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2004修订)

2024-05-12 23:27

1.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2004修订)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第三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第四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精神。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意见书。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第七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评审。
  省评委会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八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是: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或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八)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第九条 福建省社会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第十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省评委会推荐各等级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省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第十二条 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各类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2004修订)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2004)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卢展工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社会
            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等四个类别。第四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本省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金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条件;4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第九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省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第十条  福建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践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十一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二百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奖金数额按获奖等级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第三章  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三条  认为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推荐组织申报,或者通过推荐人推荐。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省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第十四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三)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科学技术专家。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武警部队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推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4.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六个类别。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奖励设置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我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九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省实施科学技术开发研究和应用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将自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本省落地转化并大规模应用或者大面积推广,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个人、组织。第十二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我省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我省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二)向我省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学技术或者管理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30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具体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5.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四个类别。第四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七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第八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省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第九条 福建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践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十条 福建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一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二百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奖金具体数额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第三章 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 认为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推荐组织申报,或者通过推荐人推荐。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十三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三)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科学技术专家。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武警部队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推荐,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7修订)

6.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创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调动和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杰出科技人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个类别。第四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奖励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及专家、学者组成,每年一届,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第二章 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七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成果,以及在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为本市经济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八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
  (一)在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首席实施者;
  (二)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的第一完成者。第九条 科技成果自评审(鉴定)或投产之日起,至申报本奖之日止三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报福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一)在科研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创新,项目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共性、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中,具有较大的突破或创新,项目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新增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
  (三)在发展农业产业化开发新产品中,创省级以上名牌,年产值达5000万元,并带动与该产品有关联的农户增加收入10%以上。福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五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金额为30万元。第十条 福州市杰出科技人员奖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动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
  (一)为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其主要科技成就对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长期在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从事科技工作,在我市科技界具有较高的影响力。第十一条 对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推荐申报福州市杰出科技人员奖:
  (一)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二)“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获得者;
  (三)获得福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四)其他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者。
  福州市杰出科技人员奖不分等级,每五年评审一次,人数不限,对符合条件者由市政府参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物资奖励。第十二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市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研究开发、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有较大范围、较大数量的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的科技基础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预防等)项目中,取得重大成果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五项的奖励仅授予单位。

7.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方面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第三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第四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精神。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意见书。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第七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评审。
  省评委会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八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是: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或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八)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第九条 福建省社会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第十条 省评省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省评委会推荐各等级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省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异议期。第十二条 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各类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8.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17)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四个类别。”三、删去第七条。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五、将原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福建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六、将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二百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奖金具体数额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七、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认为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推荐组织申报,或者通过推荐人推荐。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八、将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对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组织,由省人民政府负责颁发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九、删去第二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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