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2024-05-12 08:20

1.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第三条 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沪港通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监管合作安排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对等的原则,维护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在对方所在地设立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督促并协助其履行本规定所赋予的职责;
  (三)制定沪港通相关业务规则并进行自律管理;
  (四)制定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的技术标准;
  (五)对沪港通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控制度,共同监控跨境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六)管理和发布沪港通相关的市场信息;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制定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六条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安排履行下列职责: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港股通相关服务;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沪股通相关服务;
  (二)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技术服务;
  (三)履行沪股通或港股通额度管理相关职责;
  (四)制定沪股通或港股通业务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内地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并对拟开展业务公司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香港经纪商开展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并对拟开展业务公司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六)为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提供技术服务,并对其接入沪股通或港股通的技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为沪港通业务提供登记、存管、结算服务;
  (三)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四)依法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对开展沪港通业务的登记结算参与机构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内地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切实维护客户权益。第九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严重影响沪港通部分或全部交易正常进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沪港通相关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2. 深股通是什么意思


3. 沪深股通什么意思

沪股通:即投资者通过香港当地券商开户后,可通过港交所交易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深股通:即投资者通过香港当地券商开户后,可通过港交所交易深股通规定范围内的深交所上市的股票。1、A股和港股属于两个独立的股票市场,原本两个市场间是不能彼此互通交易的,内地的投资者想要购买港股,就必须去香港开设证券账户,内地券商账户无法购买港股,香港地区的投资者想要购买内地股票,也要遵循相同的操作。2、2016年《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布,其中明确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即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即深港通。3、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4、其中沪港通又包括沪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深港通又包括深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5、根据上交所的规定,沪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2、上交所380指数和在H股a股上市的股票,如果不满足,就不包括在内。6、根据深交所的规定,深股通的标的股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深交所上市公司a股H股公司。2、标的股票的市值需要满足深成指60亿元以上。3、市值60亿元以上的中小创新成份股,如果不满意就不纳入。7、被纳入深股通股通、沪股通的好处是会受到港资或外资的青睐。股票会有更好的流动性。拓展资料关于沪深股通有什么作用和意义1、沪股通的出现可以给内地市场带来资金,因为很多上海会和发达国家进行交易,而且因为内地估值低。沪股通可以给上海带来一定的资金如果深股通和资金进入一只股票,就意味着这只股票被北向和资金买入。如果净买入的差额为正,就有助于股价上涨。其次,深股通可以为香港,开辟另一条资金通道,可以作为国际社会与中国内地的中转站。香港可以为内地接收更多的资金,拓展其市场,这也是一个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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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港股通交易的全部风险,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当您决定参与港股通交易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的相关内容。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您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相关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内地投资者从事港股通交易与其他联交所投资者从事联交所证券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内地投资者从事港股通交易,除了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一、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您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二、您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您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将不得再行买入。三、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您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四、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您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您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五、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您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六、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您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七、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您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八、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继续为您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您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九、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称在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您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十、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十一、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十二、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您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上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十三、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十四、您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十五、您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十六、港股通股票实施分拆合并期间,您持有的该股票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源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您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十七、港股通股票变更交易单位时,在实施源代码和临时代码并行交易期间,根据有关港股通股票在境内的登记结算安排,港股通业务仅提供原代码的交易服务,暂不提供临时代码交易服务。由于临时代码与原赛马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您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十八、您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您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十九、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您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二十、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您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二十一、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您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二十二、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您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二十三、您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您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二十四、在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时,股票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您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二十五、您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二十六、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您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二十七、您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二十八、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您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二十九、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您的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三十、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三十一、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三十二、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您账户的透支,您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三十三、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三十四、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您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三十五、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您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三十六、对于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您还应当充分知晓并认可联交所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因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发生或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您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还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对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本人(机构)确认已知晓并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和损失。(请投资者本人抄写上述承诺)投资者:(个人签字/机构盖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5. 大盘延续震荡市,暂无趋势行情,不宜盲目追涨杀跌

一、财经新闻精选
证监会: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
证监会就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自规则实施之日起,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政策实施之日起1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深股通买卖A股。过渡期结束后,存量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深股通主动买入A股,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内地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由香港经纪商及时注销。
 
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周诚君: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
12月18日电,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周诚君在三亚·财经国际论坛上表示,央行将积极参与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的制定。可检验可核算可审计的定性定量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对于衡量企业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价值和风险意义重大。只有明确的标准和信息披露,相应的机制才有针对性,才能显得公平。
 
