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箭在弦上:何时发

2024-05-10 03:08

1. 个税改革箭在弦上:何时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年6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7年个税起征点(免征额)是3500元.
今年,多个组织及人大代表发出提升个税起征点的建议。全国工商联的提案建议,将个税免征额从目前的3500元提升至7000元,并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3%-45%降至3%-30%以下。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2018年3月5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建议个税起征点调整到一万。
严格说来,“3500元”是免征额不是起征点,现今舆论多有误用,两者概念实际不同 :
起征点 是指当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不征税,达到后即对全部征税对象征税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免征额 是指在征税对象中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给予免税,只就征税对象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两者也有不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我国现在实行的个税起征点是2011年定下的3500元,此后连续7年没有进行过调整了。这几年,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高,最低生活保障有的地方已经提到2000块了,而房价、物价上涨,支出增大,没有考虑纳税义务人的年龄大小、婚否、赡养老人的数量等影响开支的因素,也忽视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纳税人能力的影响,个税起征点调整的呼声也越来越响亮。
一方面,税收的作用就是经济杠杆,让高收入阶层多纳税,减轻中低收入的负担,从而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而目前个税的起征点,覆盖面太广,很多中低收入人群也在纳税,不符合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规律,也失去了杠杆作用。 这是提高免征额的主要原因。
个税起征点(免征额)到底调到多少才合理,这需要权衡很多因素。当然,免征额到底是多少,还要看相关政策的正式出台。
这项政策的出台,需要考虑方方面面,需要专家们的调查、论证,不会仓促,但估计时间不会很久。

个税改革箭在弦上:何时发

2. 十四五期间房地产税会出台吗?2023年前或启动立法

据新华社,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全文)(下称《规划和纲要》)正式发布,其中“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被写入这份谋划未来5年发展及2035年远景目标的《规划和纲要》中。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房地产税将在十四五期间出台呢?
“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写入“十四五”规划
此次《规划和纲要》第二十一章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中提到,“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
这份谋划未来5年发展及2035年远景目标的《规划和纲要》中再次提及“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这意味着十四五时期会继续将房地产税立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去年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未提及房地产税立法,但并不代表着税收制度改革会放缓。由于疫情影响,去年和今年更加强调减税工作。但是从大的方向来说,房地产长效机制中房地产税立法仍是重要内容。后续,房地产税将和房企“三道红线”和房贷“两道红线”、“集中供地”等一起,使得长效机制的工具箱更加完备。”
回顾房地产税推进过程中的表述,最早可追溯至10年前。
2011年公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第四十七章加快财税体制改革中提出“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
2016年公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第十五章加快财税体制改革中提法变为“完善地方税体系,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对比,“十三五”规划,十四五规划中“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的表述一字未变。
此外,今年3月5日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2021年房地产方面的工作部署中并未提及“房地产税。”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财政部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对澎湃新闻表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不提,意味着年度内房地产税不会作为重点工作,但是从长远规划和目标看,并不会放弃房地产税立法。”
房地产税立法何时启动?
自2013年中央首次提出对房地产税加快立法后,“房地产税立法”任务已板上钉钉,房地产税立法何时启动的话题也备受关注。
2015年8月5日,房地产税法第一次明确进入中国人大立法规划。
2018年9月7日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11部税法同时亮相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拟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
2019年3月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回应房地产税立法问题时回应,“房地产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组织起草,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完善法律草案、重要问题的论证等方面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按照贾康的说法,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的立法安排,房地产税在本届人大任期之内会启动立法。
而按照时间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为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
这也意味着,房地产税有望在2023年前启动立法。
贾康认为,房地产税立法作为打造长效机制的一部分势在必行,但目前房地产税推进难度比较大,各方或尚未形成共识。
房地产税可稳定楼市,纠正当前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平衡
“房地产税对房地产市场可以起到稳定楼市的作用,但并非房地产税改革就可以决定一切,需要结合其他政策一起综合运用,房地产税改革也需要一系列配套改革,这是打造房地产长效机制里一个必要的选项,但它不是万能的,不选它又是万万不能的。”贾康说道。
全国政协委员、房天下董事长莫天全在今年两会期间也提到,房地产税的政策是综合性的,因此产生的效果也是多重的。由于房地产税是对纳税人财产的征税,因此该税的征收在纠正当前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平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房价过高。房地产税仅针对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外的房屋征收,刚需住房基本不受影响,拥有多套住房的人群受到此税种的影响会增加房屋的持有成本,对房屋持有人而言会降低持有的积极性。
莫天全表示,“我一直认为房产税是迟早要出台的,但是出台的时间节点上面要注意,我的理解是税种的出台暂时是负面的冲击,如果是在经济有下行压力的情况下,最好缓一缓再推行;经济比较好的情况下及时推出。今年疫情冲击之下,我觉得大的环境应该不利于更多税种的出台,我相信国家也会非常小心。”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教授、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盛松成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建设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房地产税可能是其中的一个内容,但不会是全部。
盛松成提到,早在2010年,房产税就开始在上海和重庆试点。但房地产税的推进必须考虑到国情。就目前的现实来看,我国房地产税的推进的确存在着一定的阻力,同时我们也不应过高期待房地产税的作用。我们更应该将房地产税作为长效机制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整体推进长效机制的建设。

