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2024-05-05 03:03

1. 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摘要】
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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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2. 吉林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年老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活,实行养老金保险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1)独立核算的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2)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合同制职工申请参加者,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以上职工(被保险人)均可由所在单位(投保人)申请参加本保险。第三条 本保险是地方性福利事业,为便于集中管理,使其养老金管理制度社会化、专业化,市政府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市支公司及其所属机构经营。第二章 保险期限与责任第四条 从第一次交付保险费始至被保险人退休当月止,为交付保险费时期;被保险人退休后为领取约定的养老金时期。交费时期与领取养老金时期为保险有效期。第五条 本保险负责:(1)被保险人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直至本人身故;(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给付丧葬费。第三章  保险费交付第六条 投保人申请参加本保险时,应将本单位在册的全部职工参加投保,由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签定保险契约。保险生效后人数有变动,应申请办理调整手续。第七条 参加投保单位提取养老保险金,可根据经济的承受能力,有缴纳所得税(上缴利润)之前,按规定从提取的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
  保险费按事先约定的交付标准交付。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中途可以申请办理调整交费标准的手续。第八条 保险费必须按月交付,逾期不交的,本保险责任即告失效,如经办部门同意逾期补交者,补交时应按月加收逾期利息但以不超过停交保险费之月起一年内为限。一年内不能复交的,即告失效,按养老金保险退保规定退回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第四章 保险待遇第九条 被保险人女满五十五周岁、男满六十周岁,经组织批准退休,从退休次月起向保险公司领取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给付金额。第十条 被保险人退休时交费满十年以上者,可按参加本保险后的交费标准,每月领取所规定的养老金;如中途交费有增减变动,领取标准可按基数调整计算。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退休时交费不足十年者,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领取一次性退休金,保险责任终止。如退休金达不到企业退休费标准,投保单位可从企业营业外列支补齐。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在职或退休)身故,其家属可领取丧葬费二百元,保险责任终止。第十三条 投保单位参加养老金保险以前的退休职工,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经主管部门同意提前退休者,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按实际交费年期重新计算。第十五条 投保单位如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其保险关系可随被保险人的调迁而转移,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无法转移的可保留或退保。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经组织批准为个体工商业户或招工、升学、参军等原因而退者,其保险关系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第十七条 投保人不得对下列保险人申请退保:
  1、在册职工;
  2、已经退休领取养老金的职工;
  3、患有严重疾病或已身故的职工。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交费标准如全国有统一规定,或工资制度有大的改革后,可做适当调整,或执行国家统一办法。第十九条 备有养老金金额表两套,投保单位可认选其中一套,做为职工退休时领取养老金支付标准。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3. 长春养老金缴费标准

长春市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后分别为:
(一)长春市各区(九台区除外),每年2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二)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三)农安县,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原政策中100元个人缴费标准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
一、广州城镇居民社保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职工:上限20268元;下限3803元
个体经济组织:上限20268元;下限3803元
灵活就业人员:上限20268元;下限3803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限20268元;下限3803元
城乡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
二、青岛生育津贴一般多少钱
1、顺产/难产/剖宫产:一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2900元,三级医院3800元;
2、剖宫产子宫肌瘤剔除术:一级医院3600元,二级医院4500元,三级医院5400元;
3、剖宫产卵巢肿瘤切除术:一级医院39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三级医院5700元;
4、剖宫产阑尾炎切除术:一级医院4200元,二级医院5100元,三级医院6000元;
5、二次剖宫产:一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4900元,三级医院5800元;
6、多胎妊娠顺产:一级医院3100元,二级医院4000元,三级医院4900元;
7、多胎妊娠难产:一级医院3200元,二级医院4100元,三级医院5000元;
8、多胎妊娠剖宫产:一级医院3700元,二级医院4600元,三级医院5500元;
9、顺产产后出血保守治疗:一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4600元,三级医院5600元;
10、难产产后出血保守治疗:一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4600元,三级医院5600元;
11、剖宫产产后出血保守治疗:一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4600元,三级医院5600元;
12、顺产产后产褥感染:一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4600元,三级医院5600元;
13、难产产后产褥感染:一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4600元,三级医院5600元;
14、剖宫产产后产褥感染:一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4600元,三级医院5600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长春养老金缴费标准