卫健委专家回应是否就地过年:不能一刀切,体现精准防控的要求
国家卫健委疫情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组长梁万年针对有个别地方发出了“就地过年”的倡议提出相关建议:中、高风险地区(如口岸边境、执行重大活动的地区等)可以采取较严格的措施。其他地区应该做好风险评估,综合考虑风险等级、个人免疫状态、疫情形势等提出有力度、有温度的政策,不能“一刀切”,体现精准防控的要求。
 
2022年提前批专项债额度1.46万亿!意味着什么?
2022年提前批额度只有1.46万亿,占今年额度的40%,看起来较低。但需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今年剩余的1800多亿专项债额度将结转到明年一季度发行。二是从历年发行数据看,今年四季度发行的专项债规模最高,其中相当一部分将在明年一季度投入使用,形成实物工作量。三是2022年提前批额度需在明年一季度发行完毕。
 
深圳发布氢能规划,谁是这个赛道的真正抢跑者?
12月17日,深圳发布《深圳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深圳氢能产业规模到2025年达到500亿元、2035年达到2000亿元的目标。放眼全国,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发布氢能产业政策,一个万亿规模的朝阳产业正冉冉升起。据不完全统计,北京、河北、四川、山东、内蒙古等先后出台了专项氢能整体产业发展政策;广东、重庆、浙江、河南等出台了氢燃料汽车细分领域专项政策。
(投资顾问:林旭锐,执业证书号S0260615100004)
 
二、市场热点聚焦
市场点评: 大盘延续震荡市,暂无趋势行情,不宜盲目追涨杀跌
上周五各大指数震荡回调,截止收盘,沪指跌1.16%,报3632.36点,深成指跌1.62%,报14867.55点,创指跌1.61%,报3434.34点,两市成交额11594亿。盘面观察,电源设备、采掘行业、物流行业等板块涨幅居前,光伏设备、半导体、电子化学品等板块跌幅居前。两市涨停97家,跌停8家,当日北向资金净流出65.61亿。板块个股炒作出现分化明显,行情整体在价值与成长股之间不断呈现跷跷板板轮动行情;预计大盘难改震荡市,暂无趋势行情,操作不盲目追涨杀跌,回避前期升幅较大的个股,短期可以在低估值板块以及超跌科技股中寻求交易性机会。关注食品饮料、氢能源、数字货币、元宇宙等板块。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宏观视点:金融部门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加大跨周期调节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事件:12月16日,央行召开金融机构货币信贷形势分析座谈会,研究当前货币信贷形势和部署下一步工作。人民银行行长、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易纲强调,金融部门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要加大跨周期调节力度,统筹考虑今明两年衔接,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稳步优化信贷结构,保持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态势,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来源:券商中国
点评:近期央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实现资金长中短不同期限组合,既满足了跨年流动性需求,又优化了银行体系资金结构,体现了央行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并与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相结合,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逆周期增加对重点支持领域信贷投放,助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分析消息面整体略偏正面积极影响。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电子行业:行业维持景气,原材料价格上涨压力趋缓
事件:电子板块整体业绩:营收、净利润同比增长,盈利能力提升。全球经济从疫情中持续复苏,LED、印刷电路板等行业需求持续回暖,而5G+AIoT、汽车电子、MiniLED和元宇宙等新兴领域为行业贡献增量,电子行业景气延续。来源:东莞证券点评:消费电子:消费电子板块21Q3营收实现同比增长,但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主要原因为需求端智能手机渗透饱和,供给端芯片产能紧张、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行业缺乏创新所致。随着部分晶圆代工厂积极扩产,困扰供应链的缺芯、缺料问题有望缓解,叠加AR/VR等新兴应用的快速渗透,消费电子板块盈利能力有望修复,建议适度积极关注配置。
 
三、新股申购提示
2021-12-20暂无新股申购
 
四、重点个股推荐
参见《早盘视点》完整版(按月定制路径:发现-资讯-付费资讯-早盘视点;单篇定制路径:发现-金牌鉴股-早盘视点)

