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代发工资业务分为哪两种

2024-05-18 06:48

1. 境外代发工资业务分为哪两种

款项以境外汇款的方式汇到每个员工提供的账户上。
离岸代发工资以离岸账户为依托,以国际借记卡为载体,将资金从离岸账户发放到个人名下国际借记卡中。

境外代发工资业务分为哪两种

2. 按照资金是否跨境代发,境外机构代发工资业务可以分为

二类代发工资划分标准

3. 外籍员工境外工作所得,境内支付的收入是否需要在国内缴纳个所税?

呵呵你这问题流弊了,简单来说销售人员为非居民纳税人,那么确认其纳税额要看时间,看他在国内待了多久简单的算法就是国内外收入总额*国内天数/总天数 当然后面的支付地也有一定的影响 得出国内所得额,如果说他一天都没在国内呆过,那么就不用纳税了啊

外籍员工境外工作所得,境内支付的收入是否需要在国内缴纳个所税?

4. 因业务需要公司在境外为员工租房,员工取得境外房东收据并进行报销;此笔费用可以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过,当地税务部门如果对该收据存在疑问,可以要求贵公司提供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以核实费用的合法性。

5. 支付给境外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费用是否要纳税?

能约束上述行为吗?  境可以约束 是不是境内企业在境外的消费都要在国内征营业税?  解答:1、无论是境内境外消费均不用交纳营业税;             2、缴纳营业税的范围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                  换言之,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确认点为是否有经济利益的流入;                 照你所说情形,你们属于接受劳务的一方,在会计处理上列入费用即可,与纳税无关联。             3、由于你们公司津贴是由境外先行支付,再由你们公司予以结清,故发给员工的津贴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支付给境外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费用是否要纳税?

6. 境内付给境外人员的劳务费怎么交增值税?

付给境外人员的劳务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相应还应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
如果提供服务的人员在境外,可以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应该有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
不开票就不征收增值税的说法是错误的。只要发生应征增值税的业务,就必须缴纳增值税,不管是否开具发票。

7. 请问员工在境外购买了些礼品,在国内可以报销使用吗?税务上有什么要求吗?

要有国外的票据、海关完税凭证(或有)入账,外赠视同销售。

请问员工在境外购买了些礼品,在国内可以报销使用吗?税务上有什么要求吗?

8. 对于付给境外的认证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付给境外认证费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因为认证业务发生在中国境外,如果A公司取得的认证标志未贴在产品上,应视为接受认证劳务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2009年1月1日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荷兰客户为A公司提供的认证服务收取的认证费,因其接受服务方A公司在中国境内,认证服务费属于境内所得,所以向其支付认证费时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如果将认证标志贴在A公司产品上,应视为特许权中的商标使用权,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荷兰客户收取的认证费,属于在中国境内转让商标使用权收取的商标使用费,也应该由A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
    另外,如果受让境外商标使用权的A公司在“营改增”地区,因转让商标权是“营改增”的范围,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要由代扣代缴营业税改为代扣代缴增值税。
    如何确认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视具体情况有以下三种结果:
    一、免税。
    1.如果认证业务发生在境外,A公司仅获得国外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而未将认证标志贴在产品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认证费应视为境外劳务费,不予征税。
    2.如果认证业务发生在境内,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七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荷兰客户作为协定国居民、在我国未构成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向税务机关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认证业务发生在境内,并且构成常设机构。A公司仅获得国外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而未将认证标志贴在产品上的,认证费应视为境内劳务费,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及国内有关税法规定,对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协定国居民和非协定国居民所取得的收入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三、征收预提所得税。不论认证业务发生在境内或是境外,如果A公司将国外认证机构的标志贴在产品上,则可以认定此A公司获得了该机构的商标使用权,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及国内有关税法规定,提供商标权而取得的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
    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的规定,荷兰客户在中国境内提供认证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和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属于境内劳务但未构成常设机构,也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提出适用税务协定申请,并提供非居民企业所在国的证明材料。
    A公司支付给荷兰公司认证服务费时,如果提供认证服务的荷兰公司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其在中国境内劳务所得属营业利润,不属于法定代扣代缴范围,所以一般应由非居民企业荷兰公司自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荷兰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后,未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未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指定认证劳务费支付人即境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企业支付境外认证费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如果将认证费认定为商标使用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A公司在支付认证费时也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总之,因为接受劳务方或者受让商标使用权方的A公司在中国境内,所以营业税是必须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要看认证费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属于劳务费构成常设机构要由客户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构成常设机构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