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2024-05-12 08:05

1.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2.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为下列证券活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五)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六)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交易;
  (七)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包括后续增发股份);
  (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一)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的主体及其控制的主体、并购标的等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七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为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注册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制作、出具资信评级报告及提供相关评级服务;
  (二)为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除外)制作、出具资信评级报告及提供相关评级服务;
  (三)为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发起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制作、出具资信评级报告及提供相关评级服务;
  (四)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制作、出具资信评级报告及提供相关评级服务。第八条 财务顾问机构为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分拆、股份回购、激励事项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提供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九条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集成及测评;
  (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证券市场核心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专项业务服务机构关键业务系统,出现异常将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系统。

3. 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 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今年是经济发展影响比较大的一年,也是中国发展很重要的一年,不论是国家还是地方,都制定了很多的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近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为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活力,促进公平竞争,体现市场择优,财政部、证监会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坚持简政放权,积极推动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政策,国务院有关会议研究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审批。按照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7月24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自2020年8月24日起,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施行备案管理。

《备案办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和方式、核验和公告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备案由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实施、联合操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证监会沟通一致后分别通过网站等方式,同时公告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基本信息。
《备案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采用合伙制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与依照有关行业法律规章加强管理之间是相互促进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审计市场秩序,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备案具体操作实施全程网上办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择一填报备案信息,无需重复填报。财政部、证监会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
关于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其实更多的是为了保持市场发展活力,提升市场管理体制,让更多的热参与其中,更多财会相关资讯,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 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4.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介绍

经证监会批准,证券业协会2015年7月29日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公司的要求,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首次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