野心。到1889年张之洞的武昌织布局购机借款,汇丰银行的资本更渗入当时政府兴办的新式工业了。
同时,德国财团对中国的资本输出也逐步巩固了它的阵地。1887年德国华泰银行和英国怡和洋行共同对开平矿务局修建津沽铁路投入借款,数额达一百零七万余两。1889年德国财政垄断集团决议设立德华银行后,它不仅资助德国驻华军火商泰来洋行同山东巡抚张曜出借嵩武军借款二十万两,并在1890~1891年,贷放了山东河工和福建借款共约五十六万两。

什么是外债?

8. 外资企业外债利息需缴哪些税种?

中华。会计网校小文哥回复:1.需要缴纳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率是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