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经过联合验收可以投入使用吗?

2024-05-04 08:50

1. 我想问一下,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经过联合验收可以投入使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摘要】
我想问一下,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经过联合验收可以投入使用吗?【提问】
您好,未经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可投入使用【回答】
谢谢【提问】
有相关文件吗【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回答】

我想问一下,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经过联合验收可以投入使用吗?

2. 工程没有验收但是已经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一、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发包双方在法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发包双方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责任 既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泛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这个问题,即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发包人就擅自使用部分的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并且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视为实际竣工日期。      (一)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1、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发包人)的法定义务,竣工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合法使用的前提      建设工程关系国计民生,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不仅取决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要受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工程标准和规范的干预,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所谓的竣工验收,一般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完成工程进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强制性规定的符合性、施工承包合同质量标准符合性和设计文件设计要求符合性进行检查或考核的程序,其过程应邀请政府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资料和试验报告;(4)有施工、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检验合格或优良报告,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检验合格或优良报告;(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7)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全面考核工程施工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从施工阶段转入使用阶段的重要标志。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的部分质量责任免除,但承包人仍应在法定的质量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承发包双方的责任范围,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承包人的部分质量责任免除,即发包人仅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二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不管发包人是否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对于前述第一层意思,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起草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应对全部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理由是发包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承担加重的责任;另一种认为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应对使用部分承担质量责任,理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是全部工程,也可能是一幢建筑物的一部分,还可能只是多幢建筑物中的一幢,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可能导致一些承包人利用这一点规避质量责任,也是不公平的,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后一种观点,笔者认为是正确的。      对于前述第二层意思,主要是依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这是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承包人必须承担的质量责任,同时《建筑法》还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责任者当然主要是指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同时提到了几个专业术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合理使用寿命”分别是什么 发生争议的如何来确定 地基基础是两个工程专业术语的组合,按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地基是指是指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地基按是否经过处理分为天然地基和人工地基(经过人工处理);基础是指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主体结构一般是指对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构成直接影响的主要结构,如建筑工程中的承重墙、梁、柱;道路工程中的路基、路面;桥梁工程中的墩(柱)、承(桥)台、盖梁、预制(现浇)梁板、拱桥桥拱等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建筑物的主要组成部分,有一系列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规定,要求地基基础必须具有足够的承载力;主体结构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以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正常使用。合理使用寿命即合理使用年限,一般是指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按国家或部颁强制性的设计标准、规范和设计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据此确定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其他重要部位及当时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水平条件所决定的该工程正常使用的最低年限。对于合理使用寿命的确定,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规定,笔者认为应根据设计文件注明的合理使用年限来确定,因为设计文件是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强制性的设计标准、规范和设计合同的要求来进行设计的,是最能准确表明该工程正常使用年限的文件依据。      对于发生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争议,或者设计文件中未注明合理使用年限引发的争议,笔者认为应按照国家或部颁强制性标准规范,由原设计单位认定,原设计单位不能认定的,可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风险随之转移      一般来讲,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其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对于建设工程而言,竣工验收标志着承包人施工任务的完成和发包人对该工程接管并使用的开始,即工程的风险责任由承包人转移给了发包人。发包人接收后,同时意味着承包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从而享有按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建设工程实践中,有的发包人为了提前获得投资效益,不顾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竣工的工程,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还有的发包人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时间界定成为应该明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就明确了此种情况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也即此种情况下工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发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相应利息。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除承担前述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三、对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认定还要求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理论中一项基本的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它适用于一般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认定的,除了要求发包人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行为外,还要求发包人对此种行为是明知的,即主观上存在过错。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建筑合同的签订一般对整个建筑工作起着很重要的工作,并且在签订的日期中就应当开始生效知道到达指定日期,则可视为合同终止。

3. 工程没验收就投入使用谁负责

法律分析:发包人使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对其使用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没验收就投入使用谁负责

4. 工程没验收就投入使用谁负责

法律分析:发包人使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对其使用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 工程没验收就投入使用谁负责?

法律分析:
发包人使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对其使用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没验收就投入使用谁负责?

6. 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合法吗

工程未经验收即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 工程项目没验收什么后果

	可以要求工程项目负责人以及监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损失费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其他质量问题由发包方自负”。	

	

工程项目没验收什么后果

8. 验收通过,项目就成功了吗?

通常,没有人想把项目做失败,都希望项目成功;然而,项目成功的含义并不确切。关于项目成功这个问题,我要告诉你:这和验收与否关系不大,在中国这个市场里,要是项目连验收都过不去,我建议你改行。当然,无法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本就与成功沾不上边。换言之,项目验收通过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基本条件。
  
 为找到影响项目成功的因素,墨菲(Murphy)、贝克(Baker)等人对650多个项目进行了研究,他们的结论是:“如果项目满足技术性能的要求或达到项目使命,并且关键利益相关方对项目结果满意,那么项目总体上就是成功的。”
  
 可见,项目的成功与否与除了与项目本身有关,与利益相关方的体验、期望等主观因素也有相当大的关系;其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利益相关方的感知。从“实用”角度,如果利益相关方感知项目是成功的,那么他就是成功的。
  
 上面并没有把时间、成本绩效为衡量成功的标准。墨菲等人指出,这样做的一个原因是,研究对象是已经完成的项目,因为尚未完成的项目会一直处于成本和时间目标的压力下。一旦项目完成,满足了许多关键利益相关方的需求,那么是否达到成本和时间目标,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
  