大盘延续震荡市,暂无趋势行情,不宜盲目追涨杀跌

6. 沪港通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沪港通试点相关活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投资者、本所会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沪股通交易事项(投资者证券买卖委托事项除外)和港股通交易的委托、本所会员客户管理等事项,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第三条 本所对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沪股通交易第一节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第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并取得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遵守本所对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是本所会员,不享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的本所会员权利。第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承诺书;(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相关批准文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公司章程;(五)沪股通业务管理制度、技术安排,以及委托联交所承担沪股通业务相关职责的安排;(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七)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承诺书文本、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八)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沪股通结算协议;(九)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以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符合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情况说明;(十)与沪股通有关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六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联交所参与者根据投资者委托进行沪股通交易的订单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沪股通交易申报在本所达成交易后,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承认交易结果,接受成交回报并发送给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联交所参与者的沪股通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本所要求对沪股通违规交易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七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联交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第八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沪股通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业务风险。第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对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第十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符合条件的联交所参与者签署沪股通业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认可并执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基于前述规定和双方约定对其提出的相关要求,以及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并执行相关要求;认可并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本办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本所责任豁免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为沪股通投资者、联交所参与者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第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督促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督促其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向客户充分揭示沪股通交易风险以及因违反前述规定承担违法或违规责任的风险。第十三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沪股通业务运行相关情况的报告。第十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业务运行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第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并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妥善保存沪股通客户资料及其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第二节 沪股通股票第十六条 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二)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在本所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即ST、_ST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沪股通股票。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第十七条 沪股通股票之外的本所上市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沪股通股票。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且相应H股价格稳定期结束后调入沪股通股票。第十八条 沪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出沪股通股票。第十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沪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沪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第三节 交易特别事项第二十条 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第二十一条 沪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第二十二条 沪股通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沪股通交易申报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沪股通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经纪商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其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被调出沪股通股票且仍属于本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过沪股通买入,但可以卖出。第二十五条 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的标的股票,应当属于本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第二十六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属于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的交易申报予以特别标识。担保卖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股票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在未归还为担保卖空而借入的股票前卖出相同股票的委托价格应当符合前款要求,但超出未归还股票数量的部分除外。第二十七条 单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1%;连续10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前述比例要求进行前端控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于每一沪股通交易日日终,通过其指定网站披露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或者暂停接受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申报。第二十八条 属于沪股通股票的单只股票,在本所市场进行融资交易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暂停融资买入的,本所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交该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申报。该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复融资买入的,本所可以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提交该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申报。属于沪股通股票的单只股票,在本所市场的融券余量达到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暂停融券卖出的,本所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交该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交易申报。该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复融券卖出的,本所可以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提交该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交易申报。第二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进行沪股通股票非交易过户:(一)为担保卖空而进行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沪股通股票借贷;(二)在自身持券范围内为满足持券检查要求而进行的为期一日且不得展期的沪股通股票借贷;(三)为处理错误交易而在联交所参与者与其交易客户之间进行的沪股通股票过户;(四)基金管理人通过统一账户买入沪股通股票后,分配至其管理的各基金账户;(五)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接受客户沪股通卖出委托时须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证券,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证券而直接在市场上卖出证券的委托。第三十一条 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不得卖出。第三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联交所参与者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沪股通股票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的沪股通交易,证券交易公开信息中公布的名称为“沪股通专用”。第三十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联交所参与者及其交易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者予以传播,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者其他产品。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并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遵守前款规定。第三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沪股通交易经手费等相关费用。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与香港结算签订协议,委托香港结算就港股通交易进行清算交收、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三十六条 因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沪股通股票以外的本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沪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本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沪股通买入或者卖出。第三十七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沪股通的交易方式、订单类型、申报内容及方式、业务范围、交易限制等规定。第四节 额度控制第三十八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沪股通交易日日终对沪股通交易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其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第三十九条 沪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本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第四十条 当日额度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此后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前,因买入申报被撤销、被本所拒绝接受或者卖出申报成交等情形,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当日额度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 沪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其中,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是指对卖出成交的股票按其买入的平均价格计算的总金额。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款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第四十二条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沪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沪股通交易日起恢复接受买入申报。第四十三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并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在参与沪股通交易时,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第五节 持股比例限制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交易,应当遵守《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中的持股比例限制。第四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在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时拒绝接受其交易委托、实施平仓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纠正措施。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其通过沪股通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外上市股份应当合并计算。第四十七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应当在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予以平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八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所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发出平仓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予以平仓。其他境外投资者在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主动或者根据被通知减持的沪股通投资者通过联交所参与者向其提出的请求,向本所申请由原持有人继续持有原股份。第四十九条 沪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对超过限定比例的股份进行处理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实施平仓。第三章 港股通交易第一节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第五十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符合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第五十一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港股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适用本所有关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资风险,督促客户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第五十四条 本所会员可以按照约定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终止港股通服务合同,但应当对其客户作出妥善安排。第五十五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与本所会员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有权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或者终止港股通服务合同:(一)会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二)会员不配合本所对港股通交易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其他监管行为;(三)会员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无法为客户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本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第二节 港股通股票第五十七条 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本所上市A股为风险警示板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的股票、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围。第五十八条 港股通股票之外的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港股通股票。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H股在价格稳定期结束且相应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第五十九条 港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出港股通股票。第六十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港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第三节 交易特别事项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第六十二条 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投资者以人民币交收。第六十三条 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特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港股通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调整港股通交易日、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布。第六十四条 港股通交易通过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进行,但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第六十五条 港股通交易申报数量应当为该只证券的一个买卖单位或其整数倍,但卖出碎股的除外。第六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被调出港股通股票且仍属于联交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但可以卖出。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第六十八条 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适用本所关于指定交易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第六十九条 港股通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参照A股交易相关规定执行。第七十条 会员接受客户港股通交易委托,应当确保客户有足额可用的人民币资金或者证券。会员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可用的资金、证券而直接在市场上买入、卖出证券的委托。第七十一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会员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条 港股通订单已经申报的,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者申报数量,但在联交所允许撤销申报的时段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第七十三条 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通过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报指令。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收联交所发送的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后发送给会员,并由会员发送给其客户。第七十四条 港股通业务中股票的即时行情等信息,由联交所发布。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未经联交所同意,不得将联交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者予以传播,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者其他产品。第七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按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交纳佣金,并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第七十七条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供股、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凭证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其行权等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者卖出。第七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港股通的交易方式、订单类型、业务范围、交易限制等规定。第四节 额度控制第七十九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港股通交易日日终对港股通交易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其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第八十条 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前款规定的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按照中国结算每日交易开始前提供的当日交易参考汇率,由港币转换为人民币计算。第八十一条 当日额度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且在该时段结束前不再恢复,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当日额度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十二条 港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前款规定的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按照中国结算每日交易结束后提供的当日交易结算汇率,由港币转换为人民币计算。其中,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是指对卖出成交的股票按其买入的平均价格计算的总金额。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两款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第八十三条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恢复接受买入申报。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第五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八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八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条件。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第八十八条 本所会员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会员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应当包括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第八十九条 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业务规则、流程。第九十条 本所会员应当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

