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票种核定表怎么填

2024-05-06 23:21

1. 发票票种核定表怎么填

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是初次购票前及因经营范围变化等原因,需增减发票种类数量时填写的。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具体办理流程为领取表格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后,携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办理领购普通发票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票种核定表怎么填

2. 发票票种核定是什么意思

发票票种核定的意思是发票种类的确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票种核定即发票种类的确定,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所需要的资料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已实名采集的可取消查验税务登记证件;2、发票专用章、公章;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1份);4、《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5、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明原件(查验);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一般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7、税控盘或金税盘小规模纳税人: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已实名采集的可取消查验税务登记证件;2、发票专用章、公章;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明原件(查验);4、《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5、税控盘或金税盘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申请自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发票票种核定怎么撤销:您好,可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点击“已核定票种信息”中需要变更票种对应的“变更”按钮;2、在下方的“票种核定申请明细”中可以对该票种信息进行变更或者删除,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按钮;3、进入上传资料页面,分别点击“上传”按钮上传资料,上传成功后,确认无误点击“下一步”按钮;4、进入预览提交页面,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按钮;5、在弹出的提示框中点击“确定”按钮,提示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套餐)》提交成功,就表示变更或删除票种核定信息提交成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3. 发票票种核定表怎么填

1、填写你需要的发票种类: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2、预计月使用量、每次领购量、月领购次数;

3、盖上发票专用章;

4、填写好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公司信息;

5、申请理由:一般都是经营需要【摘要】
发票票种核定表怎么填【提问】
1、填写你需要的发票种类: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2、预计月使用量、每次领购量、月领购次数;

3、盖上发票专用章;

4、填写好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公司信息;

5、申请理由:一般都是经营需要【回答】

发票票种核定表怎么填

4. 发票票种核定表怎么填

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是初次购票前及因经营范围变化等原因,需增减发票种类数量时填写的。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具体办理流程为领取表格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后,携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办理领购普通发票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 发票票种核定表怎么填

  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是初次购票前及因经营范围变化等原因,需增减发票种类数量时填写的。如图所示:


  填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身份证件类型:是指购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2)发票种类名称:根据《发票种类代码表》的“名称”列填写,详见附件;  
  (3)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操作类型:填写增加、变更或删除;
  (4)购票方式:填写验旧购新、交旧购新、批量供应或其他。
  4.本表一式一份,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发票票种核定表怎么填

6. 发票票种核定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发票票种核定是: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机关,管理和监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7. 发票票种核定

【事项名称】      发票票种核定      【申请条件】      纳税人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5 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即时办结;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3 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纳税信用 A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 B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2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8.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9 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25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50 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9.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发票相同。      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赋予纳税人。      10.纳税人领用电子发票时需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服务。自建和第三方建设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11.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D 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12.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用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 1 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后,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13.税务机关向需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14.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 UKey 开具发票。      15.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 )规定,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对于同时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申领发票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 号)规定,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17.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 11 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 3 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2021 年 1 月 21 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 25 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 UKey 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 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服务。      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      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发票票种核定

8. 发票票种核定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发票票种核定是: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机关,管理和监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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