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合作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

2024-05-18 11:01

1. 产学研合作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

大学、科研机构拥有科技开发人才、实验设备、仪器等优势,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却不足;企业技术开发能力相对薄弱,但资金优势明显。因此,企业依托大学可以实现优势互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就有产学研合作传统的日本十分重视加强企业与大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合作形式多种多样:联合研究;大学接受企业委托进行研究;高校教师到企业进行技术指导;高校接纳企业研究人员在学校里进行项目研究;高校接受企业的捐赠等。英国的科技创新主要由大学来推动,一批相似、互补为特征的中小高科技企业围绕大学校园建成,使高科技企业蓬勃发展。可以说,产学研相结合是各个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可是,我国的科研单位和企业往往自成体系,缺乏紧密联系,使许多处于国际前沿的科技成果束之高阁,形成科研成果的极大浪费。为改变这一现状,政府应该强化宏观调控手段,制订相关政策促进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步伐。

产学研合作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

2. 投入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

投入机制是科技投入系统内各参与方在科技投入上建立的内在有机联系形式,主要涉及科技投入的主体、科技投入的使用方向及各投入主体间的关系等问题。本课题关于国外投入机制的研究重点在资金投入上,不包含人员、物力等方面的投入。
(一)风险投资机制
技术商品的生产、流通和有效转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承担较大的风险,但一旦成功,也可获得高额回报。这种利益驱动加之政府的推动有效地促进了发达国家风险投资机制的形成。风险投资在西方被称为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推进器”(安玉琢,2000)。从世界各国实践来看,风险投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确起到了很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各国政府都制订了一系列鼓励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创造了有助于风险投资业发育和成长的外部制度和政策环境,主要包括(李永周,辜胜阻,2000):
1)政府直接参与风险投资或提供政策性补助。政府直接建立风险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或者为风险投资企业提供政策性补助。一方面可以用少量的种子资金带动大量私人资本,起到导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把补助金投放到私人资本不愿涉足的风险领域,起带头作用或奠基作用。1981年由英国企业局和国家研究开发公司合并创立的英国技术集团(BTG),是英国最有影响的国有风险投资公司之一。成立至今,已先后向数百家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总金额达到上亿英镑。1997年6月马来西亚政府在吉隆坡附近建立多媒体试点城市的“多媒体超级走廊计划”和1998年12月泰国政府投资50亿泰铢创设的“中小企业促进基金”,也都属于政策性的“风险投资计划”。

图4-1 国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系统

2)制定明确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风险企业或风险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因此,世界各国政府为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均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英国政府1983年制定的《企业扩大计划》和《投资信托法》规定,投资公司或基金会将80%以上的资金投放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可以免交所得税;新加坡则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的收益完全免税。法国在1985年颁布的第85-695号法令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因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而获得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
3)建立信用担保机制。许多国家为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涉足风险投资领域,大都采取了政府担保或者直接提供优惠贷款的方式。如美国对高科技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在15.5万~25.0万美元的担保85%,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担保90%。日本政府为保护和扶持高科技风险企业的发展和技术开发,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如通过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会金库等为中小型高科技风险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科学技术厅下设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持有新技术、风险较大、商品化困难的项目提供5年期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以不偿还;成立“研究开发型企业育成中心”,对持有高技术但因资金不足难以进行研究或技术商品化转移的中小企业提供无担保的银行贷款债务保证等。
4)建立“第二证券市场”。“第二证券市场”以发行风险企业的股票为主,而且发行标准低于一般证券市场。该市场的建立,一方面为高技术风险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为风险投资的退出、增值提供了“跳板”和“舞台”。鉴于此,世界各国在严格控制和管理上市公司以保证股票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相继为风险企业建立了“第二证券市场”。如美国NAS-DAQ,股票上市交易标准相对宽松,甚至允许研究开发阶段的高技术股票上市。欧洲的Euro-NM市场、EASDAQ,日本的柜台交易市场(OTC),新加坡“创业板”市场等也都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和风险投资融资提供了畅通的通道。
5)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政府采购为高科技产业化开辟初期市场,对于促进风险投资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就制订了《政府采购法》,对高科技产业及战略性产业进行扶持。克林顿政府上台不久,在其全面经济计划中,为扶持创新产品的初期市场,仅计算机及其相关产品的政府采购就达近百亿美元。
除了政策上的支持外,众多国外的大学还以参与的方式吸引大量的社会风险投资。如美国斯坦福大学工业园中的企业全部从事以电子行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该校不断为企业提供校内的科学技术成果、实验手段、科技人才及研究室等,协助企业进行高科技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业化试制,学校则从中获取技术转让费,其周边的土地给斯坦福大学带来每年超过千万美元的收入。英国剑桥大学也集中表现了国外高校利用自己的优势,特别是人才优势、科技成果、周边优势和良好的研究开发生产环境等,大量吸引社会风险投资家在其周边兴办高科技产业的能力。
(二)科研经费投入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包括市场预测、成果产生、成果转移和成果使用等阶段,经费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条件,没有对成果转化的投入,便没有相应的产出。然而由于科技产业研发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性使得科技投入不能完全依赖市场机制来调节,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政府。重视对研发阶段的科技投入,并保持稳定的增长率是世界各国科技投入政策的共同特点。美国非常重视对科技成果转化与产品开发的投入,越是高新技术产业,投入越大。自1950年颁布了《国家科学基金法》以来,美国的R&D投入持续稳定增长。进入新世纪,美国联邦政府每年在研究与开发(R&D)方面的投入近千亿美元,其中1/3 用于联邦政府的实验室和R&D中心(银纯泉,2003)。2008年,在美国总统提交的财政预算中,联邦政府的R&D达到了1380亿美元,占联邦政府可支配财政预算总额的12.8%。日本政府在确立了科技立国的方针以后,科技投入经费也呈逐年递增趋势,科技投入占GDP的比例超过3%,遥遥领先发达国家平均2%的水平。从科研开发经费结构看,发达国家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入占六成以上,在支出上占近七成,企业是创新主体,在发达国家的创新活动中起的是中坚作用(宋彧,2005)。
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可以促进技术创新,但是单纯地增加科技投入,并不必然能增强一个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创新能力。政府科技投入的真正意义在于培育市场竞争主体的创新能力而不是科技投入的数额。以美国为例,20世纪80年代以前,在企业研发经费的总支出中,政府投入总是高于企业自主投入的经费。20世纪80年代以后,企业研发经费中来自政府投入的比例逐渐减少,而且政府投入的稍微增加会导致企业自主投资经费的倍数增长,在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下,美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大大提高。