3. 房地产税的何时落地,房价会有什么变化

很多人认为,房产税就是一个杀富济贫的税种,是用作稳定市场的一个调控手段,而在我看来,其如果真的开征,这个功能不过是一个附属功能而已。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房产税其实不过是物业税的一个变种,其本质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只不过是为了规避一些无法改变的制度性、结构性土地政策应运而生的一个税种。在09年底以及2010年初的几次国家会议上,众多提案直指房价,而更多人认识到房价的畸高,与土地垄断、土地财政无法分开,于是目前土地出让制度的改革如箭在弦上,可以预计的是,不久的将来,国家必将土地财政收入纳入国家统一管理,而不是由地方财政支配,地方上财政的重要来源,或者说主要来源将被卡住,缺少了这部分收入,地方该怎么办?必须寻找新的创收途径。同时十八亿亩耕地的红线已经近在眼前,发达城市低成本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再有目前主要城市的住房保有量基本可以达到大部分人有房的地步,购房多数来自对居住条件的改善与投资。于是乎,土地财政走到尽头、十八亿亩红线近在眼前、房地产市场突出的矛盾、大量的自有住宅的存在,这一切便催生了一个在保有环节征收的新税种,房产税,使其成为地方政府保持收入的新的来源。

知道了它怎么来的,我们再来分析它能否落实。房产税的落实,必须与土地改革同步进行,如果土地改革不到位,无论其是只针对豪宅类产品和多套房屋拥有者征税还是全面开征,均会形成难以调和的社会矛盾,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给他人以可乘之机。所以土改不落地,房产税很难开征,就算开征也必将大打折扣。何况目前除非风口浪尖的一线城市,二三线城市并没有开征的打算,一线城市目前也仅仅是在研究中。

好,现在我们假设它真的开征,目前只可能在矛盾突出的一线城市进行,无论税率高低,由于城市经济实力强,因此对于房产税这种税种也相对较容易接收(只是相对,不是能够),只有实行1-2年的时间,逐渐完善,才有可能在全国实行。

所以说,房产税能不能征何时征其实不是问题的关键,其一旦开征必然成为杀手锏一样,大幅度打低购房投资投机与屯房的意愿,造成房市的冷清和资产价格的严重缩水,当然了,对于普通老百姓是件好事,然而对于处于关键时期的我国来说就不是一件好事了,数年之内,房地产市场必须还要保持对经济的一定拉动作用,直到经济结构调整的完成,因此房产税更多的可能就像悬而不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时时提醒房地产市场的谨慎,不要轻越雷池,这种引而不发的效果更能起到政府所希望的作用。当然如果当前各企业和投资投机者视其不存在的话,房产税就一定会落地。那么你会视其不存在吗?

房地产税的何时落地,房价会有什么变化

4. 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目前为止只有重庆确定了这个政策,还没有进行全国推广呢财政部已经原则同意重庆开征商品房房产税,而且只局限于高档商品房市场。如果是买普通的房子你不用担心。政策只是试验阶段。具体实施方案由地方政府制定,报财政部备案。重庆市正抓紧完善相关方案,2011年1月重庆确定将开征房产税。

5. 房产税到底何时出来

1..出租房的房产税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则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缴纳房产税。个人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则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改革试点地区:自建房屋的,则从建成次月起;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购置商品房的,则从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购置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到底何时出来

6. 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你好
立法目的:对房价调控,稳定房市,保障居民住房;
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对房产税没有专门的立法,为需要而待出台相关法律;
立法为征收房产税提供具体明确法律依据。
有利于政府对房市监管与调控,稳定房价!!