 高考前,我们对是否会做一道试题是很看重的,多年后回忆起高考前的经历,谁还会对当时试题的会做与否当回事儿呢?当身处某个环境中时,人们会放大某种感觉,问题扩大化的结果是限制了解决问题的可能。请记住,项目的艰难过程,在项目结束后几乎没有人还会记得!这就是“好了伤疤忘了疼”。
  
 另一个重要结论是:项目管理不仅仅是进度计划,还有很多比进度计划更为重要的其他因素。事实上,过度关注项目进度还会危害项目的成功,因为项目经理把太多时间用于进度控制上,从而消弱了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客户感知可以理解为是从客户在获得产品或服务信息开始,直到购买完成并享受售后服务的整个过程的感受。这个客户感知我理解为包含产品服务使用功能体验,购买流程体验,售后体验三个方面。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客户可以通过网络购买到全国各地乃至世界的产品,打破了以往的地域消费限制。
  
 以前要买一个电扇可能在镇上,或者市区,即使再远一点也就是周边城市,而且跨市购买需要支付相当的路费成本。当选择没有如此丰富时,客户对体验的要求仅仅是功能产品或价格,或者态度再稍微好点。有时,可能为了价格便宜还忍受点恶劣的态度。
  
 客户不忠诚于品牌而更多是自己的体验。有一句话我很是赞同,互联网正在重新的定义品牌,品牌将不会再像宗教一般让人着迷和膜拜,消费者更重视自己的体验和感受。曾经再伟大的品牌如果不能提升客户的体验都会消亡,诺基亚、柯达、摩托罗拉都是深刻的例子。我们很难再去通过广告、公关来教化消费者,客户更愿意相信自己的眼睛耳朵真实感受,身边人的口碑。
  
 品牌未来也许就是一个标识或名字代号而已,而你的消费者可能是喜欢你的某款产品,或者他仅是你某阶段性的客户。苹果的粉丝可以变为华为粉丝,三个月后他也许又开始消费小米。最终的状态就是你的品牌能成为他购买此类产品的前三位首选,而非唯一。互联网时代品牌红利正在消失,取而代之可能是体验经济、感知经济。
  
  1.成熟的客户 
  
 客户从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幼稚(目光短浅)客户和成熟(见多识广)客户。幼稚客户一般喜欢强调买方和卖方的关系,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在两个组织间营造出一种敌对关系。相反,成熟客户能够意识到他们在项目成功中的作用,这种作用与项目执行组织是一样的。
  
 因此,成熟客户会详细说明所预期的成果并将其包括在最初的工作定义中。除此之外,他还努力提出比较难以回答的问题,并详细探究乙方的工作,但是这并不是使乙方难堪,而是为了确保所有重要事项都得到正确地处理,任何所需变更都将理智地进行协商。
  
  2.较高的优先级 
  
 优先级高的项目比优先级低的项目不可避免地会有更好的结果,这是因为前者在对资源的竞争中占有明显优势。这并不是说优先级低的项目就缺少来自于最高管理层的支持。最高管理层显然希望所有的项目都成功,但是低优先级项目的优势确实相对较少。
  
  3.明确稳定的目标 
  
 目标明确、稳定是项目成功的必要条件。在很多项目中,目标确实发生了变化,虽不是每天都有变化,但时常变化导致团队无所适从。因此,将项目目标写下来帮助每个人在心中树立牢固的印象;只有在有更改需求的时候才去修改目标,也是成功的条件之一。
  
  1.一个好的项目经理 
  
 有一点至关重要,那就是一位合格的、有领导力的项目经理,一个和谐的团队是重要的。有着相似背景的人更容易相处。一个小组都由(比如说)电气工程师组成的话,他们很容易形成团队精神。
  
 但是一个成功的项目通常需要一支跨专业、不同背景的团队成员组成的队伍,这就是一个挑战。因此,项目经理需要将背景不同的人融合在一起并形成一个有效、和谐的团队。
  
  2.适度的工作包大小 
  
 复杂、难度大的工作包不应该安排给初级人员,他们会不知所措的。同样,简单的工作包不应该安排给高级和资深人员,对他们来说太没有挑战性了。
  
 适度地分割工作包的大小可以帮助项目经理避免这两个潜在的问题。
  
 你招聘了一名新编辑,他上岗的第一天,你应教会他如何发布一条资讯,必须细化到资讯的题目是什么,图片应该如何处理,标点符号的规范是什么。这位编辑工作一到两年以后,他的能力已经足以策划一些专业内容,这个时候你只需要告诉他,你最近工作的目标是什么就可以了。
  
 一个大型公司,董事会只需要告诉总经理“下一季的任务指标是什么,收入水准是多少”。
  
 工作安排的技巧只有一个就是我所述的“最小化可执行”,其意思就是“你的团队成员究竟有什么样的能力,能做到什么样的工作?”,要确保你下发指令的每一条细节都是团队成员力所能及的。当你发现他无法达到时,你就必须学会将这个环节进行细节分解,一直分解到他力所能及。当你的下属能力提升的时候,你布置任务不必再分解到如此细节。
  
 当你娴熟利用“最小化可执行原则”去发布工作指令的时候,你将能够切实保障指令的完整执行,同时也不会被团队成员笑话成“婆婆妈妈”。
  
  3.有条理地计划 
  
 计划不如变化快,由于项目几乎从不会严格按照原计划进行,因此重新计划是项目管理的一项持续的要求。项目经理对计划的有效管控,可以保证项目在正确的方向上前行,为项目成功提供基础。 
  
 本文作者|郭致星
  
 本期编辑|小圱
  
 参考文献|“项目管理实践三法”之《管法:从硬功夫到软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