3. 市场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

科技成果不同于普通的商品,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有效配置,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创造价值的过程,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市场机制主要包括企业技术经营机制、技术评估与咨询机制和中介服务机制。
(一)企业技术经营机制
高度市场化的西方国家,市场的力量始终是科技成果产生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动力。经济的高度发达,市场体系的完备有力,促进了企业技术经营机制的形成并使之成为技术转移的推进器。所谓企业技术经营,就是指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不断地从事技术的研制、应用和流通,通过技术生产和不断的输入输出,使企业的技术不断得到重组、优化,保持企业的竞争力。技术经营机制源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市场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及利益驱动机制迫使企业自觉地、不断地进行创新。企业要么在不断创新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要么在守旧与停滞中衰亡。市场是技术创新与转移的发动机,也是淘汰落后产品和技术的过滤器,从而推动了技术市场的发展和技术贸易规模的扩大,促进了企业技术结构、产品结构乃至整个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企业的技术经营机制的形成,一方面促使企业将技术创新视作生命线,贯穿于一切经营活动之中,使技术制胜的观念深入人心,技术开发与推广的渠道畅通;另一方面使企业成为开发技术和吸纳技术的主体,即技术市场的双向主体,它促进了技术市场有效供求机制的形成。这是发达国家技术市场不断发展,技术贸易不断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技术评估与咨询机制
发达而完善的技术评估与咨询体系,也是国外技术市场得以顺利运行的重要因素。国外许多知名的技术贸易机构都有自己完善的技术价格评估办法和丰富的经验,而且专门服务于技术贸易的技术评估与技术咨询组织体系也很发达,如美国、英国、德国等都有数百到数千家从事技术评估或技术咨询的机构,其中有些是国际著名的机构。它们对技术评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技术本身先进性、可靠性、实用性的评估;二是对技术价格的评估;三是对技术商业前景和风险的评估。技术咨询的范围包括了开发项目的选择到企业生产及管理的各个方面。这些都有效地保证了技术交易的顺利进行(黄薇,刘郡,2009)。
(三)中介服务机制
科技中介服务贯穿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机制的重要方面。技术贸易活动从买卖双方互通信息、交易对象的选择到合同的执行、技术的实施是一个很长也很复杂的过程,需要专门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员的协助。国外的技术贸易中介服务机构往往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包括:
1.面向全国建立有效的技术转移组织网络
发达国家十分注意面向全国乃至全世界建立起有效的技术转移组织网络,为用户提供技术成果查询、技术和市场评估分析、推荐技术转让和商品化项目、协助用户安排技术转让协议等服务。如美国于1992年成立了“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和6个区域技术转让中心。国家技术转让中心与国防部、商务部、能源部等17个联邦政府部门合作,建立了全国性的科技成果技术转让网络中心。区域技术转让中心则拥有70多个附属机构,分布在各州和地方开展技术转让服务。德国史太白基金会(STW)在全国设立了数百个技术转让中心;Fraunhofer在全国32个城市建立了50多个研究所,并在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及我国的北京设立了办事处或联络处。法国国家科研成果推广署在全国各大区和地区建立了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中心。荷兰的Syntens在全国设有15个分部(安玉琢,2000)。除此之外,发达国家一般会在大学设立专门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美国大学基本都设置了技术转让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人员专门收集最新的科技成果并鼓励资助人参与,然后去申请专利。英国也建立了许多类似的联络机构,如剑桥大学的工业联络办公室。这些机构一方面为高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寻找市场;另一方面将企业的课题和经营动态介绍给学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瑞典则在国立大学中建立了由政府、学校和产业部门三方代表组成的“工业联系办公室”,来促进校企合作。德国的柏林工业大学设有技术转让处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数据库,用以进行合作项目的管理、给新机构提供技术、宣传大学的重要技术成果以及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等。在加拿大,大学里普遍成立了科研与工业界调节办公室,负责与工业界联系,把大学的科研成果推广到企业,把企业的需求信息带到学校来。可见,发达国家在各个层次均设立了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形成了一个紧密联系的组织网络。这与我国目前条块分割、技术中介遍地开花而又独立运营的状况有着很大的不同。
2.专家参与科技成果转移
国外的技术贸易中介机构十分注意吸收各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技术转移工作。英国技术集团(BTG)吸收了大批技术专家和风险投资专家的加盟。德国的Fraunhofer主要由科学家、发明家和企业家组成,尤其是史太白基金会(STW)的大多数转让中心均以专家为基础设在大学内,把数千位专家紧密地联合起来,并通过他们与各大学、科研设计单位保持密切的业务关系,使基金会能够随时掌握科技发展最新信息,企业一旦对科技成果有需求,就能立即提供相应技术持有方和熟悉这些技术的专家(安玉琢,2000)。