7. 我国房地产税法的现状以及改革措施

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 
【摘要】房地产税费制度是房地产市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房地产税费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常发展带给我们对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本文通过分析现存制度的弊端和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 税费 完善 宏观调控 

【正文】 
税收杠杆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房价飞涨,房地产业发展,大到影响市场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国土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响城市居民能否安居乐业。在这种持续高温的态势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为遏制畸高房价,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温,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不容忽视。科学的房地产税费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产转让税等控制房产热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发挥其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已是时之所需,势在必行。 

一 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也逐渐确立和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税费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房地产税收,一是房地产费。 

(一)房地产税制 

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在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调整、内外税制的统一方面逐渐完善起来,形成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按照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可将房地产税收分为四类: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行为税(包括印花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化建设税费改,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就《中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研究报告》进行研讨。该会议明确了我国从2005年开始就新的税制进行设计,并在合适的城市进行模拟运行。政府目前正积极推进以“明租、正税、清费”为改革方向的房地产新税制的改革。 

(二)房地产费制。 

房地产费是指在房地产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它是国家机关为房地产方面提供某种服务(管理)或国家授予他方开发利用国家资源而取得的报酬,它也是国家在房地产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根据有关规定,现行的房地产费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产一级市场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主要包括地租,国家对土地的开发成本,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二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管理房地产业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登记费,勘丈费,权证费,手续费和房屋租凭登记费及其监证费;三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拆迁管理费,房屋估价收费等。 

二 现行房地产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不同的税种,我国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行着多层次的调节,但现行的房地产税种的设置,绝大部分是参照其它行业的税种,没有考虑到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因而这些税种结构已不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宏观税制的缺陷。 

首先,房地产交易缺监控,税收征管难度大。一是没有普遍建立起房地产评估制度,房地产交易只能以实际成交价为准,加之法律又没有设置针对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的房产交易,政府有权优先收购的规定,这便为炒房提供了条件;二是没有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的虚假申报常无从查证。其次,“隐形市场”中逃避税,国有资产流失大。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补交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或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国家征用即也是未交出让金,而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对此两种情形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还是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征,如何计算增值额,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让、转让土地界限不明,税收征免难以确定。一是两类所有权土地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城市管理法》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这样实际上集体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国有化,使两类土地所有权在现实中难以确定,并使派生的土地出让、转让不易划清,从而影响了纳税主体的确定,具体的征免界线也难以把握;二是性质不明的房地产公司,征免界限难划定。目前许多“房地产公司”挂靠国土部门,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政职责,体现政府意愿,致使税务机关很难分清公司业务中哪些属于政策性“代理”,哪些属于“自营”项目,征免界限难确定。 

(二)微观税制的缺陷。 

首先,税种分布结构不合理,保有环节相对偏轻。这个环节主要调节政府与房地产占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结构会使土地成为保有者的无息贷款,加之保有阶段的增值几乎都流向保有者,致使更刺激了房地产投机行为;保有阶段的低税负致使流通环节负担过高税负,助长了隐形交易,逃税现象。其次,计税依据不合理,税负不平等。如房地产税从价与从租计征税率差别甚大,导致隐形市场泛滥;现行的契税区分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纳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都实行内外企业有别制。第三,单个税种征税范围有待扩大。一是现行税制中除耕地占用税外,其它各项税种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税主体均不包括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这无形中丧失了国家对这部分房地产的管理和调控;二是城镇土地的规定中也排除了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拔款的单位自用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 

(三)税费关系缺陷。 

首先,房产费项目过多,征收不规范,费明显重于税。目前行政收费多缺乏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主体不一,乱收费,乱摊派现象严重。据了解北京征收的各种费有40多种,有的地方多达近100种。据调查,房地产业的政府收费占到了税费总额的75%以上,土地成本中,收费项目占30%,土地出让金占50%,税占20%,明显费大于税,权大于法。其次,税费并举,重复课征,双重负担。最为突出的例子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者既要支付土地使用费,又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 借鉴国外经验 完善税费体制的改革与建议 

(一)各国税制的共性 

1以税为主,费为辅。国外一般要缴纳的房地产规费仅占房地产价值的2%左右。并充分遵循“谁受益,谁纳费”的公平原则。 

2重保有,轻转让的税收分布结构。各国土地税都由土地保有,经营,取得三征税环节组成,各国房地产权属转让的税收较少,而重视保有环节的征税。 

3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除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免税外,其它均为纳税对象。少税种避免了税种复杂带来的高管成本和重复征税的不公。在前两者实现的前提下,低税率实现了税负的减轻,保证了稳定的财政收入。 