4. 长春养老金发放标准是什么

一、长春养老金发放标准日前从长春市社保局获悉,目前,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在城镇长期定居生活的,或是在城镇实现灵活就业的农民,如果本人自愿,可以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具体包括:户籍转变为城镇户籍,整建制行政区划为城区辖区内的农民,可以自由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城镇购房或随子女在城镇长期居住的农民,凭本人《房屋所有权证》或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或《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资料,可自由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城镇实现灵活就业的农民,本人自愿,可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办理程序上,考虑到促进就业和参保相衔接,参保前应向户籍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求职登记申请;劳动保障所出具求职登记证明后,本人持该证明申请办理参保登记。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缴费时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逐年缴费达不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15年)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以提出申请当年当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剩余缴费年龄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后,应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逐年缴费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
二、养老保险是什么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

5. 长春市城市集体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市区属和区属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包括中央、省驻长单位主办的集体企业,不包括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性集体企业)的在册职工及已退休退职的职工,一律参加统筹。第三条 集体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项目为:
  (一)退(离)休金(含退职生活费)。
  (二)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粮煤补贴。
  (四)退(离)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
  (五)退(离)休退职人员冬季采暖补贴。
  (六)退休费补贴。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集体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保险公司、财政局、体改委、税务局、劳动人事局、工会、工商银行、集体经济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有关退休金统筹重大事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对市政府负责。管委会下设集体企业退休金统筹办公室,设在市保险公司,负责全市集体企业退休金统筹日常工作,所需管理费用按参加统筹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提取。第二章 统筹费的来源与交纳第五条 统筹费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积累、逐步建立储备基金的原则筹集。由集体企业按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与退休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税前列支,计入营业外支出。提取比例:退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五以下的(包括没有退休职工的企业),按百分之十提取;退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按百分之十八提取;退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的,按百分之二十三提取;退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按百分之二十五提取。
  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以后增加各项支出部分由企业负担,允许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第六条 统筹费必须按月缴纳,由集体企业以专用“缴费凭证”的方式,在每月十日前按规定向市保险公司申报,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用“托收无承付”结算向集体企业收缴,存入《统筹基金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参加统筹的单位除关、停的外,不得无故停交统筹费。未经同意擅自停交的,保险公司仍按月托收,待企业上报后再一并结算。
  为保证按时发放退休金,开始统筹时,由参加统筹的单位予交一个月的统筹费,做为周转资金,上月予提,下月发放。对逾期不交的企业按日收缴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为保障统筹费的收缴,保险公司有权查核企业的有关帐目,企业应积极配合,对弄虚作假,偷漏统筹费的,要全数补齐并按偷漏额加收千分之五罚金,由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第七条 对统筹基金存款的利息,银行按储蓄存款的利率结算,其利息全部转入统筹基金。第三章 退休退职条件和待遇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和待遇,按照一九七八年修订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申请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研究审批。第九条 职工退休、退职的当月工资由原单位照发,从退休退职的次月起,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发给退休金等六项费用。第四章 退休金的给付第十条 退休退职金的发放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各单位按月向保险公司申请拨款,保险公司审核后按数拨给企业。
  为做好统筹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工作,保险公司要建立专门的会计、统计制度,并按单位建立统筹基金手册。第十一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现冒领退休金等六项费用者除如数追回外,要对冒领人员处以冒领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及刑律的,由保险公司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发生关、停、并、分时,对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参加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退职后与企业的关系不变,其生活管理仍由原单位负责。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可运用统筹保险基金,进行有利于地方四化建设的投资活动,取得的收益存入《统筹保险基金》专户。第十五条 退休退职职工发生刑事犯罪的,在服刑期不发给退休金等六项费用,待服刑期满后恢复原有待遇。

长春市城市集体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管理办法(修订稿)

6. 长春养老金缴费标准

法律分析:长春市各县 (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后分别为:(一) 长春市各区 (九台区除外),每年 2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二) 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每年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三) 农安县,每年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原政策中100元个人缴费标准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7. 长春市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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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1号)规定,长春市本级(九台区、双阳区按照属地标准缴纳)自2017年起,以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的300%、60%为标准,核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可以选择上述标准的120%、110%、80%、60%为缴费基数。(2018年长春市本级使用的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0%是6137.00)

长春市养老保险规定

8. 长春市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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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1号)规定,长春市本级(九台区、双阳区按照属地标准缴纳)自2017年起,以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的300%、60%为标准,核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可以选择上述标准的120%、110%、80%、60%为缴费基数。(2018年长春市本级使用的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0%是6137.00)