7. 深港通 深股通什么区别

深港通跟深股通的区别主要是品种、运行机制和路径的不同。
1、品种不同,深港通投资标的品种更丰富
相比沪港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新增了市值在50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分股。据业内估算,大约拓展了100多只港股进入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标的,相关基金的投资选择增加喽。
2、运行机制不同,深港通和沪港通采用“双通道”独立运行机制
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账户买入港股通标的股票,无法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账户卖出,只能通过原买入账户卖出。

3.路径不同
深股通是资金北上(相对香港而言);
深港通是资金南下(相对内地而言)。
扩展资料:
中国证监会30日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互联互通规定沿用了2014年6月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大部分内容。
相比较而言,变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
二是明确了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例如,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买卖深股通股票,需遵守香港而不是内地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
三是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了制度空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深港通 深股通什么区别

8. 深股通买入是利好吗

是的。1、买入深股通,即资金北流,被市场普遍认为是利好消息。 资本是利润驱动的。 此次申购深股通,表明部分港资投资者看好A股市场,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 此外,股市是由资金驱动的。 一般来说,大量资金北上买入A股后,市场表现可能会更好。2、相反,如果深股通建仓,如何代表资金从北方流出? 港资在抛售A股市场,通常被市场视为利空消息,不利于A股市场的上涨。 但这不是绝对的。 比如深股通减仓后,投资机构会趁低价补仓,从而推高股价,这已经成为一件好事。3、深股通买入是指香港投资者通过深股通渠道买入A股市场股票,代表深股通资金流入。 在股市上,香港一般被视为南北的分水岭。 “北”指沪深两市,“南”指港股。 因此,从香港流入内地股市的资金通常被称为“北上资金”。4、北向基金也被称为游资和聪明基金。 由于北向基金一直对经济周期和行业景气敏感,北向基金的流入或流出都会对上市公司股价和A股市场产生影响。拓展资料:深港通涉及的国内主要规则有以下: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若干规定,主要规范了总则、市场主体责任和交易结算安排。总则明确了相关定义和适用于相关活动的法律法规的原则;市场主体职责规定了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结算机构的职责;在交易结算安排中,对异常交易的处理、禁止暗盘交易、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名义持有人下各方的权利义务、清算和结算,以及结算货币。2、深交所发布的《深交所深港通信业务实施办法》主要规定了深港通信业务的基本模式和具体要求。在深股通交易方面,主要规定了深股通标的股票范围、转入转出规则、特别交易制度安排、额度控制和深股通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 ;在港股通交易方面,主要规定了港股通的股票范围和转入、转出规则、交易相关事项、额度控制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中国结算发布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主要从账户设置方面对港股通业务进行了详细规定,托管与托管、名义持有人服务、清算与结算、风险管理、结算银行管理等。投资者可登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清算所官方网站查询上述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