(二)我国税费改革的建议 

1规范我国的法律体系,健全宏观税收配套体系。 

首先,要完善房地产税收法规。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层次较低,涉及房地产业的大多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统一性和权威性。“有税必有法”,为了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制定相关税收法律,依法计税,减少行政干预。其次,建立完整而系统的房地产评估制度,即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监督下,由具有专业资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等时机成熟悉后再建立房地产评税制度,在税务部门建立房地产的评税机构,对纳税人应负房地产税额给予法定的评估。第三,建立房地产管理机构与税收征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制度。规范的财产登记、房地产估价、咨询、工程监督、代理交易等内容的房地产服务体系,为税务部门提供客观的征税信息和专业化服务,协作税务部门搞好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工作。 

2设计税收体系,完善微观税收制度。 

第一,税收分布结构合理化。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的征税,开征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税,强化保有课税,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业主低效率使用财产,推动房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一方面政府参与资源再分配,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来源;再者,可以分担流通环节的高税负担,扼杀不规范的隐形交易,;第二,改变计税依据,调整税率,扩大征税范围。以市场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基于“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设置幅度比例税率如市中心地段的税率高于郊区,使计税更合理,更具监督性,收入更有弹性。城建税应以纳税人的经营收入为其计税依据以体现税收平等原则。对于房产税从租与从价计征也作相应调整,使税负更公平;税率做适当调整,如适当调低契税税率,适当调高印花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加大调节力度,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将农村非农业用房,纳入征税范围,对城镇内所有,使用土地和房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征税。第三,改革内外有别,统一城乡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一加快了内外资合一的步伐,实行国民待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情况。改革城乡有别的双轨税制,营造宽税基的税制环境,增加国家对所有土地的监督和调控。 

3协调税费关系,建设和谐税费体制。 

第一,清理压缩收费,简化收费项目。收费的杂乱多带来的是开发建设成本的过高,最终构成了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将部分费改税,减少重复征收现象,可借鉴国外将收费项目圈定在:不动产转移手续费,登记费,公证费,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收取工程受益费(政府进行一次土地投资向周围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因该投资使其价值提高的费用),差饷(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四类中,税费可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集中管理、分头开支,这样可以简化办事程序,加大政策透明度,既可保证财政收入,又可稳定房价,保障房地产业的正常发展。第二,明确租税费概念,理顺三者关系。将本质上属于地租的土地使用费纳入地租体系,并做相应的更名,如土地出让金可改为土地批租金;理清税费层次,避免带给纳税人双重负担,如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避免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的重复征收,同时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和审批权限的控制;将土地闲置费改为土地闲置税或空地税,加强税收调控职能。 

结语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在实践的洪流中不断完善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亦如此,我们应立足税收的基本原则,结合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以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统一为目标,建立税种科学,税负合理,分权恰当,收费简化,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基础的税费体系。

我国房地产税法的现状以及改革措施

8. 房产税什么时间执行

先由部分城市试行,然后中央讨论,如果讨论得以通过,由地方自行决定是否执行房产税,收多少税,什么时候收税。

现在还在讨论过程中……

个人觉得开征会发生两个可能性!
    第一、完全不起作用。和以前的调控一样,老百姓就当多交一点物业费了。
    第二、作用过份,导致房价下挫,而且是一发不可收拾。这点本人是很担心的,但是,担心的不是个人问题(本人同样为工薪阶层),而是中国经济的问题(当然个人也是这个经济体当中的一部分)。之前的调控基本无用,我怕就怕在继续调控的力道把握不好,导致用力过猛,不但摧毁房地产业,更会摧毁中国经济。

    为什么我会那么想呢?听我慢慢说。
    本人在百度知道里这方面的问题观察了很长时间,发现有一些回答者,和那些被郎咸平教授称之为“宠物经济学家”的人一样,说房产税好啊,能够打击炒房者和多套房的持有者,更有像“黄天聿”之流,把房产税称之为“杀富济贫”的好税种,这真是滑稽之极,天真无邪啊。

    首先我想先说说,为什么中国的房地产会那么热,房价为什么那么高,其实我想细心的网友都发现了,高的何止的房价啊,从人一出生,破腹产贵不贵?顺产也不便宜!;喝奶粉,贵不贵?图便宜就是三聚氰胺!;上幼儿园,贵不贵?还要彻夜排长队!;然后读小学中学,什么培训班啊,补习班啊,择校费啊……其他诸如穿衣,吃大米,汽油,又有哪个是便宜的?

    我们可以发现,很多人都把愤怒的眼光投入到房地产,但是我们发现,关乎我们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须的所有东西,都是贵的!而且越来越贵,为什么会这样!