3.面向市场,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充分考虑市场的需求,面向买方、面向企业,是国外中介服务机构成功运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德国和荷兰的中介机构主要服务于广大中小企业,以帮助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为己任。为此,他们不断地走访企业,了解企业需求,针对企业的需求扎扎实实地从一个个具体项目做起,为企业技术转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美国为了适应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于20世纪80年代初创建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隶属于美国商务部小企业管理局的小企业发展中心、中小企业信息中心及多建在大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受到了政府和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机构提供运行经费。日本在推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的过程中进行咨询服务。主要做法有:对于一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性基础技术一般通过国立中介机构实行委托开发;中介机构向技术企业实施产业化或商业化,并从其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偿还金的开发斡旋,通过独创性开发和协调企业之间各种关系获得新的商业化的技术,或针对那些产业化程度较高的技术施行“专利申请代理”(万金荣,2006)。英国已经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结构合理的完整的科技成果服务体系。政府层面,在全国各地建立健全了数百个地区性的“企业联系办公室”,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公共层面,建立英国皇家学会、皇家工程院、研究理事会和大学科技政策研究机构等具有科技咨询职能的科技咨询群体;企业层面,设立众多以小型公司为主的营利性中介机构。综观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业的发展态势,呈现出了综合性、知识性、服务性、法治性的特征。这与我国的中介机构仅仅停留在集散信息和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这一较低层次,或召集技术持有单位举办各种技术交易会和信息发布会形成较大的反差。
4.信息服务与风险投资相结合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
在技术交易过程中,技术买方不仅需要牵线搭桥,更需要中介方、技术卖方与其共担风险。英国技术集团(BTG)就是一个把信息服务、许可证贸易与风险投资相结合,以风险投资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中介机构。它有国家授权的保护专利和颁发技术许可证的职权;有权对政府投资的研究成果和它认为需要的研究成果提出索要、掌握、处理及颁发许可证;有根据社会需要保证国家的研究成果和任何尚未充分利用的成果进行再开发的职责;在国家需要的领域或它认为可能导致用户实际应用的研究领域,它可以对有关研究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当BTG从发明者手里承揽了一项技术时,它将负责该技术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专利保护费用,并负责寻找许可证的买方,在买方获得了收益后,它将与发明者均分收益。当技术成果提供方提供的只是实验型成果时,BTG将提供资金,将其进一步开发直至可以应用。BTG的这种运行机制,使其与国内外大学、研究院所、企业及众多的技术发明人保持了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并且,由于它承担了技术成果早期开发的资金风险,对技术成果的发明者很有吸引力,真正起到了连接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安玉琢,2000)。

市场机制——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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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安装集团和南京戎光科技在BIM应用领域达成深度合作  2016年12月,山西安装集团和南京戎光科技在BIM应用领域达成深度合作。本次的战略合作是一次互惠共赢、有着深远影响的合作,戎光将利用自身的优势,将山西定制的BIM+体系解决方案融入到山西安装公司项目设计、施工和运维管理的全过程中。戎光以专业的产品与服务,为山西安装公司提升企业竞争力、加速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山西安装BIM技术应用的标杆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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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向来是信息化、互联网化的洼地,而BIM技术作为建筑业的数字化基础,使建筑业有了信息化、互联网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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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戎光将不断提升BIM技术在山西安装的利用价值,也将继续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积极创新,开拓进取,为客户提供最优秀的BIM体系与服务,为客户创新BIM+体系解决方案。
  http://www.njrgrj.com/news/show-3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