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

2024-05-04 10:55

1. 创业板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

股权激励的方式有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其中限制性股票是我国上市公司最常用的方式。按照现行办法,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一、股票期权的激励有什么作用
股票期权的激励的作用如下:
1、股票期权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达到最大程度的一致;
2、股票期权能使企业优秀人才产生强烈认同感和主体感,能够激发其主动性和创造性;
3、股票期权是一种成本较低的有效激励方式。
二、非上市公司可否进行股权激励
非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股权激励。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以《公司法》为主,其他方面法规不多。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模式,不局限于上述形式的限制,还包括分红权、虚拟股票、账面价值增值权、业绩股票、股份期权、储蓄参与股票等等。
三、股权激励方式包括什么
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的人员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增值权是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获得收益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在第二十七条创业板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包括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登记,应当遵守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

2. 中小板上市公司在哪些期间不得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 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核心提示:了解创业板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程序的规定,关注相关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及其实施步骤,积极参与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首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及时对外发布公告,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详细披露激励对象姓名、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比例等情况。根据《创业板(行情股吧资金流)股票上市规则》,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成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其次,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后,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抄报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第三,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及时对外公告,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对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审议,除召开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须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对外公告。
第五,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达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授予事项,并对授予条件是否达到等事项的审议结果及授予安排情况进行披露。
第六,办理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并在完成登记后及时披露授予完成情况。
第七,对于出现因公司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相关参数发生变化的情况,公司应按照权益分配或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的调整公式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并及时披露调整情况。
第八,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得到满足后,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实施方案,并对审议结果及具体实施安排进行披露。
第九,办理股权激励获授股份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登记手续,并及时披露获授股份解除限售公告或股票期权行权公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4. 创业板上市公司哪些人员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4.2条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独立董事和监事除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5. 初创型的企业为什么要做股权激励

股权作为一种代表企业价值的数字资产,主要有两种能力,融资和激励,且这两种能力在不同的阶段会在一定范围之内自动切换。为了加速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使用股权激励,特别是创业型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尤为突出,这类企业基本都面临资金困难、员工流动性大等问题,如果业务骨干、核心高管、掌握技术的不可替代者离职对企业来说损失巨大。

股权激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建立企业的利益共同体;

(2)业绩激励;

(3)约束经营者短视行为;

(4)留住和吸引人才;

(5)有利于缓解公司面临的薪酬压力。

与股权相关的数字资产大概有:实股股权、受限股权、股票、期权、虚拟股权、认购权等,但与股权相关的数字资产流动性都比较差(主要指未上市公司),所以也有其局限性:如实股股权相对固定,变更手续麻烦,限制了动态股权模式的可操作性,小股东容易搭便车,而且实股股权的分配一开始很难公平,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如果能解决流动性差的问题,激励频次将提高,通过动态的股权激励模式会更加公平。

也有些企业不适合做股权激励,比如走下坡路的企业股权激励就不好用,吸引力将大打折扣,亏损企业的股权是不值钱的,这是很现实的问题。

初创型的企业为什么要做股权激励

6. 中小企业板股权激励和创业板股权激励有何不同

不同点在于激励对象的选择和方式不同。
一、所谓中小企业的股权激励,是股权激励概念在中国中小企业演进过程中的具体应用,是股权激励概念同中国中小企业现阶段发展特征相结合的产物。中国的中小企业发展时间尚短、规模较小,绝大多数还未公开上市,因此,在股权激励的实施过程中应考虑到股权流通性等特殊问题。
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企业管理层和员工进行激励和约束,同时,企业本身也可以从这种股权安排中受益。

    激 励:股权激励制度,利用所有力量实现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从而保证企业长期、持续、有效地发展;通过与员工之间的股权安排,提高员工积极性,激发其责任感,从而提高生产率,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由于股权对经理人才的吸引远比现金奖励来得大,因此,开放式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吸引与留住人才,且可通过设定合理的期限和数量结构加大经理人的离职机会成本,从而达到优秀人才留用的目的。

    约 束:股权激励制度,利用经营者持股的方式使企业主与经营者的利益趋同,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矫正经理人的短视心理,减少短期行为,从而保证企业长远利益。

    企业受益:从企业角度来讲,企业既可将此类股权安排用作奖励来对管理层进行激励,也可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在此过程中,企业不直接支出现金,但却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有些企业也将这种股权安排视为一种增资扩股的方式,由于以这种方式增资扩股时股权不外流,因此颇受股东欢迎。

    在我国中小企业中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目前面临的成长极限问题,调整企业内部结构,释放组织潜能,从而突破管理瓶颈。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享有较高的自主经营权,股权安排较为灵活自由,因此,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

二、创业板股权激励较为单一,绝大多数企业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或股票期权激励方式。
目的是激励管理层注重公司长远发展价值,实施激励对象是创业型的企业。

7.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能是以下哪些员工

法律分析:(1)最近规定期限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规定期限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规定期限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能是以下哪些员工

8.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能是以下哪些员工?

法律分析:
(1)最近规定期限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规定期限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规定期限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