    我觉得这来源于中国经济的极其不景气,中国民营企业生存环境过于狭窄,而导致企业的利润过低,而过低的利润只会导致三个结果,一是企业产品的品质和技术含量低下;二是从业人员的工资低下!三是大量企业把投资目光投入人们必须消费的产业里来,比如医药,比如教育,比如房地产。

    那么为什么房地产会在那么多昂贵的行业里脱颖而出呢,成为大家所抨击的重点呢?那要从98年说起!

    中国在98年后,下岗危机到达最高峰,失业率高,就业率低,当时政府想到的办法,就是停止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增加商品房的建设,然后让原本应该买保障性住房的老百姓自己掏钱去买商品房,而在建设房子的过程中,自然会产生众多就业岗位,就业问题得到缓解,就业率得到报障后,周边行业(比如钢筋水泥)就得到发展,就业人数多了,零售业生意就好做了,中国经济就得到了喘息的时间。然而这样,必然会产生住房问题。说的通俗点,就是牺牲住房,满足就业;解决“衣、食”,放弃“住”“行”;把房子,转化为了一日三餐,拆东墙补西墙!
     一般国家,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比例,通常在 2:8左右,而我们的比例是反过来的,理由刚才已经说过了,是房子换面包政策,所以,我们国家几乎就是全民商品房,保障房很少,,而10年来,国家并没有利用这宝贵的机会改善经济,反而利用土地来维持财政,地方政府更是非常依赖土地财政,已经到了欲罢不能的地步,刚好中国在80年代实现了土地国有化,70年后土地还可以在收回继续卖钱。这才在最近08年的萧条经济中东窗事发,大量的实体经济撑不下去了,转而涌入房地产,致使房价走高,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那我为什么说房地产不是治理目前高房价的合理手段呢?

    首先我们得了解一下,什么是房产税,为什么要收房产税!
    所谓税,就是老百姓在劳动后产生了财富,由于财富来源不止是个人劳动的成果,也有社会给于的劳动机会与环境,所以,将部分财富拿出来与社会共享,这是公平的体现。而房产税,则是在房产在增值后,拿出部分增值后的财富与社会共享;而征收房产税的目的,大部分国家,都是收取商品房的房产税,用于建造保障性住房的,给于中下阶级人群居住,保证人人有房住。包括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地都是如此。

    而我们国家,房产税根本无从说起。
    理由一、政策只堵不疏。我刚才说了,导致高房价的原因,在于经济的恶化,企业的生存空间狭窄照成。而治理房价,不管是最近宣扬的“中国式的房产税”还是之前的限购令,都是属于大禹治水的“堵”的过程,而事实证明,去年把房地产的“热钱”通过调控政策赶出房地产后,由于缺乏可靠的投资项目,热钱经过一番周折后,又回到了房地产,可见是有堵无疏!所以,在现在的环境下,房产税的出台,根本无法起到调控房价的作用,因为这是属于治标不治本,况且房产税还有击垮中国经济的风险!
    理由二、开征房产税,无房一族未必得到实惠,开征未必有实效。
    这个理由应该是很充分的,事实上有房一族,在买房的时候就已经纳税了,而且纳的税还很高,也是房产税,再征收等于是重复交税,而发改委明文规定,土地出让金有10%是必须用于保障房建设,如果按照这个比例计算,再加上房屋转让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是可以达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的,但是从去年看来,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造廉租房的目标没有一个地方是达标的,可见地方政府对政策的抵制程度。
    那么就很容易分析了,如果是没钱造保障房,你收税,为了平衡财富分配,那还算个理由,问题是有钱不造,不去督促地方政府,反而跑来增加赋税,这合理吗?老百姓已经面对了极大的生活压力,生活成本不断提高,通货膨胀日益严重,而且中国本来就是赋税最重的国家,几乎没有之一,我想请问,再加税,老百姓吃得消吗?你增税,有没有考虑过在别的地方减税呢??
    理由三、加速社会矛盾。有房一族和无方一族会因为房产税的问题产生对立。
    理由4:房产税容易导致中国经济滞涨。这个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第一、银行系统很有可能奔溃。
      第二、中产阶级直接被打回成低收入阶级,一个国家的支柱,往往不是那些富翁,而是中间的中产阶级,一个国家是否强盛,同样也是看中产阶级人数的占比,如果房产硬着陆,就等于摧毁了中产阶级,
      第三、中产阶级被摧毁,会连带各行各业。那些针对中产阶级为消费群体的商家,将不可避免的收到牵连,然后继续蔓延到其他的各行各业。从此,金融危机开始!

     以上,就是我觉得现在的中国不存在开征房产税的条件的理由,我觉得胡乱的治理房价只会乱上加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