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5-06 00:25

1.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药(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药储备是政府职能。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建立中央与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医药储备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三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国家医药储备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国的医药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2、根据国家需要,负责调剂、调用地方医药储备的审批;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国家医药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5、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中央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
  6、负责选择承担中央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7、商财政部后安排下达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并会同财政、金融及审计等部门做好中央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财务审计工作;
  8、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9、负责指导地方医药储备工作。第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是国家赋予相关企业的一项光荣的社会责任。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
  2、依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的供应;
  3、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6、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7、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第七条 负责审批和组织实施医药储备工作的管理部门及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落实储备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第三章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第八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分别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择优选定。第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医药企业。第十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是GSP达标或基本达标企业。第十一条 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第四章 计划管理第十二条 中央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和战略储备所需的特种药品、专项药品及医疗器械;地方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第十三条 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计划,分别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下达。第十四条 每年2月底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按照实际需要和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商卫生、财政等部门后制定年度中央医药储备计划,下达给有关企业执行,并抄送有关部门。地方医药储备年度计划,参照中央医药储备计划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于4月底前上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相应的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签订“医药储备责任书”。第十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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